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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技术要求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因此,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的工作。
通过瓦斯等级鉴定可以掌握矿井的瓦斯涌出情况,对矿井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进行分级。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与防治,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为确保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鉴定数据准确可靠,能切实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适用于全省煤矿井工开采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本技术要求未规定事项以《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
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规定为准。
二、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一)矿井瓦斯等级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瓦斯等级。
(二)正常生产条件
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核定产量)的60%以上(但实际日产量不得超过核定日产量的110%)的条件。
(三)瓦斯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小时以上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三、鉴定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必须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可不再进行突出鉴定,但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内容进行测算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涌出量。
(五)矿井中发生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地点,在其影响范围内应按防治喷出的有关规定管理。
在下一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该地点的喷出现象已消失,该处可不再按防治喷出管理。
(六)由煤炭企业委托经备案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七)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鉴定方法
(一)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1.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要求为6月至9月)为鉴定月。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如5,15,25日),在鉴定日内,分为早、中、夜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
3.鉴定日的每班每个测点测量3组数据,每组数据测量3次,共测量9(或12)个数据,每次测量间隔时间相等。
4.每组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1人测风,1人测瓦斯和二氧化碳,1人测气压、温度和记录等。
5.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6.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二)测定的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1.测定内容:
①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②风流中瓦斯浓度;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④气候条件(井下测点气温、气压等用作参考)。
如果测定区域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须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进、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区域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
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流的同时,在相应地区需测定瓦斯抽放量。
瓦斯涌出量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2.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是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
所以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进、回风巷测风站内。
可用原有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择断面规整、无杂物,距离风口15~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
为分析瓦斯来源提供依据,各采煤工作面、掘进头回风道需设立测点。
3.在每一测定日的24小时内分测9(或12)次,每次测定间隔时间相等,取其平均值;在每一次测定时,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要在同一断面中线的上(距顶部20厘米)、中、下(距底部20厘米)分别测定,取其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所测定数据及时记入表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原始记录表”中。
采用四班制的矿井应按四班制绘制原始记录表格。
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
(三)鉴定资料整理
1.测定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将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测定基础数据按表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的格式计算和填写。
鉴定日每个工作班及三班平均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计算:
涌出量=风量×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m3/min
瓦斯(二氧化碳)日绝对涌出量
——分别鉴定时三班测定的风量,m3/min;
——分别鉴定时三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1440——常数(一日等于1440min)。
在计算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应乘以0.955为实际二氧化碳量。
四班制工作的矿井,瓦斯与二氧化碳的测定计算均应按四班制进行。
计算煤层、水平或采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均应扣除相应进风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当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时,加上该区域抽放瓦斯量即为该区域的瓦斯涌出总量。
2.测定结果汇总与记录
整理完测定数据后进行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按表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的格式填写,按矿井、翼、煤层和采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平均每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相对涌出量)。
相对涌出量(q相)按下式计算:
式中:
——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月平均日产煤量,t/d。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指标
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指标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
(一)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将瓦斯矿井分为三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
(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鉴定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二氧化碳)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矿井在采掘活动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采掘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六、特殊问题处理
(一)矿井多回风井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1.首先测定各回风井的区域(煤层、翼、水平、采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2.对各回风井进行区域瓦斯等级鉴定。
3.将矿井各回风井的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相加得到矿井总风量、总瓦斯和总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
4.用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与相对涌出量计算公式,计算出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相对涌出量。
5.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和区域瓦斯等级。
(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1.首先要根据矿井的开采情况,在鉴定计划中确定矿井瓦斯来源处测点的布设。
2.必须测取掘进及采煤工作面的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数据;其他(如采空区、巷道周边、邻近层等)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测取和确定处理方式,测取数据填入表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
3.采煤工作面测点设在距进、回风口分风及汇风巷以里20~50m的巷道内,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距局部通风机以外及汇风口以里20~50m的巷道内。
4.测定次数和时间:
瓦斯来源分析测定点日每班至少测定一次,测定时间为上班时间后的2~3小时内,也可根据情况由鉴定现场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具体安排。
5.测取数据填入表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分析数据填入表四“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三)其他
1.鉴定月平均日产量、鉴定日产量要在核定生产能力日产量的60—110%之间;鉴定月平均日产量、鉴定日产量达不到核定日产量60%的,鉴定资料和鉴定报告无效;实际日产量超过核定日产量110%的,产量数据最大取核定日产量的110%计算。
2.鉴定机构和鉴定现场负责人必须是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的,具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
七、鉴定报告的内容
鉴定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矿井基本情况(表六);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原始记录表(表一);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表二);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表三);
——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四);
——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表五);
——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短发火期及内因火灾发生情况;
——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上年度矿井年、月产量统计表,鉴定年年初至鉴定月产量统计表;
——鉴定月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说明;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表七)。
由原来高瓦斯矿井新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的,必须在报告中对瓦斯降低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附件: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报告
矿井名称(公章):
矿井技术负责人(签字):
矿长(签字):
鉴定机构(公章):
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
鉴定现场负责人(签字):
编制日期:
年月日
县(市)区乡(镇)煤矿
井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说明书
一、矿井概况
(一)矿井地理位置
(二)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三)矿井开拓方式及采煤方法
(四)矿井通风方式、主扇型号、电机功率
(五)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历年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批情况
二、鉴定组织机构
鉴定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鉴定方法
(一)鉴定范围和测点布置: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使用仪器仪表型号及其它:
高速风表,中速风表、微速风表、干(湿)温度计、气压计、光学瓦斯检定器、皮尺、钢卷尺、记录本等。
(四)测定内容:
风速、干(湿)温度、气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站(点)巷道断面积。
(五)测定次数:
全月每旬一天,每天三(四)班,每班三次(每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风速、均测三遍;气压、温度测一遍)。
(六)风速测定方法:
采用侧身法。
四、鉴定时生产情况
(一)鉴定月生产情况:
(二)鉴定日生产情况:
五、参数计算
(一)风量计算
其中:
式中:
----风量m3/min;
----巷道断面m2;
----巷道表速m3/min;;
----风表表速格/min
----风表校正系数;
----风表校正系数;
0.4---测风员所占面积m2。
(二)二氧化碳换算
式中:
---换算后二氧化碳浓度%
0.955----二氧化碳换算率
-----二氧化碳实测浓度%
(三)鉴定日每个工作班及三班平均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计算:
绝对量=风量×浓度m3/min
瓦斯日绝对涌出量
式中:
---绝对涌出量m3/日;
--鉴定时三班测定的风量,m3/min;
----鉴定日三班测定浓度%
1440——常数(一日等于1440min)。
(四)瓦斯(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计算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涌出量(表二)计算平均日产吨煤相对涌出量,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表三)计算为:
式中:
——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月平均日产煤量,t/d。
六、鉴定结果
通过对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际计算得到的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m3/min,最大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m3/t,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m3/min,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该矿井为矿井,(或矿井×年×月×日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或经×××单位鉴定为突出矿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七、鉴定结果分析说明
主要是与上年比较瓦斯涌出量发生变化的原因分析,其次说明采煤和掘进区域、采空区、巷道围岩、相邻煤层等瓦斯涌出所占比例情况。
八、附图表
1.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注测定地点)
2.表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原始记录表
3.表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
4.表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
5.表四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6.表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
7.表六矿井基本情况表
8.表七鉴定人员基本情况表。
九、附件
1.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2.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短发火区及内因火灾发生情况。
3.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鉴定报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4.鉴定所用风表、光学瓦检仪检定报告。
5.上年度矿井年、月产量统计表,鉴定年年初至鉴定月月产量统计表。
6.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上报审查表。
7.鉴定资格单位与被鉴定矿井单位的《瓦斯等级鉴定协议》。
表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原始记录表
矿井测点:
年月日
班次
测定次数
表速
格/分
断面积
m2
风量
m3/min
干温度
OC
湿温度
OC
大气压
hpa
CH4
%
CO2
%
抽放量m3/min
夜班
1次
1
2
3
平均
2次
1
2
3
平均
3次
1
2
3
平均
平均
早班
1次
(班初)
1
2
3
平均
2次
1
2
3
平均
3次
1
2
3
平均
平均
中班
1次
1
2
3
平均
2次
1
2
3
平均
3次
1
2
3
平均
日平均
说明:
1、四班制生产矿井按四班制绘制表格。
2、抽放量是指测点所控制区域的抽放量。
测
点
名
称
气
体
名
称
旬
别
日
期
夜班
早班
中班
三班平均
涌出风排量
抽
放
瓦
斯
量
涌
出
总
量
月
工
作
天
数
月
产
煤
量
说明
风量
浓度
涌出量
风量
浓度
涌出量
风量
浓度
涌出量
m3/min
%
m3/min
m3/min
%
m3/min
m3/min
%
m3/min
m3/min
m3/min
m3/min
d
t
瓦斯
上
中
下
二氧
化碳
上
中
下
瓦斯
上
中
下
二氧
化碳
上
中
下
表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
矿井年月
说明:
月产量指测点所控制区域的月产量。
表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
矿井年月
矿井、
煤层、
一翼、
水平、
采区、名称
气
体
名
称
三旬中最大
一天的涌出量
m3/min
月实际工作天数
d
月产煤量
t
月平
均日
产煤量
t/d
相对
涌出量
m3/t
瓦斯等级
上年度瓦斯等级
上年度瓦斯涌出量
说明
绝对量
相对量
风排量
抽放量
总量
m3/min
m3/t
瓦斯
二氧化碳
瓦斯
二氧化碳
瓦斯
二氧化碳
表四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矿井年月
旬别
瓦斯涌出
总量
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
其他(巷道围岩、采空区、邻近层等)
绝对涌出
占
绝对涌出
占
绝对涌出
占
m3/min
m3/min
%
m3/min
%
m3/min
%
上旬
中旬
下旬
与上年比瓦斯涌出量变化原因
表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
矿井年月
旬别
瓦斯涌出
总量
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
其他(巷道围岩、采空区、邻近层等)
绝对涌出
占
绝对涌出
占
绝对涌出
占
m3/min
m3/min
%
m3/min
%
m3/min
%
上旬
中旬
下旬
与上年比瓦斯涌出量变化原因
表六矿井基本情况表
矿井名称
隶属关系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矿井职工数
下井职工人数
井田面积(Km2)
可采储量
矿井现状
□生产□基建
投产日期
设计生产能力(Mt/a)
核定生产能力(Mt/a)
上年度原煤产量Mt/a
本年度计划产量
可采煤层数
现开采煤层名称
煤层开采顺序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煤层倾角(OC)
主采煤层名称、厚度(m)
开拓方式
井筒数
水平数
现开采水平
采区数
现开采采区名称
采煤工作面数
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
采煤方法
采煤工艺
顶板管理方法
掘进方式
通风方式、方法
主要通风机
型号、台数
电机功率(kw)
矿井总进风量(m3/mn)
矿井总回风量(m3/mn)
矿井等积孔(m2)
突出煤层名称
地面抽放泵型号及台数
抽放泵电机功率(kw)
井下移动抽放泵型号及台数
移动抽放泵电机功率
抽放管路直径及长度
瓦斯抽放方法
瓦斯泵站负压(kpa)
瓦斯抽放浓度(%)
上年度抽放量(m3)
抽放瓦斯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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