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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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办事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
1、办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1)
2、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3)
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4)
4、办理劳动能力鉴定………………………………………………(6)
5、办理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
6、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刻制度审批…………………………(10)
7、办理集体合同审查………………………………………………(12)
8、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14)
9、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16)
10、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专业工种)审批………………(19)
11、办理职业机构变更事项审批……………………………………(23)
12、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25)
13、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备案登记………………(27)
14、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9)
15、受理劳动保证监察举报投诉……………………………………(32)
16、办理来信来访……………………………………………………(35)
17、办理人才引进审批………………………………………………(37)
18、办理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审批……………………………………(41)
19、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44)
20、办理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单位注册……………………(47)
21、单位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49)
22、单位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53)
23、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55)
24、办理人才集体户口挂靠…………………………………………(58)
25、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60)
26、办理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62)
27、申请人才进展资金资助…………………………………………(64)
28、办理《劳动手册》………………………………………………(67)
29、办理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69)
30、办理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待政策……………………………(71)
31、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73)
32、办理开业贷款担保………………………………………………(75)
33、办理大龄协保人员灵活就业登记………………………………(77)
34、办理微量开业贷款担保…………………………………………(78)
35、办理自谋职业登记备案…………………………………………(80)
36、办理求职密码……………………………………………………(81)
37、办理招工登记备案………………………………………………(83)
38、办理单位聘请登记………………………………………………(84)
39、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85)
40、办理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87)
41、办理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88)
42、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89)
43、办理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90)
44、办理职员退工退档手续…………………………………………(92)
45、办理享受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93)
46、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95)
47、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申请就业岗位补贴………………(97)
48、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99)
49、办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登记、缴费)………(101)
50、办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住院医疗补助)……(103)
51、办理上海市城镇居民差不多医疗保险登记审核缴费…………(105)
52、办理医保部分工伤医疗费核定及报销………………………(107)
53、办理参保人员就医关系转移…………………………………(109)
54、办理离休干部变更定点医院、转诊…………………………(111)
55、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112)
56、办理《社会保证卡(医疗保险专用)》新增、遗失、损坏后补发
…………………………………………………………………(115)
57、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清算…………………………………(116)
58、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118)
59、办理医疗费综合减负…………………………………………(120)
61、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及撤销登记…………………………(122)
办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除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之外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二、办事依据
1、《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2号);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第9号令公布);
3、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方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三、报送材料:
1、《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
2、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不、职务);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讲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要紧议题等);
5、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
收到工资集体协议15日办结。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址、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天办理,上午9:
00—11:
00下午2:
00—5:
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
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及外省市驻沪代表处。
二、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企业连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三、办事程序
当场办结(不收费)。
四、提交资料
1、新办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开户凭证、外劳力参加综合保险凭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2、上年及往常成立的企业。
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近期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
二、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三、申请主体和申请时效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刻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提交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伤亡人员与单位劳动(务)关系的确认书及合同;
4、单位陈述材料及意见:
5、事故发生人和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人员、起因等有关情形,并由单位证明证明人的身份;
6、伤者就诊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7、如交通事故、重伤事故等需附公安、安监部门处理意见书;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址、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周一、二上午9:
00—11:
00下午1:
30—4:
30(其它时刻请另约)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大厅(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
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一)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2、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应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范畴内的企业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以要求提早退休、退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协保人员”“失业人员”的鉴定,可直截了当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方法》;
3、《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2001年1月);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6年11月版)。
三、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面见被鉴定人——召开鉴定会——作出鉴定结论——发给鉴定结论书
四、提交资料
(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书或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2、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
1、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3、工伤复发申请表。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1、被鉴定人书面申请;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终止(专门情形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
1、每件鉴定费350元/人(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
2、“三项”确认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时刻、地址、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月1日—10日周一、周三上午8:
30—11:
00下午1:
30—4:
30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西四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
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治理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注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的用人单位。
老工伤指在《实施方法》实施前差不多遭受的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实施方法》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给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治理有关咨询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30号)。
三、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程序:
按照自愿原则,必须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请,本局按照报送材料经审核后作出工伤确认意见书并由用人单位签收。
四、提交材料: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治理确认申请表》;
2、《老工伤人员差不多信息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时刻、地点、事实等情形);
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治理协议书》;
7、其他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有关材料:
(1)原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有关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有关证明;
(6)证明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提供2005年4月1日往常差不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7)工亡职工的家属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畴的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意见。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址、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月的1日-10日周一、周三全天(上午8:
30—11:
00;下午1:
30—4:
00)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西4楼408室(丛广东路357号区政府3号门进入)
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刻制度审批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周、月、季为运算周期的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若干具体咨询题的讲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提交材料
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对职职员作和休息安排的打算一份;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有关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提交申请→初审→不受理或受理→发批复。
五、办事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或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
3、因情形专门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点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00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区府机关大楼西4楼408室(从广东路357号区府3号门进入)
办理集体合同审查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经营地或办公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除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2号);
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5、《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方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三、提交材料
1、企业集体合同一份;
2、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一份;
5、协商代表差不多情形表一份;
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四、办事程序
1、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在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及必要材料报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3、审查有异议的,在15日内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办事时限
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点、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劳动关系科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00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区府机关大楼西4楼408室
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经营地或办公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报告(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3、《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09]3号)。
三、提交材料
1、《企业裁减人员情形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一份本单位备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3、《协商代表差不多情形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一份本单位备案;
4、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
内容可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预备情形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讲明等。
四、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讲明情形至报告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应许多于三十日。
2、用人单位须填写本市统一的《企业裁减人员情形报告表》,并备齐必要材料随同方案上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4、发觉材料不齐或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五、办事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点、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劳动关系科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00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区府机关大楼西4楼408室
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
一、受理条件及范畴
(一)经营场所选址、办公设施和人员配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之规定。
1、经营场所要求:
(1)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应是商业用房;
(2)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
(3)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应在1年以上。
2、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要紧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要紧负责人应当有3年以上劳动认识工作经历。
(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同意劳动保证部门的监督和治理,并按要求将中介活动的有关数据(包括求职人数、介绍成功人员情形、介绍成功的去向、收费情形等)输入指定的运算机,并与市劳动保证治理网络联网。
(三)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机构,专营本市劳动力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等业务。
(四)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机构要紧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章程和制度。
二、办事依据
《劳动力市场治理规定》;
《上海市职业介绍治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治理意见》;
《关于加大本市职业机构治理的暂行意见(试行)》。
三、提交资料
1、申请上海市职业中介许可报告书;
2、拟成立企业名称查询单(原件、复印件)(工商局办理);
3、职业中介经纪人证书及注册书(原件、复印件);
4、商业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负责人从事三年人事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
8、职业中介机构规章制度(原件、复印件);
9、机构工作人员情形表、劳动手册等(原件、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人承诺书》。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书后,关于符合条件的,颁发《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申请人自递交承诺书的第10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舍弃申请处理。
五、办事时限
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受理部门、时刻、地址、联系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就业促进科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
30—4:
3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地址:
延安东路300号区政府机关大楼西4楼
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专业工种)审批
一、受理条件和范畴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益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6、应按照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治理人员;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打算、大纲和教材;
9、应建立各项治理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固可靠的经费来源。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6、《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治理方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09)34号]。
三、办事程序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批。
1、受理:
申请人按照办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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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黄浦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