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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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
《取水许可》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
二、办理申请条件
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申请资料
1、取水单位或个人凿井取水申请(正式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5、拟取水地点和范围的平面地形图或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宁价商发[2013]71号
五、办理程序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持以上第1-5项资料到市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2、大厅转交局办公室由局长签发后,水政监察大队初步审核并到实地勘查;
3、水政监察大队提出书面审查办理意见送局长;
4、局长审核批准签字,下发批复文件,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送交政务大厅签收;
5、公告注册发证。
六、办理期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投拆单位电话
灵武市政府法制办:
4021874;灵武市水务局投拆电话:
4021702
八、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自被拒绝之日起可以选择:
1、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拆讼。
九、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流程
一、设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0条。
二、申请条件
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
三、提交资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正式文件1份);
2、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拟采砂河道地点和范围的平面地形图(复印件1份);
4、其它相关资料。
四、收费依据
宁水发{1992}47号
五、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持以上第1-4项资料到市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2、大厅转交局办公室由局长签发后,水政监察大队初步审核并到实地勘查;
3、水政监察大队提出书面审查办理意见送局长审查;
4、局长审核批准签字,下发批复文件,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送交政务大厅签收;5、公告注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
采砂管理费按采挖砂、石和取土销售收入的5%计收。
七、受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投拆单位电话
灵武市政府法制办电话:
4021874灵武市水务局投拆电话:
4021702
九、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自被拒绝之日起可以选择:
1、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3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拆讼。
河道采砂许可工作流程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咨询评估意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涉及取水的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咨询评估意见;
5、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6、涉及取水的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
7、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与第三者的相关协议书。
(二)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标准和度汛措施;
4、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5、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
6、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与第三者的相关协议书。
7、涉及航道、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航安全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书。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20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意见等批复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6、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意见;
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21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7个工作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文件、相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书等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文件;
3、相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12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
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开发建设方案(涉及占用、开发建设方案的基本资料;平面布置图或规划局核定的规划红线图、工程施工方案、拟建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及涉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开发建设方案(涉及占用、开发建设方案的基本资料;平面布置图或规划局核定的规划红线图、工程施工方案、拟建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5、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8、涉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9、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23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
《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公路项目有关的建设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工程建设方案,涉及行洪的提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安全维护和补偿措施方案等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1、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书;
2、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公路项目有关的建设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
4、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工程建设方案,涉及行洪的提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5、安全维护和补偿措施方案;
6、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12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4个工作日)。
《河道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
拆毁批准》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及涉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8、涉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9、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12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4个工作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涉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8、涉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9、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防汛办受理、填表、审核—水务局审查、公示、审批
五、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其中:
防汛办受理、审核21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批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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