广东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
- 文档编号:6259799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52.25KB
广东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
《广东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原名广东省电子技术学校,创建于1974年10月,原隶属于广东省电子工业局(现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创办最早的电子信息(IT)类省属重点公办中专学校,曾被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单位,国家教委、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为“电子技术、电子线路专业教学指导负责单位”,学校于2004年5月被评为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6年10月划归广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走“校企合作、产教研一体”的发展道路,突出和发挥电子类骨干专业教学与科研优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办学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ElectronicTechnology;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同宝路10号,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厅主管,举办者、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宗旨及培养目标等进行全面督导和监管,同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社会办学,以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兼大专及以上层次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招生专业、人数及选拔录取学生的具体办法,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人才市场等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四)自主开展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对教职工职称职务的评聘,确定学校收入分配原则;
(六)确定、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八)开展教育教学的境内外交流和合作;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办学特色明显的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教育培养的基本目标是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既有一技之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又有宽广气度、高尚人格、强健体魂”全面发展的人才。
学校设置电子类、计算机类、艺术类和商贸类等学科门类,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学生成才、教师发展、学校有为”,学校以“学一技之长,撑一片蓝天”为校训,崇尚“真诚做人,认真做事”的校风、“因材施教,行为世范”的教风、“勤奋好学,至善至美”的学风。
第九条
学校的校旗:
第一十条
学校的校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
第一十二条学校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对广东省教育厅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的合格人才;
(二)依法治校,组织制定、实施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全校性的规章制度、学校资源配置方案;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五)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校产的安全完整;
(六)领导开展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工作,建立合作办学制度;
(七)依法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
(八)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维护事关学校、师生员工其他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十三条学校副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协助校长分管部分具体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一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党委会、支部会和党员大会。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党的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三)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参与协助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考察及选拨任用工作;
(五)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人事、财务安排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实施监督;
(六)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学生组织、妇女团体、各党支部的领导,支持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一十五条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责。
第一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教学、行政、后勤及教学辅助部门等内部职能机构,并根据办学实际予以调整。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实行公开竞聘制度,经民主推荐,学校考察,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聘任。
第一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
(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二)议事范围:
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部署实施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学校改革发展、教学、行政、后勤等重大事项;其他涉及学校全局性等方面重大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
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
(四)议事程序:
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集体决定。
第一十八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学校班子成员主持,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主要是贯彻执行学校决策。
第一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支持校长依法行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布置学校工作等;学校不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致力于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持证上岗。
学校财务、水电、医务等岗位工作人员还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资格年审。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合同制,分类管理,严格考核。
考核结果是确定教职工后续聘用、职务职称晋级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因个人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科研活动,支持教师参加专业进修、技能培训、社会实践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等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工作权利,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资源,公平获得学习、培训、晋级等个人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在个人品德、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维护、关心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障学生的平等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做好学生的教育教学、学习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及毕业就业等工作;
(二)鼓励学生自愿加入团委会、学生会以及学校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种学习协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安排、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项活动;
(三)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资源;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合法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四)对学校、教师的批评或处分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遇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按规定享受国家、学校减免学费等学生助学政策;
(六)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爱国爱校;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讲究文明,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热爱学习,热爱劳动,强健体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诚实守信,做合格的公民;
(五)注意安全,珍爱生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教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以教学为中心,推行素质教育,注重理实结合,强化专业技能训练,突出专业特色,以培养学生专业实操能力和全面发展能力为教学目标。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日常管理制度、教师业务考核评价制度、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生评价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条学校加强课程建设,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指导方案,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实践课程比例,适时制定与调整课程建设规划。
第四十一条学校加强专业建设,根据市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
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同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突出专业的实操性和实效性,增强行业、企业对专业教学与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教育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完善教学管理体系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发表论文编写教材,发挥学校的专业技术优势,参与企业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训室的建设,注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健全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七条学校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备设施对教育教学的作用,充分利用校园网为教师开展工作服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充分利用“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等技术优势资源,积极开展计算机类技能培训和鉴定等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章 德育
第四十九条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全员参与、归口管理”的制度,校长任组长,统一协调、管理德育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依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大纲》等有关文件精神,确立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和德育途径,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将德育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
(一)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纪律、健康心理教育;
(二)通过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提高德育工作效率效果;
(三)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建立以“德育课为主、其他文化专业课程和实习实训为辅”的德育课程体系,促进德育在各学科、实训实习、日常管理之间的渗透;
(四)学校从专业特色出发,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优化人文环境和美化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五)学校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班主任、学生生活指导老师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
(六)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五十一条德育工作与时俱进,注意针对性、操作性、创新性与成效性,动员与吸引广大师生积极参与。
第七章 合作办学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资源共享、互相尊重、互利共赢为出发点,与企业、学校、社团、社区等社会经济组织依法开展联合办学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合作办学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有关事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通过合作办学,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效提高学校办学的整体水平。
第五十五条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的主要类型:
(一)校校合作:
采取协议方式,通过依法依规设置校外办学点开展全日制中职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二)校企合作:
采取工学交替、顶岗代职、订单式培养等模式,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专业实践教育基地开展实训实习教育;
(三)其他合作:
以校本部为依托,依法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合作等。
第八章 资产及财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第五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违反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资产设备管理责任,做好全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校产的日常维护与检查、检修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与正常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学校做好固定资产的添置、调拨、清查、报废工作,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预决算管理,做好财务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和财务正常运行。
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活动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报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师生员工监督,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安全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学校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努力创建安全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确保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七条学校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知法守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意识。
第六十八条学校采取措施保障校内学生和教职工正常教育教学、日常生活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对学校内供应的食品、药品、水电、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管理,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第七十条学校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城管、卫生防疫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安全值班保卫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二条学校后勤树立服务理念,建立后勤管理制度,合理调配有效使用学校资源,为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行政事务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十三条学校秉承节约与效益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为社会提供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与咨询服务。
第七十五条学校开门办学,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发布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招生就业推荐、后勤管理等方面信息,接受政府、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争取政府、社会各界和家长、校友等热心人士支持,共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社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探索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模式,更好地教育与服务学生,促进学生成长。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学校社会工作制度,保障社会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修订应严格按照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 电子 职业技术学校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