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灵四方微波天线馈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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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天线馈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评估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评估依据
第三节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四节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章项目概况介绍
第一节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二节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节项目用能情况
第三章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第一节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第二节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第二节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第三节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
第四节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
第六节本章评估小结
第五章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
第二节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
第三节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第四节本章评估小结
第六章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项目节能措施概述
第二节单项节能工程
第三节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第四节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第五节本章评估小结
第七章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结论
【微波天线馈线节能评估报告目录】
1.编制说明
1.1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1)评估分析微波天线馈线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
(2)对微波天线馈线项目工艺工序以及工艺设备在能源消耗方面是否先进可行,进行评估。
(3)阐述建设微波天线馈线项目设计用能的情况,以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客观、全面地分析微波天线馈线项目合理用能的先进点和薄弱环节,判定微波天线馈线项目合理用能的政策符合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议措施。
(4)根据节能评估的结论和建议,为实现国家、地方有关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目标,加强微波天线馈线项目合理用能管理,从源头严把节能关。
1.2评估依据
1.2.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1.2.1.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主席令第九十号,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十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主席令第33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八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席令第9号,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5号修订)
1.2.1.2法规
(1)国家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218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2009)》(国家电网公司)
(2)地方法规
《XX市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XX市供热用热条例》
《XX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XX市节约用水条例》
《XX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1.2.2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1)规划
《XX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第12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发[2008]36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发[2009]24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33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4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工节[2010]第1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工节[2011]第42号
1.2.3相关标准及规范
(1)工业类及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JBT2-2000
《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Z18718-2002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93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4272-2008
《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GB/T1028-2000
(2)电气专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9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13462-200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06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12497-2006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3)暖通专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4)给排水专业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节水型生活器具》CJ164-2002
(5)燃气专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l6914-200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6)建筑专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XX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性能分析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1039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性能分析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9]124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
《XX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29-88-2007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125-2007
(7)其它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
1.3评估范围和内容
1.3.1评估范围
拟建微波天线馈线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项目政策符合性、工艺、设备、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建筑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和燃气专业等与项目直接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
1.3.2评估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标准规范;
(2)项目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项目建设方案和用能方案;
(4)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结构,能效指标水平;
(5)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6)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价;
(7)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补充建议。
1.4评估工作程序
2.微波天线馈线项目概况
2.1微波天线馈线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2项目名称
2.3项目建设地点
2.4项目性质
2.5项目投资及经济效益
2.6项目建设背景
2.7项目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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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灵四方公司是北京市发改委推荐的能源审计机构,北京市规模以上咨询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一家专业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节能专篇的咨询公司。
公司是少数几家专业覆盖电力、矿山、冶金、医药、化工、机械等耗能量较大的行业的咨询公司,也是少数几家拥有新能源和节能专业资格的公司。
公司的节能评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公司的技术实力较强,顺利完成一批国家级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公司承担的华能新疆能源开发公司新疆准东煤田大井矿区六号矿井工程节能评估项目,2013年5月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委托的中咨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
专家组意见“《能评报告》能够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编制,报告格式、内容、深度符合编制要求。
”
华灵四方拥有5个分公司和子公司,10多个办事处,约100名员工,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每年完成的项目数量在700个以上。
特别是完成了大量的复杂项目,包括企业上市可研、省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是行业内规模较大,专业完整,实力较强的咨询公司。
华灵四方是行业内拥有工程咨询资格专业数量较多的公司之一,拥有的资格如下(以下行业资格均为自有资格):
建筑(含人防工程);
医药(具体包括:
生物医药;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各类医院);
机械(具体包括:
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专用车);
有色冶金(具体包括:
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农业(具体包括: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燃气管道、加气站、燃气门站)
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城市垃圾站、厕所)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水厂、污水厂)
市政公用工程道路交通(市政道路)
建筑材料(水泥、玻璃、陶瓷、砌块、粉煤灰利用、墙体)
水利工程(具体包括:
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新能源(具体包括:
风电、光伏、沼气发电)
节能(节能工程、能源管理中心、锅炉改造)
城市轨道交通(具体包括:
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化工(具体包括:
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
**公路(具体包括:
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通信信息(具体包括:
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云计算、软件、物联网、互联网);
备注:
**我公司股东北京华灵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的资格
其它行业资格请来电咨询我公司。
节能评估报告书时间和收费
节能专篇时间通常需要5-30天,收费视项目难度而异,客户可简单描述项目基本信息,然后我公司提供合同和需要提供的详细项目清单,或直接签订合同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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