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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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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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某某教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如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处置财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复核全校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及低值品领用手续,监督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对账,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以全国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国资代码为依据,建立国有资产统计监测指标数据库,满足经常性国有资产管理查询,检索,分析的需要。
随时提供我院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八)负责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
(九)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种物资的管理制度。
(十)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十一)资产处是我院国资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又是全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具有指导,建议和监督的职能。
制定全院具有全面指导性的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国资管理的基本管理程序和账目,并对各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基建处,产业处等部门是我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一)财务处:
货币资产。
(二)实训中心:
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总务处:
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牲畜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卫生医疗器械,低值品,易耗品,办公用品及各种材料等。
(四)图书馆:
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等。
(五)科研处:
无形资产(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出版权)。
(六)基建处:
在建工程及基建材料等。
(七)产业处:
学院投入院办产业所经管的各项国有资产。
上述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一)我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二)负责归口资产分类明细账的登记,进行账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财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对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提报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手续及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购置计划,资金投入,工程预算,项目开发,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部系及职能部门是资产使用部门,即三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帐的登记和资产卡片的保管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调动资产转移手续和报废,报损资产的申报,负责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八条各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责任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在其有关的资产管理责任未交接清楚以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各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对使用的资产要建账建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责任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要制定年度计划,充分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履行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登记制度:
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登记,并按其实物形态,用途进行分类,编号,设置账卡,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
对各种资产要分别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等制度,妥善管理。
对贵重设备要制定上岗操作规程,安全维护保养措施,使用批准制度等。
(三)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需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资产处。
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产处控制执行。
年内因业务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应编制追加临时计划,报资产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所有购入,调入,捐赠,新建的固定资产,不管资金来源如何,都属我院的国有资产,都要到资产处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
不允许另建账和账外滞留和私人保管。
固定资产减少,也要到资产处办理减少手续。
第十三条我院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实行三级管理: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积压,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出包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竣工后由基建处与房产部门办理移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购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集中购买。
大宗购置应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购入物品要及时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仓库和保管账,由财务处核定仓库储备定额。
要控制物品储备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对仓库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按月与财务处对账。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款项,避免出现呆账,坏账。
第十八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及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与财务处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是指资产处代表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资产处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负责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及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并建立档案,了解和掌握我院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领导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
资产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批。
上级部门要求上报审批的,按要求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三,专项登记。
资产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
如实登记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每年由学院资产处制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考核。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财务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交资产处作为考核凭据。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于亏损严重的企业,学院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四)财务处及资产处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
对转作企业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专利等无形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有国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院办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院办企业应按期(季,月)向财务处及资产处及时报送报表,以便了解和掌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批,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院处置单位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院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须由资产处统一审核,院务办公会研究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查,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资产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第三十七条因机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及撤并,要对原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评审,登记编制清册,与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核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有短缺损失等,要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机私分,转让,转借和调换等。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统一上交财务处入账,专户核算,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资产处负责制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资产报告制度。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定期作出报告,要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运营,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条资产处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四十一条资产处要经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全校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我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损失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参照某某教育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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