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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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精选多篇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精选多篇)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死者家属往往采取停尸滋事、拉横幅标语、围堵单位、党政机关等过激手段宣泄情绪或达到某种诉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
一是司法途径不畅。
死者家属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尸检鉴定需要较长时间,家属等不及;另一方面,打官司要聘请律师,需要经过提起诉讼等复杂过程,死者家属情绪一时得不到排解,产生”嫌麻烦”,”不走法律程序”的思想。
二是错误思想的误导。
当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存在,死者家属认为闹一闹可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可以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解决,可以快速满足自身诉求。
三是企图获得高额赔偿。
受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死者家属采取打拉横幅、穿孝衣、捧遗像等过激手段,在街道路面、党政机关门口聚集,认为可以博得群众同情,扩大影响,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此类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一是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要第一时间上报部门主管,同报治安、刑警等专业部门。
二是不等不靠迅速介入处。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的保护,利用视频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
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查清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时询问死者家属,充分表明组织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事件打下基础,防止出现死者家属事后对事件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是通知家属时机要掌握。
过早死者家属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过晚容易引起歧义。
对尸体的处理是处置此类事件的重点,早处理、处理好尸体是防止闹丧的关键环节。
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迅速按规定将尸体送往殡仪馆保存。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处置民警要对死者亲属做好情绪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强化事前预防。
加强法律宣传,出言谨慎,学会用法言法语,不得出现大包大揽或者刺激死者家属感情的话语。
劝导死者家属要冷静,适当控制情绪,不得有过激行为,。
适当敲响死者家属的警钟。
五是要尊重民族习惯。
例如回族死亡人员,在存放尸体时要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民族人员混放,最好存尸柜要表明为专放柜,避免苦主以民族歧视为由借机造势。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2014年以来,兴化市临城镇党委、政府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运用“大调解”这一有效平台,成功化解了一起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年来,临城镇成功调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12起,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及越访集访事件。
为农村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临城镇位于兴化城南郊,兴泰公路打境内腹部穿过,全镇共有27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
5.5万多人口。
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的加快,个私企业的迅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呈攀升趋势。
因背靠城郊,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稍处理不慎,老百姓脚一抬就到了市政府。
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特点,临城镇在提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快速反应的能力上下功夫,及时果断处置,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一是预警要准确。
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所以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警的关键。
就乡镇而言,我市村调委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企业、学校、单位的专门调解组织处于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中的第一链条,要充分发挥及时预警作用,一旦发现村单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就应敏感的意识到纠纷即将发生,应及时报告镇调处中心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
去年5月份,临城镇十里村村民王某,在由村劳务站安排装卸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十里村调委会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了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及时指派出警,参与事故处理,打捞尸体,未让当事人来得及反应,就在市人民医院将尸体移送至市殡仪馆冷藏,避免了抬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是处警要及时。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用“死人”压活人,抬尸闹事,毁财闹事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其目的是扩大影响,最终使已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这种结果若发生,事态发展往往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一些“民转刑”案件大都是在当事人不理性的状态下发生的。
所以,公安、司法干警接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态,及时出手避免抬尸闹事,毁财闹事事件的发生。
三是处置要稳妥。
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是非正常死亡事件案发的主要特征,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此类事件时,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处理相关单位部门侵犯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更需慎用警力,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比如征地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等。
即便需要政法干警出手,也宜采取一些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诸如将另一方当事人保护起来,使双方当事人脱离接触,引导死者亲属将尸体移往殡仪馆冷藏或就地在死者家中进行冷藏处理等等。
此类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也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深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
调查取证是纠纷调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解中,调解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占有与调解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注重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否则很可能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走入死胡同。
所以,临城镇调处中心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时,都力争将调查取证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通过活生生的证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首先死因要查明。
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除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较为清楚,一般无争议外,农村服毒自杀、医疗事故、动物伤害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死因确认是案件调处不可缺少的证据,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自杀或意外死亡,死者的死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解开此类疑团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同时也是政法干警的职责所系。
所以,政法干警除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外,该尸检的一定要引导死者亲属依法尸检,弄清事实真相。
调解人员根据政法干警的取证情况,要适时提供法律服务,明确举证责任,确保政法干警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责任要分清。
弄清是非,分清责任是调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键步骤。
所以,调解员在调解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纠纷,调查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要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
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应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事实:
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得到明确。
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常常出现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现象。
对此调解员要通过铁的证据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即便调解不成功,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已取得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8月,临城镇刘陆水产村发生一起动物伤人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
案件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推托狗是其70多岁的父亲饲养的,以此来推卸责任。
调解人员明查暗访,走访调查了20多名知情人,除锁定了真正的动物饲养人外,狗的出处都摸得清清楚楚,使其不得不承担责任。
二是纠纷的性质要分清。
所谓纠纷性质就是要弄清死者与承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比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与业主是帮工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否合法;是加工承揽关系,业主选任是否恰当,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厘清。
今年11月份,临城镇西浒垛村谭家舍村民谭某在为邻居龙某拆房时,不慎被倒塌的楼梯砸死。
调解时死者亲属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死者是受雇于龙某拆房发生事故死亡,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经走访调查知情人得知,龙某是将旧房拆迁以2014元价格承包给谭某等7人拆除的,根据这一事实,调解人员认定死者谭某与龙某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龙某将旧房拆迁承包给无资质的谭某等7人拆除,选任不当,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通过用事实说话,引导定作人龙某补偿死者亲属6.7万元,使纠纷顺利得到化解。
三是纠纷争执的焦点要掌握。
纠纷争执的焦点也是纠纷化解的难点,调解员只有真正掌握了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到破解难症的药方。
所以,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症结所在。
三是信息要透明。
今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
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本质上属民事纠纷,所以,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调解员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交换,该公开的要公开,藏着掖着反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调解人员的调解努力只有得到纠纷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才能事倍功半。
三、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公正调解止纷争
定纷止争是非正常死亡案件调处的终极目标。
要使非正常死亡案件得到妥善化解,调解人员必须坚守合情、合理、合法这一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既不能机械的照搬法律,又不能作无原则的让步,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掌握娴熟的调解技巧,讲究调解策略。
1、精心拟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非正常死亡案发现场常常是一幅乱相,调解人员介入后,既要安抚死者,又要走访调查知情人,有疲于应付的感觉,但调解人员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就应冷静分析,并着手拟定调解方案;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还要召开“大调解”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共同拟定调解方案。
通过调解方案的拟定,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
调解方案的拟定可帮助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明确办案目标。
当然,调处方案只是在调解前所做的各种设想,在调解时调解人员还需根据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适当做出调整。
2、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变“关门”办案为“开门”办案。
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往往出点子的人多,负责任的人少。
针对案发的这些特点,临城镇调处中心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将委托代理制度引入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农村“法律明白人”担任代理人,参与非正常死亡调解的相关事宜。
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在更加公正、客观的环境下依法顺利进行。
今年5月27日,位于临城镇陆横村的“农业科技园”内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受雇于昭阳镇居民徐某建桥队做临时工的陶某,在事故中被倒塌的浮吊吊杆当场砸死。
今年59岁的陶某是周庄镇西浒村人。
案发后,临城司法所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聘请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回应。
雇主徐某聘请了
一位律师朋友,死者亲属由周庄司法所免费提供了一位死者亲属信得过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
此案临城调处中心开庭调处时,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调解中心首席调解员的主持下,经过激烈辩论,反复酝酿协商,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使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3、引入公序良俗调整法,将“死”棋盘“活”。
非正常死亡案件有不少案情复杂,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难度大,稍处理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为此,临城镇调处中心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运用公序良俗破解调解难题。
今年10月份,临城镇西浒垛村22岁女青年吴某在周庄镇卫生院就诊时意外死亡。
经调查了解,因是熟人周庄卫生院接诊医师在为吴某诊疗过程中,既没有要吴某挂号,也没有为吴某做常规检查,就按扁桃体炎做了简单处理,可见院方医疗过程中的瑕疵是明显的。
但吴某是不是死于医疗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尸检才能认定,即便鉴定是医疗事故按照法律规定死者亲属也只能获得4万元左右的补偿,况且尸检结果可能有三种。
一是死于医疗事故,无疑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二是死于医疗意外,按照法律规定,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是死于医疗过失,依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按民事侵权行为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农村有个风俗,死者为大。
在院方死个人花4万元就想打发还要“开膛破肚”,从情感上当事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接受的。
俗话说:
“不死人不见鬼”。
死者死于医疗意外,院方不担责,不赔一分钱就想平息事态更是天方夜潭。
由于死者亲属从情感上无法接受院方尸检的要求,院方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最多赔偿5万元,死者又提出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致使此案调解颇费周折。
为打破调解僵局,在市政法委牵头的协调会上,临城司法所调解员提出照顾公序良俗,精神抚慰金按照人身损害确定的最高标准8万元赔偿,另加丧葬费等合计12万元处理此案。
临城司法所提出的这一方案,得到了市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的认可。
后经反复动员说服,双方终于接受了该方案,从而使一盘“死”棋下“活”。
健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机制
宜宾县公安局通过对近年来本辖区内因自杀、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共同特点和处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经历的初始期、爆发期、协商期三个阶段,针对性地下好“先手棋、中盘棋、收官棋”,全力杜绝抬尸闹事、非正常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固定证据、开展调查、掌握主动。
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初始期,死者亲属因丧失亲人可能出现的哭闹状态,该局要求技术人员和辖区派出所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确保死因鉴定及时、准确,坚决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激化矛盾。
同时,立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员队伍,按照“灵、准、快、广、深”的原则,对事件起因和经过进行全面了解,对动机、目的、诉求进行深度掌握,对事件关键人、别有用心人进行专门监控,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功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赢得先机。
党政牵头、清理现场、控制局势。
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爆发期,死者亲属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的违法状态,该局要求辖区派出所对事件的人员、时间、空间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情况、处置装备准备情况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研判,有准备地将尸体控制在殡仪馆等相对封闭的非公共区域,坚决防止因无关群众聚集导致现场混乱。
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死者亲属开展政策宣传、法律答辩等有效疏导,有针对性地对别有用心的人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有效手段,促使事态向良性方向发展。
积极配合、把握政策、妥善调处。
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协商期,死者亲属因身心疲惫可能出现的冷静状态,该局要求辖区派出所掌握死者亲属的情绪变化,找准事件的“关键人”认真听取诉求,按照“帮忙不添乱、到位不越位”的原则,坚决杜绝角色错位,规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民事赔偿交由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政府主持,事后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布处置过程,加强与死者亲属的联系沟通,避免事件被操作、被反复。
如何处置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
近几年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问题,已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学生非正常伤亡也一直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造成学生非正常伤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意外事故;二是刑事案件;三突发疾病;四是自杀。
此类事件发生后,会导致两种群体事件发生:
一是
部分学生反应强烈,用集体上访等方式要求处理;二是伤亡学生家属以纠集众人到学校闹事等方式要求学校给予高额赔偿。
其影响较大。
如果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一旦发生,学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要成立处理应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和聘请的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等组成,统一协调口径进行应急处置。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应急处置呢?
下面,笔者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是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学生非正常伤亡一旦发生,学校要全力组织抢救人员,积极与家长沟通,说明事件原因,通报抢救进展,争取家长的配合和理解。
二是做好信息上报和请示。
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准确地将事件相关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上报,请求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
三是准确定性伤亡事件。
学校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保护好现场,调查伤亡事件的原因,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勘察现场、调查取证。
并请公安机关向家长说明事件调查结果。
争取家长理解。
若现场出现人员死亡,应尽快将尸体移送到太平间存放,以防止有人挟尸闹事。
四是做好家长安抚工作。
安排专人向家长通报事件经过状况,尽力安抚家长情绪,对家长提出合理要求尽力安排,对一时不能满足的要求要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减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对家长提出不合理要求不能无原则的迁就。
五是积极处置闹事行为。
一旦闹事行为发生,应调集充足的执勤人员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并抽调相关人员或者利用社会关系掌握闹事者下一步动向,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如果发现有职业闹事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若发生打砸抢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不能任其蔓延。
同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利用摄影摄像设备收集固定现场证据,便于进行妥善处置。
六是认真做好外联工作。
事件发生后,学校要积极回应媒体,根据事件真相及时作出报道说明,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通过主渠道发布事件真相,防止道听途说,歪曲事实,以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七是实行事故责任追究。
事件处理完毕后,应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部门在处理事件中是否尽到责任,对失职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类似事件提供借鉴,以改进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之,学生安全无小事。
学校要适时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大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
制定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措施,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建立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创造良好环境。
不良贷款处置经验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多年来形成的不良信用
风气的影响,这种不良风气就像“瘟疫”一样在社会上“传播”、形成不少贷户恶意逃债、赖账的发生。
要想解决不良贷款清收难的问题,我们只有从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用风气入手,树立讲文明、守信用的模范贷户,使社会上人人讲信用,争做讲文明守信用的模范。
让那些赖账户、逃债户像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只有树立这种良好的信用风气的“大气候”,才能更好的解决不良贷款清收难的问题。
随着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不断深入,清收盘活难度不断加大,困难不断增多,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缓慢,制约了信贷资金的高效使用,限制了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和发展。
为使信贷资金正常循环,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就必须认真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找到“症状”所在,针对清收盘活难点,寻找化解良法,除去侵蚀在农村信用社肌体上的不良病源,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共创诚信文明的和谐社会。
一、弄懂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
我县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点:
历史遗留因素:
是信
用社与农行脱钩后,大部分政策性贷款,如:
政府指令性贷款、本由财政负担的资金等由信用社来承担形成的不良贷款;信贷管理因素:
一是以前信用社风险意识不强,目前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和金融维权
难皆是几年前管理不到位,贷款审批制度和“三查”制度没有落到实处的集中暴露;二是信贷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个别信贷人员素质低下,违规放贷形成不良贷款;社会环境因素:
一是社会信用制度薄弱造成贷户信用观念谈薄,甚至恶意拖欠贷款、逃废信用社债务;二是体制变革、吊销执照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偿贷造成不良贷款的产生;政策性因素:
一方面政府部门承担着承办公用事业的责任。
由于财政收入少,需要资金时,政府部门没有借款资格,政府部门采取了以干部个人名义借款,政府部门使用的现象,但贷政府部门无力偿还,形成不良贷款;另一方面政府干预贷款,政府为完成即定的任务和目标,干预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使信用社发放了一些不合规贷款,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
二、改进清收方法。
集中清收。
近年来,我们一线信贷人员尽管非常尽职,他们说破了嘴,磨破了腿还是效果不佳,这是不良信用风气在作怪。
我们可以采取集中人员清收的办法,利用人与人之间免费“宣传车”,制造强大的清收声势,让那些赖账、逃债户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而主动归还贷款
依法清收。
依法清收是信用社必要而且十分有效的清收措施。
在目前存在不良信用风气大气候下,对那些恶意逃债、赖账户,只有依法清收、杀一敬百,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依法清收也是对信贷人员工作质量的考验,从而堵塞违规、违法放贷的漏洞。
我们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搞好依法清收工作。
张榜清收;对于那些赖账户,我们可以在其所住地采取张榜的方式,出他们不守信用的丑,让他们感到赖账让周围的人看不起,制造他们心里的压力,以促使他们归还欠款。
逐步在社会上形成讲信用光荣,赖账可耻的风气。
三、强化责任和激励机制。
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综合考评,对协助清收工作实行问责制,明确协助清收工作目标、阶段任务,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分阶段进行考核。
对没有按期完成不良贷款协助清收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的责任;对协助清收过程中出现的肆意阻扰、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要坚严惩;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协助清收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由各联社对收回不良贷款进行统一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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