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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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西安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20XX年至20XX年,全市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030件,
其中20XX年402件,20XX年404件,20XX年224件。
市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35件,其中,20XX年112件,20XX年146件,20XX年177件,复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经审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68件,占办案总数的38%决
定撤销、责令履行、确认违法和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98
件,纠错率为办案件总数的46%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的69
件,占办案总数的16%今年元月至今,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7件。
近年来,我市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从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看,全市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稳中有降,尤其是20XX年
降幅较大,而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却以25%的平均增
长率逐年递增。
这不仅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是我市行政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
全市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下降,主要是因为在案件处理时,较多运用案前调解和协调手段,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市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土地、工商、规划、环保等部门垂直化管理后,导致以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归口市政府受理;第二,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这一便民、高效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在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适当拓宽了行政复议救济渠道,更好、更多的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四、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将部分行政争议案件设定为行政复议前置审查,这也是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增长的原因之一。
行政复议案件类型日益多样。
从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看,涵盖土地、规划、房管、工商、环保、公安、税务、劳动保障、水利等各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种类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合同,以及国家赔偿等内容。
而且许多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相互交叉,案情更为复杂。
行政复议案件类型的多样性既体现出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复杂性,也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增加。
从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争议内容看,除了前面谈到的案情复杂外,大部分还与人民群众基本民生密切相关。
尤其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自然资源管理以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案件占到了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浓上。
面对此类案件,行政复议
工作人员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要通过付出辛勤的劳动,做大量的调查、调解和说服教育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这就必然增加了办案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补偿、
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案件大量增加,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为更好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行政复议案件相对集中。
从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情况看,一方面,案件相对集中在市政府本级,市属各区、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另一方面,在市级各部门中,行政复议案件相对集中在公安、国土、工商、城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集团行政复议案件较多。
反映出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相对集中,也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处置和化解此类行政争议案件的工作力度。
二、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更好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的通知》,《关于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细化了复议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指导和推进了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几年,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市法制局制定并公布
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应诉文明办公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申请行政复议注意事项》、《行政复议答辩注意事项》等相关配套制度。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贯彻和执行,促进了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办案经费及办公设施的落实情况
成立专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
1999年
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我市在原有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为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增加了三名行政编制,该处现有6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负责市级行政复议工作。
同时,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并配备专职复议人员2-3名,以加强XX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复议人员队伍,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
但是,鉴于机构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全市尚未达到《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
财政列支行政复议专项经费,积极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
为保障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市财政每年划拨12万元作为市级行政复议的
专项经费。
同时,从改善行政复议办公条件出发,市政府也给予了相应支持。
目前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并建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财政保障机制。
四、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方法及特点
为实现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始终把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复议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总结出许多工作方法与特点。
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力度。
行政复
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只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们重点把握和处理了以下四个关系:
第一、坚持秉公办案,正确处理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我们对申请人坚持做到了“热情接待、秉公办案”,既让老百姓对复议工作有信心,相信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又对不合理的复议申请进行坚决抵制,努力维护行政行为的尊严和权威,做到公正裁决。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人情案、金钱案、亲情案、暴力案”,时刻考验着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政治素养。
我市在受理的一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第三人以组织几百名群众围堵市政府大门相要挟,要求维持该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
然而,由于县政府的决定明显违法,我们坚决顶住压力,对群众进行了耐心、充分的说理和劝解,最终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派出了代表向我们道歉。
这一事件说明,我们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是过硬的,处理好了“热情接待”与“秉公办案”的关系,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
第二、坚持依法办案,正确处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复议工作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运行于行政系统内部,被申请人都是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有“一家人”的感觉。
但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行政复议机关肩负着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神圣职责,必须要做到“依法监督、公正裁决”。
一方面,我们坚决维护合理合法、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我们坚决撤消、变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在是非和法律面前不做让步,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依法监督和公正裁决的工作作风,不仅赢得了群众的广泛信任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理解和尊重,创造了机关与群众之间、机关之间的和谐相处的可喜局面。
第三、坚持独立办案,正确处理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制度上的紧密相联,实行司法监督行政和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所以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往往被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拿来作为依据,要求我们依照处理。
但实践中,我们始终能够摆正位置,依法坚持独立办案,既维护了复议工作的尊严和权威,也赢得了司法部门的尊重。
第四、坚持集体讨论,正确处理办案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必须一丝不苟,为了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必须集思广益,坚持集体讨论原则。
在讨论中,自然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从而有可能引发争执和摩擦。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能够坚持集体讨论,妥善地处理了工作和人际关系之间的矛盾,虽然在案件讨论时争得面红耳赤,但丝毫没有影响同事之间、领导与干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心齐、风正、劲足”的良好工作氛围。
坚持创新,积极探索,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我市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并不断地发展变化,行政复议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变化。
为此,我们下功夫钻研业务,坚持创新,探索了一些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方法。
第一、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批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市政府法制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完善审批程序,
对于一般案件,由主办人和协办人提出意见,报处长、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对于复杂案件,需经处务会研究、局长碰头会讨论,由分管局长审核,最后决定维持的案件由局长签发,决定撤销、变更的案件报市政府领导审签;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需提请局务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审签,从审核程序上严把质量关。
第二、灵活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在中办27号文件下发之前,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也适用调解原则,但未公开化,一般是被申请人自行改变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请求,再做出复议终止决定。
在中办27号文件下发之后,可以公开适用调解原则,由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我们更是按照其规定,将调解、和解工作规范化,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处理复议案件、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复议工作的效率,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指导被申请人正确履行职责。
我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实行“裁前告知制度”,对拟做出撤销、变更及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的,都会事先告知被申请人决定的内容,帮助被申请人正确认识问题,促使其主动纠正错误,依法行政;对于一些维持的案件,也尝试在裁前告知申请人决定的内容,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维权思路,体现了“复议为民”的工作宗旨。
第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为使行政复议工作有章可循,我们专门制定了业务流程、听证会纪律、调解制度、调查制度等八个工作规范,保障了业务规范化、流程科学化、质量高效化,有效地指导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第五、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实地调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我们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加强了上下沟通,加大了实地调查力度、听证力度和当面审理的力度,从过去单纯“文来文往”书面审查变更为“人来人往”当面审查,切实提高了办案质量。
例如在20XX年,先后有76个复议案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有65个复议案件实行公开听证,104个案件进行了当面审理。
这种新型多样、一丝不苟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审理方式,也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和支持。
树立服务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们依照“立法为公,复议为民”的宗旨,接待来访当事人时,坚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腔热忱解说,一声慢走相送”;始终把敬业意识、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放在首位;把“细心、热心、耐心、尽心”作为工作座右铭,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和实践着“服务型政府”这一现代法治政府理念。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衔接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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