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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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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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明确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我局行政执法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的原则
实行股内一般工作人员为相应岗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股长负责,股长对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局长对局长负责,局长负总责的权责一致、责任明确、监督有力、考评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
二、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㈠按照江西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对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国有资产运行情况、政府采购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等进行检查;
㈡负责行政性收费项目立项、申报,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及减免缓审核申报,参与制定土地有关政策,管理城市住房资金,对全县预算外资金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㈢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资格认定,对专控商品进行初审;
㈤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电算化知识合格证书;
㈥审查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执罚资格,管理罚没票据,对执收执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股室(单位)职责
预算股
1、分析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提出全县财政收支政策、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2、提出全县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县本级和乡镇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全县财政年度预算。
3、协同有关股室对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检查和监督。
4、办理全县财政收支预算调整的申报和预算追加追减工作;办理动用县本级预备费的申报事项,对年度预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议。
5、负责审核全县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普查工作;审核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统一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制国债还本付息计划,组织国债还本付息计划的执行。
6、参与拟订全县财政管理体制;组织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的贯彻实施,参与拟订罚没收入的有关管理制度。
7、负责办理县对各乡镇的各项补助、超收返还以及年终结算等有关事项。
8、协助税务部门提出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参与我县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增值税政策性退库初审工作。
9、承担与县人大财经办有关预算事项的联络事宜;负责对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
10、参与各项重点检查及中心工作。
行文股
1、掌握各分管预算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县基本情况,分管部分行政部门、全县公检法司和教科文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提出财政支持文化、教育、科学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和优化事业支出结构问题。
2、负责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编制预算的原则,拟订分管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分管部门(单位)各项预算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会同预算股审核提出分管部门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
3、会同分管部门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考虑的主要因素。
4、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乡镇归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的审核,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5、参与行政性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参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
6、负责财政统发工资有关业务,并监督分管部门(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
7、负责编制、汇总、报送本股的各项业务报表。
社保股
1、参与全县社会保障系统建设和分管部门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的研究制订;
2、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工作;
3、负责所属财政预算的社会救济和救灾、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失业保险、优抚安置、残疾人事业、卫生事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4、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配合预算股审定分管部门预算和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
5、会同分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组织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6、分析和监督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预算经费和专项资金的拨款;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编制分管部门的年度决算;
7、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汇总编制社会保障收支预、决算;
8、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对口(科)的工作联系,按规定编报各种报表和资料,积极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补助;
9、做好业务咨询和社会保障调研工作。
经建股
1、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县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
2、拟订分管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分管部门(单位)各项预算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会同预算股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
3、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4、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5、管理各种专项储备资金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等专项补贴,归口管理挖潜改造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
6、参与研究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参与投资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的研究,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7、负责全县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全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参与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与矿产资源补助费征收等管理;管理地质勘探费。
8、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归口管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归口管理财政直接拨付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企业的各种专项费用等政府性基金。
9、参加国有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试点;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10、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负责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归口审批股份制企业改革试点方案中的资产及其财务问题。
11、管理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监督国有股权担保、托管等行为。
12、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全县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按月编制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和按年编制企业财务统计资料;参与组织归口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
农业股
1、掌握各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县基本情况,指导全县农业财政工作,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
2、拟订有关全县性财政支农政策和财政扶贫措施,并协调与此有关的具体事宜。
3、拟订分管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分管部门(单位)各项预算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会同预算股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
4、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效益分析,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原因。
5、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及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6、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乡镇企业政策性贷款贴息资金;拟(修)订有关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7、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拟(修)订有关防灾救灾资金(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8、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与支援农业生产和生态工程建设有关的专项资金,拟(修)订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
9、管理国有农口企业资产与财务,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10、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编制县级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中长期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办理上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拨款、借款,并负责到期借款的回收工作。
11、汇总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计报表,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效益。
12、负责编制、汇总、报送本股的各项业务报表。
农税股
1、参与拟订年度收入计划。
2、负责农税税收法规、政策宣传、贯彻落实。
3、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4、负责办理收入缴库、退库。
5、负责税收稽查,打击偷、漏、逃、抗税行为。
6、负责税收业务会计核算,以及各乡镇农税会计业务培训与指导。
7、负责农业税收票据领、销、存管理。
8、负责编制农税年度决算报表。
会计股
1、管理全县会计工作,制定完善的会计工作措施。
2、负责本县范围内所有单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范等的宣传、解释、培训、实施、检查、监督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4、制定全县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负责在岗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会计职称、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受理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5、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电算化工作。
管理和指导全县计算机替代手记账工作;组织全县会计电算化的培训与考试。
监察室
1、检查和监督财政系统党员、干部职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守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有关情况;
2、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局党组、纪检组做好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
3、负责财政系统监察制度建设、考勤制度管理及财政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按照权限调查、处理财政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审核报请局党组和县纪委审批的案件;
5、受理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6、指导、协调、督促财政系统监察工作;
7、承办局党组、纪检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1、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其他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竣工决算;
2、在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参与部门预算的技术审定工作,对维修、维护、建设等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基础性和技术性服务;
3、负责对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及财政其他资金建设等项目的评估,审查咨询及评价工作提供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
4、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及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相关工作;
5、参与建设项目工程采购及相关工作;
6、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7、开展与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的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业务职能单位提出投资政策建议;
8、围绕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
9、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负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10、组织制定和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指标体系。
采购办
1、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2、负责对全县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
3、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
4、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管理政府采购网络,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5、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6、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式样,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规定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及方式。
7、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及专家评审人员的资格认定,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供应商信息库。
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契税耕占税征收管理所
1、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有关税收法规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2、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转)让,建筑及房地产开发、转让、储备环节业务所涉及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国有集体单位和重点工程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转)让所涉及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4、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台帐的建立,税收资料的对比、分析、归档工作。
5、负责对偷漏契税、耕地占用税现象的稽查工作。
财政监督检查局
1、负责组织执行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提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和措施。
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和财政纪律的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违纪款的收缴入库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及财政预算、分配资金等情况,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对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检查。
5、受理、查处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问题的举报事项或案件。
6、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综合性报表的统计工作;对各乡镇财政执行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的综合性宣传工作;负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监督检查的事项。
根据县机构设置现状,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修水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为正科级单位,归口县财政局管理;修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修水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为县财政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参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改制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等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督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辖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三)执行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状况。
(四)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国家、省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对国有县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依法进行核准、备案、抽查。
(五)承担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实行依法监管;办理县属企业资产财务划转和国有资本金增减变动手续;汇总和分析全县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和变动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全县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审核认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和资产损失的核销。
(七)负责制订县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乡镇财政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负责制定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国家和省市财政政策在乡镇财政的贯彻落实;推进乡镇财政改革;指导乡镇财政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对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建议意见;管理乡镇财政所各项经费。
(三)按照财政局统一安排的预算口径,负责乡镇财政总预算指标的控制和核算;参与指导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审核管理;做好乡镇财政总预算收支分月用款计划的审核与批复;指导乡镇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指导乡镇“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代理”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对基层财政所的“乡财县代管”与乡镇“村账乡代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财政所干部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对乡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逐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对农民直接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六)协助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工作,参与指导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做好宣传;研究制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监督税票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税收执行稽查;组织编制税收决算和税收分析;管理全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队伍。
非税收入管理局
(一)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负责全县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本级政府调控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三)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领取、发放、核销和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财政部及省、市、县有关非税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管理县本级非税收入专户。
(五)负责指导乡(镇)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六)做好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监督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二)负责参与拟订本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性支出行为。
(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指标及分月用款计划,及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四)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时、正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向核算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
(五)管理银行账户。
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和统管资金账户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六)负责定期与局有关股室、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及时汇总、分析和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准确、及时、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协助预算单位做好年度预算和财务决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工作,及时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壹年的保管、归档、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
负责在本县范围内对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规范等进行宣传、解释、培训、实施、检查和监督;制定全县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组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技术职称、会计电算化的报名、考试、发证及登记工作;组织全县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受理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指导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十一)做好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行政执法股室、单位的要求
㈠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局法制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工作制度;
㈡对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程序要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开;
㈢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推诿执法职责,不得放弃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滥施处罚;
㈣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应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以权谋私;
㈤应当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建立档案,做好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
㈥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局法制工作制度实施执法。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工作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经县政府法制办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法。
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㈠忠于国家,拥护政府,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㈡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㈢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㈣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㈤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
㈥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在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的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㈢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㈣隐匿、伪造事实和证据;
㈤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㈥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㈦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行为;
㈧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㈨对当事人殴打、体罚,使用污辱性语言;
㈩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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