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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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
仪陇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四川省仪陇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综办[2010]41号)文件,现就做好我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四川省仪陇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综办[2010]41号)文件的要求,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符合申报条件且已纳入我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库的,自愿参加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的单位,请于2010年9月15日12:
00分前到仪陇县农发办报名参与县级竟争立项(须带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四川省仪陇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综办[2010]41号)
附件二: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
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农综办〔2010〕4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
2011年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按照“3212”总体规划,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基地及其加工业,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0]18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2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其中:
财政资金的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
不再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
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粱、“双低”油菜、蔬菜、水果、畜禽、名优经济林(含工业原料林)、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一)贷款贴息项目
1、扶持重点。
贷款额度和生产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范围。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收购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含),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予以贴息;对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年贴息率5.4%,流动资产贷款年贴息率4.8%。
(二)财政补助项目
1、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1:
0.4。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无偿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不低于8万元;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8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项目建设需要安排配套资金,但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单个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高于300万元、150万元。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量,其尾数应以10万元为单位。
2、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市(州)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3、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自筹资金均不含银行贷款。
4、项目扶持重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龙头企业项目。
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二、项目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
1、财政补助项目
(1)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每个市(州)限报2个项目(其中:
开发县较少的甘孜、阿坝州限报1个项目),有扩权试点县(市)的市,在规定上报的2个项目中,至少有一个项目在扩权试点县(市),龙头企业补助项目经县、市(州)农发办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农发办。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申报书的方式),每个开发县原则上限报2个项目。
各市(州)对所属非扩权试点县(市)申报项目数可调剂上报。
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统一上报。
2、贷款贴息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农发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上报省农发办。
2010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其他扶持方式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
各级农发办不得上报国家《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严格限制的项目和不予扶持项目。
(二)项目立项程序
1、财政补助项目
(1)龙头企业项目
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建议书——省农发办组织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比选——逐级通知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家编制)——省级专家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会审、表决——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逐级编报、汇审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申报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家编制)——省农发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评估论证——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逐级编报、汇审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2、贷款贴息项目
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省农发办初审——省农发办委托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真实性审查——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查立项。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时间
龙头企业申报项目截止日期:
2010年10月15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截止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贷款贴息项目:
2011年1月5日——7日;
逾期申报,省农发办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申请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正式文件;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附表(详见附件2,包括:
附表1—1,1—2—1,1—2—2,1—4,1—5—1,1—5—2);省农发办制发的市(州)、县(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1、表2(详见附件2),所有附表均同时报送电子版;
(3)贷款银行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
(5)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6)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
(8)项目单位被最高一级政府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9)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2009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包括: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印章、签字齐全的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附注)复印件。
(10)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提供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
以上贴息项目的申报资料,须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市(州)、县(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查表2须单独报送。
申报资料凡为复印件的,均需由县级农发办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已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各级农发办须按照上述中央财政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正式申报贷款贴息(申报资料须单独装订成册),国家农发办将优先予以扶持。
2、财政补助项目
(1)龙头企业申报项目。
市(州)农发办以正式文件(一个文件可包含本地区上报的所有补助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
市(州)或者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以正式文件报送的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
1、项目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急,今年不再组织前期工作培训,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读《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下载地址:
川财OT和农发同仁群共享)、《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下载地址:
川财OT和农发同仁群共享)和本通知等相关要求,扎实做好2011年项目申报工作。
2、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各级农发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地区广泛宣传《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3、项目单位和各级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
各级农发办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4、各级农发办要严格按照《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及编报相关材料。
因工作不负责任,上报项目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将在明年暂停申报2012年同类项目。
附件:
1、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表(包括附表1—1,1—2—1,1—2—2,1—4,1—5—1,1—5—2);省农发办统一制定的审核表(包括附表1,2)
3、四川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建议书格式
附件二: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指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向产粮大县和粮食加工转化项目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
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
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
2.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重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包括粮食加工转化)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
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
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
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
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10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
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
2.财政补助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含电子版);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含电子版)。
(三)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
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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