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国家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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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国家税务局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一)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
(二)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三)执法主体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单位名称: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依据
类别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及修订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1年9月1日修订1980年9月10日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
全国人代会常委会
2001年4月28日修订
2001年5月1日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3月16日修订
2008年1月1日生效
行
政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务院
2011年7月17日修订
1994年1月28日生效
2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502号)
国务院
2007年7月20日修订
1999年11月1日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94号)
国务院
2011年7月17日修订
2001年1月1日生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务院
2002年9月7日修订
2002年10月15日生效
行
政
法
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务院
2007年11月28日修订
2008年1月1日生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
2008年11月5日修订
2009年1月1日生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9号)
国务院
2008年11月5日修订
2009年1月1日生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
2010年12月20日修订
2011年2月1日生效
部
门
规
章
1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2日修订
2002年5月1日生效
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1月20日修订
2004年2月1日生效
3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18日修订
2005年1月1日生效
4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15日修订
2005年2月1日生效
5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13日修订
2005年7月1日生效
6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13日修订
2005年7月1日生效
7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28日修订
2007年1月1日生效
部
门
规
章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7日修订
2007年1月1日生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0月28日修订
2009年1月1日生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5日修订
2009年1月1日生效
11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修订
2009年3月1日生效
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15日修订
2010年3月20日生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27日修订
2011年2月1日生效
14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0月10日修订
2012年1月1日生效
15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19日修订
2006年1月1日生效
注:
不同层级的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的顺序填写,同一层级的依据,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1.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
常委会
1994.1.1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7.1
一、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六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
“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
(二)行政处罚(共30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7.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9.有抗税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非法印制发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
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20.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2.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23.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26.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2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
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29.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
30.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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