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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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彬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省爱卫会《关于加强新时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和骚扰人类正常生活的蚊、蝇、蟑螂等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类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
全民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治理的方针,坚持群众治理与专业队伍防制相结合,以治理环境为主,以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爱国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病媒生物密度,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爱卫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县爱卫会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县爱卫会要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优质服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推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县爱卫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评估;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专业队伍进行考核管理,并鼓励专业队伍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工作;
第七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政府办负责做好政府大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重点是职工食堂、厕所、垃圾收集点等处,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工作。
(二)卫计局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并对各类医疗卫计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局负责对食品流通场所及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办证工作。
对监管的单位和门店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消杀设施不完备的不得发放许可证。
(四)住建局负责对城乡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管局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果皮箱、广场、公园、绿地、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做好消杀工作。
(六)教育局负责对各类学校、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利局负责对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
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交运局负责抓好公路沿线两侧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治设施,规范防治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九)文广局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十)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厂家和个人。
同时要抓好农村和农田灭鼠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一)粮食局负责抓好粮库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防制设施,落实消杀措施,积极开展达标活动。
(十二)广播电视台、《今日彬县》报社负责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节目,定期刊登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防制措施,积极开展消杀达标活动。
(十三)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农牧、卫计等部门组织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做好废品收购站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四)林业局负责森林灭鼠工作,并做好林业系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五)商务办负责各类市场及屠宰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制措施,积极开展消杀达标活动。
(十六)工业局负责工业企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制措施,积极开展消杀达标活动。
(十七)环保局负责企业、单位、家庭污水排放监督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十八)城关街道办负责各居委会、城中村及各居民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制措施,积极开展消杀达标活动。
(十九)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要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
居民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九条 县考核办要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全县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条 县爱卫会在确定市级(县级)卫生镇、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时要将病媒生物防制作为条件之一。
申报单位鼠密度未达到全国爱卫会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超过国家标准2-3倍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县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每年4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蚊、蝇、蟑螂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户统一进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治理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完善防制设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1版)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村)民户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死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
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汽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增加完善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城区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合法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
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时,应做好有害生物消杀记录。
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库房及
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范;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并经县级以上卫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从业;
(五)病媒生物防制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取得市卫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七)病媒生物服务消杀机构收费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要接受县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防制效果监测评估。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专业消杀公司及个人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
第二十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
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区由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农牧部门负责。
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县爱卫会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评比工作。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
扬和奖励。
县爱卫会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无证销售消杀药物的商贩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爱卫工作人员在检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时,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应出示省政府
法制办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县爱卫会责令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脏乱,致使病媒生物孳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生产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卫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者,没收违法所得。
(三)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卫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公司和个人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从事卫生消杀业务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卫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公司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我县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单位,应
在县爱卫会登记。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县爱卫会报市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卫计、市场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生产消杀药物,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经市场部门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销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相应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行动迟缓,贻误预防控制时机,造成药物浪费或使用不当,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登记注册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以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采取制止措施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强行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推广及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
(五)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六)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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