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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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
重庆市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
(滩涂部分)一段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滩涂部分)一段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
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发包人: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1.3承包人:
.
1.1.4监理人:
发包人书面通知
1.1.5发包人代表:
黄远洪
1.2工程和设备
1.2.1永久工程:
工程含自行车道、车行道、行人道、条石跳墩、亲水平台(不含沙坑)等图纸所包含范围
1.2.2临时工程:
临时设施工程
1.2.3单位工程:
工程含自行车道、车行道、行人道、条石跳墩、亲水平台(不含沙坑)等图纸所包含范围
1.2.4永久占地:
∕
1.2.5临时占地:
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日期
1.3.1缺陷责任期:
2年。
2.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
至双方签订之日起。
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3.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5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陆套
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技术交底后2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7日。
4.联络
联络送达的期限: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在七天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暂定: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人民币(大写):
暂定:
¥(小写):
元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义务
1.按通用条款执行
2.提供施工场地
2.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本工程范围内的现有地方路网,并结合总体平面布置,自行考虑了进场道路和施工便道布设方案。
(3)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同施工图一并提交。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承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各自应缴纳的费用,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手续。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放线办理、现场交验、书面交接。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图提交后5日内。
2.2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搭接点,由承包人自行搭接,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四、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及调整需经发包人核定。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监理人按发包人授权对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处罚。
五、承包人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2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施工进出场道路(施工范围内外)的维护、安全措施、交通标志标牌和信号设备的完善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履约担保
不采用
1.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不允许。
六、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施工前须经发包方验收。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2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调整。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采用
七、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项目所需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不予调整,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体方案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
临时占地的申请:
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八、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发包人共同协调
相关费用:
承包人承担
2.场内施工道路
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九、测量放线
1施工控制网
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1.2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增加下列项:
(1)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并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2)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合格标准支付。
(3)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比选人在比选报价时,必须按照业主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的要求按实调整。
。
(4)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
(5)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治安保卫
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承包人
3.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4.环境保护
4.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
增加下列项:
4.2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废气防治、文明施工等责任。
如违反规定,罚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4.4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5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
做到工完场地清。
4.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
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
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4.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
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4.8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4.9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4.10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十一、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必须充分结合招标文件和现场勘察情况)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在开工后3日内提供。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十二、开工和竣工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五天以内(含五天)处违约金10000元整,五天以上处违约金10000元/天,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按实计算,累计处罚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5%。
2.2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十三、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资料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得要求费用索赔。
十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增加下列项:
1.1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2)《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2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提交
十五、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除特殊检验试验费之外的所有检验和试验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1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十六、变更
所有工程变更、价款变更只有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通用条款中监理人变更的权利由发包人享有。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照相关工程资料
2.变更程序
2.1所有变更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附本次变更的初步核算工程量及经造价咨询单位初步审核的金额)提前交与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
2.2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发包人批复意见。
2.3设计单位作出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
(1)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虽不改变使用功能,但提高(减少)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4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5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由现场代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发生设计变更后,承包人按通用条款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3.设计变更及暂列金额的结算原则
变更及暂列金额的结算的原则:
3.1.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按照(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08年《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及北碚区政府最高限价编制配套文件,人工、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开工报告时间至竣工报告时间)均价调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有的材料价格须按北碚区政府第【96】号文件《北碚区区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业主认质认价,编制最高限价控制价。
结算价:
最高限价控制价×(合同价/招标发布最高限价×100%)执行。
注:
认质认价价差部分不参与浮动。
3.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渝建发【2014】25号计算。
3.5.税金按【渝建2011】440号“文件规定计算。
3.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不调整。
3.7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8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4.暂估价
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无。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十七、价格调整
不采用
十八、计量与支付
1.进度款
1.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
(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具体格式在合同实施中约定。
1.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现场代表送交工程进度报表一式柒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七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①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
②完成完工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
③完成国家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
④剩余尾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并通过验收后支付。
进度款支付形式:
发包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采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发包人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进度款产生的贴息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90天时(不含90天),发包人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不计复利)。
注: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且不予计息。
承包人应提供建安发票并应依法纳税,具体缴纳方法承包人进场后双方协商。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上报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要求准确,不得高估冒算。
若经国家审计审核,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5%(不含5%),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费用以发包人与审核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3.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国家审计审定价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留
4.竣工结算
4.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要求准确,不得高估冒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如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4.2竣工结算的修正原则:
本工程结算办法:
结算原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暂定价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措施费+其他项目清单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计取)+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
5.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无。
十九、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六份(另含电子文档贰份);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二十、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
2.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一、不可抗力
不采用
二十二、违约
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以外的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A.承包人在施工中没有领会发包人意图或不明确施工要求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明确,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B.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每违反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整改。
C.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改正,工期不得顺延。
D、承包人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供货商货款,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供货商货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或供货商。
二十三、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其它约定:
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支付供货商货款。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拖欠供货商货款事件的发生,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偿还给民工或供货商。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5、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与发包人的招标清单不符,则以招标清单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在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按招标清单进行更正。
6、承包人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中主要施工工艺,不按图施工的,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向承包人索赔外,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承包人退场,终止合同关系。
7、承包人应作好主要材料的备料工作,如材料未能按时到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向承包人索赔外,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
为保证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滩涂部分)一段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为。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为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审计结算价款的5%。
质保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确认无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结算价款5%保修金。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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