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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
“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
2014-09-1709:
16:
58 《北京大学学报:
哲社版》 邓小南
赵宋一代在指称带有根本性质的治国之法时,有所谓“祖宗家法”一说。
在“国”与“家”有着相当程度分离的现实社会中,这一说法反映出传统意识形态对于“家国一体”的认定与强调。
所谓“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将赵宋的“家法”与“国法”混融为一体。
这种混融,在君臣关系方面,突出地体现着“父子”价值行为模式(“孝”)向“君臣”价值行为模式(“忠”)的转换;(注:
关于中国古代“家”与“国”关系以及宗法制度问题比较详细的论述,见阎步克:
《宗法制度》,刘东主编:
《中华文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64-71页。
)在王朝设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则鲜明地显示出赵宋一以贯之地追求延续稳定的政治精神。
目前,学界对于唐宋时期的所谓“正家之法”及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别有所讨论,而对于二者之关联与区别却尚未给予足够注意。
本文拟自这一侧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一
宋朝“祖宗家法”之说大行其道,与宋人对李唐政事的反思有关。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经批评“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陈寅恪先生在其《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中,开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语,并且进而指出:
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
然即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
寥寥数语,使我们领悟出所谓“闺门失礼”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
围绕这一“种族与文化”观,学者阐论颇多,兹不赘述。
早在北宋中期,《唐鉴》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经对李唐的“人主无正家之法”持强烈的批评态度。
既为“人主”,则其“正家之法”自与国事有关。
在该书开篇论及李渊父子太原起兵事时,范祖禹批评其“图王业,举大事”却发端不正:
“太宗陷父于罪而胁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宫女而不辞,又称臣于突厥,倚以为助,何以示后世矣!
”并继而说:
夫创业之君,其子孙则而象之,如影响之应形声,尤不可不慎举也。
是以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乱。
[2](《唐鉴》卷一,隋大业十三年五月)
显然,范祖禹是将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与其治国之政联系起来看的。
在《唐鉴》一书的最后,范祖禹总结唐代教训说: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齐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诛其亲者,谓之“定内难”;逼父而夺其位者,谓之“受内禅”--此其闺门无法不足以正天下,乱之大者也。
其治安之久者,不过数十年;或变生于内,或乱作于外,未有内外无患承平百年者也。
这类说法,在宋代受到广泛承认,有着明显的呼应。
元丰初年,程颐要求司马光在修撰《资治通鉴》唐代部分时正太宗、肃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学家真德秀在其《讲筵卷子·大学》“治国必先齐其家”篇中,也曾以类似的说法,警示理宗皇帝说: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亲友兄弟一有惭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复正。
然则处父子昆弟之间,其可不尽其道乎?
[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八)
范祖禹其人,论事追求判别治乱,“义理明白”,当时学者尊之为“唐鉴公”。
他曾经参与修撰《资治通鉴》,而且“分职唐史,得以考其治乱兴废之所由”。
[2](《唐鉴》序)他自“义理”出发,对于唐世帝王的文治武功评价不高,甚至有所贬抑。
而对于范祖禹在《唐鉴》中的议论,朱熹尚觉阐发不足。
他曾说:
“《唐鉴》议论大纲好,欠商量处亦多。
”又形象地批评道:
“纯夫(按祖禹字淳夫,又作纯夫)议论,大率皆只从门前过。
”并且与自己的学生议论说,“不知伊川当时如何不曾点化他”。
[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
所谓“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闺门失礼不以为异”之说,实在不无偏颇;但在宋代,讲求义理之风的勃兴,促使士大夫们去重新评判前代史中的诸多问题。
而礼法,正是他们所关注的中心之一。
从判别内外亲疏贵贱尊卑、维护社会等级差次秩序的角度出发,不仅唐代后期的“乱世”被宋儒们引为鉴戒,即使是以唐太宗为代表的“治世”,也遭遇到强烈的批评。
朱熹有关李唐“闺门失礼”的结论,重在道德义理的评判而略于分析。
唐代的“失礼”与“循礼”,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而涉及到相当复杂的政治与社会现象,涉及到时代的变迁。
有学者自研究唐律入手,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理论体系,是以“礼”为核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而构筑起来的;而唐律的真髓即蕴含在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之中(注:
参见刘俊文:
《〈唐律疏议〉点校说明》,中华书局,1983年,第4页;《唐律疏议笺解·序论》,中华书局,1996年,第36页。
)。
亦有学者自研究礼制入手,讨论唐代社会结构的演化与礼法合流的趋向。
(注:
例如任爽:
《唐代礼制研究》下编:
《礼制与唐代社会》,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兴教化”的目标,“礼义”、“纲纪”、“厚人伦”、“端王政”,总是被相提并论的(注:
例如《册府元龟》卷五九《帝王部·兴教化》序,天宝七载五月诏,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
)。
所谓“源流出于夷狄”的李唐,即便在胡风影响较盛的立国初期,对于“闺门之礼”(或者说严格意义上之“家法”),亦非不予顾及。
这与君王立国致治的要求有关,也与社会上士大夫家族讲求礼法的需要与推动有关。
“礼之重,莫大于婚姻。
”今仅就连结皇室与士大夫之家的公主出嫁及婚后执礼问题略举数例,藉窥士大夫“正家之法”与皇家“闺门之礼”互动关系之一斑。
《贞观政要》卷七《礼乐第二十九》中载有这样一例:
礼部尚书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
珪曰:
“《礼》有妇见舅姑之仪,自近代风俗鄙薄,公主出降,此礼皆废。
主上钦明,动循法制,吾受公主谒见,岂为身荣,所以成国家之美耳。
”遂与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亲执巾,行盥馈之道,礼成而退。
太宗闻而称善。
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备行此礼。
王珪的这段话,把家内之“仪礼”与帝王之“法制”直接联系起来,公主依礼见舅姑,被认为是“成国家之美”的举动;而太宗对此也“闻而称善”。
上距贞观一百年后,在天宝五载(746年)《册平昌公主出降文》中,强调了“家道”与“王化”、“法度”与“室家”的关系:
皇帝若曰:
“於戏!
婚姻之序,人伦为大;家道以正,王化乃贞。
……尔其虔修令德,祗服厥训,循于法度,宜尔室家。
可不慎欤!
”[4](《唐大诏令集》卷四二《公主·出降册文》)
又一百年后,被后世史臣称为“李之英主”的唐宣宗,自其为政之始,即“思厚儒风”[5](《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本纪》)。
这一倾向明显地反映在他对于“闺门之礼”的处理原则上。
当其爱女万寿公主出嫁郑颢之前,宣宗下诏说:
“先王制礼,贵贱共之。
万寿公主奉舅姑,宜从士人法。
”嫁给于琮的永福公主,素来娇纵,即便在皇帝面前亦不肯稍加收敛,宣宗意识到“此可为士人妻乎!
”于是改将广德公主嫁给于琮。
广德公主“治家有礼法,尝从琮贬韶州,侍者才数人,却州县馈遗。
凡内外冠、婚、丧、祭,主皆身答劳,疏戚咸得其心,为世闻妇”。
[6](《新唐书》卷八三《诸帝公主》)
唐代前后期社会的情势自然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从太宗、玄宗、宣宗嫁女前后的诏敕及态度来看,皇室的举动措置,明显地受到了当时社会上“士人法”的影响;而他们对于士人家族尊奉之礼法的肯定,又转而成为士人正家之法得以发扬的有利条件,成为所谓“国家之美”、“王化乃贞”的必备内容。
中期以后的唐代,社会上涌动着不同趋向的潮流。
宋人自总结前朝乱离教训的角度出发,更多地注意到其衰败的徵象;随着义理之说的兴行,更进而对于李唐的立国根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而事实上,正是唐代发生的社会变革,奠定了宋代赖以出发的基础。
随着门阀制度的解体、庶族势力的上升,“士族”的构成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波动不宁的外部环境中,“正家之法”成为一些士大夫家族藉以自保的手段。
旧世家炫示其礼法门风,以期高自标树;而后起家族亦需要寻求整齐家风、绵延世祚的规范。
欧阳修在其《新唐书》卷七十一上《宰相世系表》小序中说:
唐为国久,传世多,而诸臣亦各修其家法,务以门族相高。
其材子贤孙不殒其世德,或父子相继居相位,或累数世而屡显,或终唐之世不绝。
……其所以盛衰者,虽由功德薄厚,亦在其子孙。
这里所说的“各修其家法”,包括辨别流派脉系的意思在内,反映着当时的臣僚之家对于“姓望分明”的企求。
这种作法,恰恰反衬出士庶之别渐趋湮灭的大环境,也使我们注意到出自不同背景的诸臣之家在新境遇下各自维系“门族”的努力。
所谓“修其家法”,不仅包括续谱修牒的作法,更是指“材子贤孙”整饬修行以期“不殒世德”的实践。
这种努力,不仅关系到其家族的内部事务,也直接关系到士大夫的政治行为。
《唐大诏令集》卷四十七《大臣·宰相·命相四》有颁布于元和十五年(820年)八月的“崔植平章事制”,其中特别说到:
惟尔先太傅,当德宗始初清明,首居相位,克固直道,于今称之。
尔其嗣乃家法,无废朕命。
制词中所谓“家法”云云,并非无根之谈。
崔植,是德宗朝宰相(即所谓“先太傅”)崔祐甫的侄子,祐甫以为继嗣。
祐甫系出博陵崔氏第二房,据《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祐甫“家以清俭礼法、为士流之则”。
早年“安禄山陷洛阳,士庶奔进,祐甫独崎危于矢石之间,潜入私庙,负木主以窜”。
朱泚之乱,祐甫妻王氏被困城中,“泚以尝与祐甫同列,雅重其为人,乃遗王氏缯帛菽粟,王氏受而缄封之,及德宗还京,具陈其状以献。
士君子益重祐甫家法,宜其享令名也”。
看来,崔氏治家的“礼法”、“家法”,实际上是指处理家族内外事务时遵行的道德准则。
《唐大诏令集》卷五十二《大臣·宰相·判使》有大和九年(835年)十月三日“王涯诸道榷茶使制”,其中也褒扬系出太原王氏的王涯“处剧而神虑益闲,在贵而家法愈俭”。
《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传》及所附《柳仲郢传》、《柳玭传》,说到柳氏的家风礼法:
公绰性谨重,动循礼法。
属岁饥,其家虽给,而每饭不过一器;岁稔复初。
家甚贫,有书千卷,不读非圣之书,为文不尚浮靡。
(公绰子)仲郢,元和十三年进士擢第,释褐秘书省校书郎。
牛僧孺镇江夏,辟为从事。
仲郢有父风,动修礼法。
僧孺叹曰:
“非积习名教,安能及此?
”……
仲郢严礼法,重气义。
……以礼法自持,私居未尝不拱手,内斋未尝不束带。
三为大镇,厩无名马,衣不薰香,退公布卷,不舍昼夜。
……
仲郢的儿子柳玭,曾经作《家训》告诫子弟:
夫门第高,可畏不可恃。
可畏者,立身行己,一事有坠先训,则罪大于他人。
虽生可以苟取名位,死何以见祖先于地下?
不可恃者,门高则自骄,族盛则人之所嫉。
实艺懿行,人未必信,纤瑕微累,十手争指矣。
所以承世胄者,修已不得不恳,为学不得不坚。
两《唐书》所载柳玭《家训》,文字颇不相同。
据《新唐书》,其《家训》末段云:
余家本以学识礼法称于士林,比见诸家于吉凶礼制有疑者,多取正焉。
丧乱以来,门祚衰落,基构之重,属于后生。
夫行道之人,德行文学为根株,正直刚毅为柯叶。
……至于孝慈、友悌、忠信、笃行,乃食之醢酱,可一日无哉?
柳氏《家训》,全篇浸透着深沉的忧患感。
小心谨慎,戒惧战兢。
正是这种危机意识,使得中唐以后的士大夫之家修饬门风“讲论家法”有了特殊的意义。
上引《旧唐书》卷一六五中,对于公绰以来柳氏之家法评价甚高:
“初,公绰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
”《资治通鉴》卷二五九,昭宗景福二年(893年)三月,也说“柳氏自公绰以来,世以孝悌礼法为士大夫所宗”。
柳公绰之从孙柳璨,作宰相之后曾经参与诛戮朝廷宿望,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卷二六四,天祐元年正月丙午条时,曾经就此感叹道:
“自元和以来,柳氏以清正文雅,世济其美。
至柳璨而隤其家声,所谓‘九世卿族一举而灭之’。
柳玭之《家训》为空言矣。
”这正说明,士大夫之家的“家法”与参预之“国事”密切相关;所谓“家声”,是与其成员之事业操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即便是被认作末世衰俗的五代时期,对于礼法教化亦非不闻不问,对于“孝友”与“忠贞”、“保家”与“治民”的关联,仍然有所宣示。
《册府元龟》卷五九《帝王部·兴教化》目内,有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年)十月的一份诏书,其中说,“许国之心,忠贞为本;承家之法,孝友为先”。
在后晋宰相李崧所撰《大晋皇帝祭文》中,称颂晋高祖石敬瑭“始自奉亲,洎乎御众,得保家之法,有治民之术”。
(注:
参见许福谦、郝春文:
《斯四四七三号写卷〈大晋皇帝祭文〉〈大行皇帝谥状〉校注及跋》,《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五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从其内容来看,这无疑是一篇谄谀之词;但若将我们的着眼点自石敬瑭个人身上移开,那么,从该文的着墨处来看,它强调的是,从“奉亲”到“御众”,作为皇帝,“保家之法”与“治民之术”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一体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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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郑樵《通志》卷二十五《氏族略第一》开篇即云:
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
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
……此近古之制,以绳天下,使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者也。
所以人尚谱牒之学,家藏谱系之书。
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
作为对于社会发展趋势的敏锐把握及概括性叙述,这段话每每被今人引用。
所谓“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是唐、五代以来曲折跌宕的社会历程造成的。
科举取士“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淡化了士子的家世背景;择偶联姻时双方门第的差异不再构成重要障碍,“隋唐而上”士庶间如同天隔的森严界限已经不复存在。
以往门阀士族用来炫耀血统、显示尊威的谱牒因之而罕有续修。
这正如欧阳修所说:
前世常多丧乱,而士大夫之世谱未尝绝也。
自五代迄今,家家亡之。
由士不自重,礼俗苟简之使然。
[7](《欧阳文忠公集》卷六九《与王深甫论世谱帖》)
苏洵《嘉祐集》卷十三《谱例》中也说:
盖自唐衰,谱牒废绝,士大夫不讲而士人不载,于是乎由贱而贵者耻言其先,由贫而富者不录其祖,而谱遂大废。
但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有少数士大夫家族仍然顽强地保守着其“家法”。
例如刘温叟,据《宋史》卷二六二《刘温叟传》:
五代以来,言执礼者惟温叟焉。
立朝有德望,精赏鉴……唐末五代乱,衣冠旧族多离去乡里,或爵命中绝而世系无所考。
惟刘氏自十二代祖北齐中书侍郎环雋以下,仕者相继,而世牒具存焉。
仁宗嘉祐年间,欧阳修在为杜衍所作墓志铭中,提及唐代末年至北宋前期的一般情形,并且说到杜氏的家法:
……其为家有法:
其吉凶祭祀、斋戒日时、币祝从事,一用其家书。
自唐灭,士丧其旧礼而一切苟简,独杜氏守其家法,不迁于世俗。
盖自春秋诸侯之子孙,历秦汉千有余岁,得不绝其世谱;而唐之盛时公卿家法存于今者惟杜氏。
公自曾高以来,以恭俭孝谨称乡里。
至公,为人尤洁廉自尅。
其为大臣,事其上以不欺为忠,推于人以行己取信,故其动静纤悉,谨而有法,至考其大节,伟如也。
[7](《欧阳文忠公集》卷三一《太子太师致仕杜祁公墓志铭》)
欧阳修在写给杜的信函中说,这篇墓志,他写得相当慎重用心,“纪大而略小”,“所纪事皆录实有稽据,皆大节与人之所难者”。
[7](《欧阳文忠公集》卷六九《与杜论祁公墓志书》第二书)志文中“自唐灭,士丧其旧礼而一切苟简;独杜氏守其家法,不迁于世俗”的对比,虽然不无溢美之处,但其指出的总体趋势是可信的。
古代社会中的礼制规范,不仅是道德准则,也是统治阶级用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策纲领。
司马光曾经说,“国家之治乱本于礼,而风俗之善恶系于习。
……及大宋受命,太祖、太宗知天下之祸生于无礼也”,于是着力于整饬纪纲。
[8](《司马光奏议》卷七《谨习疏》)士大夫治家礼法的严整与否,日渐进入人们视野,君臣们在朝廷之上也曾经有所议论。
《宋史》卷二六三《窦偁传》中记录了宋太祖评价近代士人、称赞窦仪兄弟的一段话:
太祖尝谓宰相曰:
“近朝卿士,窦仪质重严整,有家法,闺门敦睦,人无谰语,诸弟不能及。
僖亦中人材尔,偁有操尚,可嘉也。
”
宋太宗对于“大臣子孙”是否能够“继述父祖基业”给予了特别的注意。
当时,“端谨能守家法”的贾黄中,受到皇帝赏识,一度就任参知政事[9](《宋史》卷二六五《贾黄中传》);而雷有终则因被讼其“家法不谨”,责授衡州团练副使,且夺章服。
[9](《宋史》卷二七八《雷有终传》)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太宗对臣僚们的一段话,事实上解释了这些做法背后的深远用意:
中国自唐季,海内分裂,五代世数尤促,又大臣子孙鲜能继述父祖基业。
朕虽德不及往圣,然而孜孜求治,未尝敢自暇逸,深以畋游声色为戒。
所冀上穹降鉴,亦为子孙长久计,使皇家运祚永久,而臣僚世袭禄位。
[10]
端拱元年(988年),太宗曾经下手诏告诫自己“生于富贵,长自深宫”的儿子们,要求他们恪守前辈事业:
夫帝子亲王,先须克己励精,听卑纳谏。
……至于听断之间,勿先恣其喜怒。
朕每亲临庶政,岂敢惮于焦劳,礼接群臣,无非求于启沃。
汝等勿鄙人短,勿恃己长,乃可永守富贵而保终吉。
[11](《宋朝事实》卷三)
同一年间,“帝子亲王”中即出了这样一件事,据《宋会要辑稿·帝系》二之四:
御史中丞尝劾奏开封府尹许王元僖,元僖不平,诉于上曰:
“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
”上曰:
“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
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擿,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耶?
”论罚如式。
太宗对于“帝子亲王”们的谆谆戒饬,对于“为子孙长久计,使皇家运祚永久,而臣僚世袭禄位”的期望,使人们清楚地体味到他心中对于保家传国的焦虑;而他对于“天子儿”亦须遵行“朝廷法”的要求,也透露出皇室家规与国法间的关联。
真宗即位后,多次明确表示“谨遵圣训,绍继前烈”的意向:
朕每念太祖、太宗丕变衰俗,崇尚斯文,垂世教人,实有深旨。
朕谨遵圣训,绍继前烈,庶警学者。
……此天下之达理,先王之成宪,犹指诸掌,孰曰难哉?
[11](《宋朝事实》卷三)
同时,他也对士大夫的正家之法予以关注。
张师德即曾因“孝谨有家法”而受推荐、被擢用。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闰五月辛未)太宗辅臣李昉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异爨”,其子孙辈亦皆“能守家法”。
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曾对李昉的儿子李宗谔说:
“闻卿至孝,宗族颇多,长幼雍睦。
”并且继而指出:
朕嗣守二圣基业,亦如卿辈之保守门户也。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六,大中祥符四年十月戊辰)这件事在文莹《玉壶清话》卷四也有记载:
在玉堂,真宗召公(按指李宗谔)同丁晋公侍宴玉宸殿。
上曰:
“朕常思国朝将相之家,世绪不坠,相惟昉、将惟曹彬尔。
闻卿家尤更雍睦有法,朕继二圣基业,亦如卿家保守门阀。
”
“朕嗣守二圣基业,亦如卿辈之保守门户也”,这短短一句话,称得上点睛之语。
它将赵宋帝王世代嗣守的“祖宗基业”与士大夫之家的“保守门户”并列齐观,道出了赵宋倡行“祖宗家法”一说的真谛。
恪行先朝成规、保守前代基业的宣示,在北宋前期诸帝的即位诏书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开宝九年(976年)宋太宗的即位诏书中称: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
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
至道三年(997年)宋真宗的即位制书中,强调说:
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行,不敢失坠。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条)
此后,仁宗、英宗的登极赦书,都忠实地沿用着这类说法。
“祖宗家法”作为成说而正式出现,应该是在仁宗年间。
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二月,知制诰李淑尝上《时政十议》,其中“议大臣”一条中说:
太宗皇帝尝谓宰相曰:
“今四方无虞,与卿等谨守祖宗经制,最为急务。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四,景祐元年二月乙未)
太宗继其兄太祖为帝,所谓“谨守祖宗经制”云云,殊无来由。
李淑所说,很可能是指太宗端拱元年(988年)十二月与其宰相的这番谈话:
上尝谓宰相曰:
“国之兴衰,视其威柄可知矣。
五代承唐季丧乱之后,权在方镇,征伐不由朝廷,怙势内侮。
故王室微弱,享国不久。
太祖光宅天下,深救斯弊。
暨朕篡位,亦徐图其事,思与卿等谨守法制,务振纪纲,以致太平。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十二月)
从太宗所说“谨守法制”到李淑所转述之“谨守祖宗经制”,反映出的是,“谨守祖宗法度”的提法,在仁宗时期士大夫心目中已经形成了深刻的影响。
从“祖宗经制”到“祖宗家法”,实质意义并无不同,惟后者将“经制”纳入赵宋“家法”规程之中,凸显出帝王家法之涵盖意义而已。
景祐三年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评吕夷简,说:
汉成帝信张禹,不疑舅家,故终有王莽之乱。
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张禹坏陛下家法,以大为小,以易为难,以未成为已成,以急务为闲务者,不可不早辨也。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丙戌条)
所谓“陛下家法”,实际上就是赵宋的“祖宗家法”。
这一提法开始出现,并在日后凝固为一成说,一方面与北宋前中期统治者及士人阶层对于“家法”的普遍重视有关(注:
王善军在其《宋代真定韩氏家族研究》一文中,即曾将二者联系起来讨论,说“有宋一代,皇帝以家法治国,士大夫以家法保守门阀,蔚蔚成风”。
见《新史学》第八卷第四期,1997年2月,第130页。
);同时,也与士人“以忠事君,以孝事亲”传家精神在当时情势之下重新确立有关。
欧阳修所作《欧阳氏谱图序》(集本)在叙述修续图谱目的时,谈及其“祖考遗德”:
某不幸幼孤,不得备闻祖考之遗德,然传于其家者,以忠事君,以孝事亲,以廉为吏,以学立身。
吾先君诸父之所以行于其躬、教于其子弟者,获承其一二矣。
……《传》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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