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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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洛发[2010]20号)和《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洛发[201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从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3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创业创新等重点项目实施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表彰奖励以及与中央、省定项目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以每年发布的《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国家和省宏观调控导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3、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
4、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
4、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即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5、组织开展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认定工作,奖励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技术改造、技术提升、转型升级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创造和专利技术运用项目;
3、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4、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5、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6、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7、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
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8、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
便民服务类项目;
9、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10、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11、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专项资金管理费用,该费用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0.5%,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组织经费;
2、项目专家评审费;
3、项目跟踪管理经费。
(六)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表彰奖励事项,主要包括:
1、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奖励;
2、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励;
3、国家、省、市优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奖励。
(七)开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素质提升工程的经费支出。
(八)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有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以金融机构贷款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财政奖励,主要用于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设立的奖项。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能选择上述的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
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扶持资金按照《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12〕80号)规定,由市、县(市、区)分级负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成立1年以上(含1年),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资产负责率不超过70%;
4、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及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6、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7、申报企业必须纳入全市财政快报系统,每月按时上报财务信息;
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分的处理、处罚;
9、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7.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9、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
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结息单及结息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3)损益表;(4)审计报告;
11、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2、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复印件。
1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14.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服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项目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项目审定,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申报,并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联合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支持申请书。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服务局)收到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资料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
对拟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民营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经主管市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服务局)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民营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行验收制度(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企业完工报告制度),凡是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或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服务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企业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表。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根据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日期以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市工信局(民营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拨付该项目的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服务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洛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洛工信〔201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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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 中小 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 使用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