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各种工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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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各种工种操作规程
矿井运输工种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窄轨电机车司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车前的准备
第三节起动
第四节运行
第五节减速停车
第二章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充电作业
第四节充电完毕
第五节充电室设施
第六节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章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检修操作前的准备
第三节检修工作的原则
第四节工作结束
第五节有关说明
第四章矿车修理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作前的准备
第三节检查、修理
第四节验收
第五章翻车机司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翻车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翻车作业
第四节工作结束
第五节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窄轨铁道轨道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平巷施工与维修
第三节斜巷更换和翻修轨道
第四节轨道维修
第七章架线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新线架设
第三节牵引网络维修和更换
第八章斜井人车修理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修理工检查检修人车的程序及质量事项
第三节工作结束
第九章人车跟车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行前检查
第三节运行操作
第四节下班
第十章行车调度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接班
第三节行车调度
第四节处理事故
第五节记录
第十一章立井信号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接班规定
第三节信号发送
第十二章立井把钩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提升物料
第三节提升人员
第十三章斜井及矸石山信号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发信号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十四章斜井把钩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准备工作
第三节摘挂钩操作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十五章小绞车司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准备工作
第三节起动
第四节运行
第五节停车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无级绳牵引绞车司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准备工作
第三节起动
第四节运行
第五节停车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十七章无级绳牵引绞车跟车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准备工作
第三节摘挂钩操作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十八章运料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装卸料
第三节平巷、斜巷运料
第四节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章 巷道清理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作业前准备
第三节作业
第四节工作结束
第二十章电机车跟车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作业前的准备
第三节作业
第四节故障处理
第五节工作结束
第一章窄轨电机车司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
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
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
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
第四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严禁用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片)。
第五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六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严禁强拉硬顶。
第二节开车前的准备
第七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及线路情况、存在问题等(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连接器应良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应正常;
6、蓄电池电压应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应稳妥,锁紧装置应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9、集电器起落应灵活。
以上情况都应记入交接班记录薄中。
第八条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中,任何一项不能正常使用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九条向机车各注油点注油时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合格适量的润滑油;将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十条开车前应督促跟车人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特殊物料无专项措施的;
4、运送物料的机车、车辆上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人及特
许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三节起动
第十一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灯、红尾灯。
第十二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
先关闭车门、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十三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连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十四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
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第四节运行
第十五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
如必须在其他位置停留稍长时间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上,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上,产生过热。
第十六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作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十七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低速行驶。
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行驶中,司机必须注意了望。
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十九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二十条列车行驶速度:
运人时不得超过5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二十一条地面接近桥涵、道口或在雨雪雾天气中行使,井下接近风门、巷道口、洞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行驶前方有人、有车辆或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二十二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二十三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第五节减速停车
第二十四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
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
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停止。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制动电机车的方法改变行驶方向。
第二十五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应迅速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的撒砂。
第二十六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二十七条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二十八条列车制动距离:
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二十九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三十条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位置应在道岔警冲标志以外;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二章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充电工应熟悉本岗位的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性能。
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并能熟练的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三十三条充电前必须先对电池装置的防爆标志和铭牌(型号、额定工作电压等)进行整体检查。
第三十四条蓄电池的充电分为初充电和日常充电:
注入电解液后的第一次充电为初充电,初充电后的各次充电为日常充电。
日常充电包括正常充电和恢复电池性能的均衡充电。
第三十五条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十六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七条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二节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换电瓶箱时,必须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
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三十九条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
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四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四十条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和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后再行起吊。
吊车升起后,吊重物下不准站人。
第四十一条充电工作开始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再行送电。
第四十二条先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
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四十三条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检查各电池见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四十五条充电机电源的两极(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的负极)不得接反。
第四十六条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替代。
第四十七条打开全部电池旋塞,清除放在电瓶上的工具、物品与脏物。
第三节充电作业
第四十八条首先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
然后再起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四十九条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五十条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时间、充电电流、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才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
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密度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五十二条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密度:
酸性为1.26±0.01,当小于1.25或大于1.27时,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密度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
碱性为1.17—1.220。
液面高出极板高度:
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五十三条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合成碱电解液43°C;苛性钠电解液35°C;硫酸电解液45°C。
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
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五十四条检查连接线和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五十五条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五十六条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螺帽。
禁止将搬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五十八条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密度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充电完毕
第五十九条充电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拔掉插销,待1—1.5小时后,才准盖上电池旋塞。
然后,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待用。
第六十条工作结束后,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仪表,并填写当班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
第五节充电室设施
第六十一条充电室必须设置水源,以备冲洗蓄电池之用。
第六十二条充电室必须设置电压表、点温计、比重计及温度计
等检测仪表。
第六十三条充电室必须设置防火工具和防火器材。
第六十四条充电室必须设置充电架及推移电瓶箱的设备或起吊
设备。
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六十五条充电室必须设置护目眼镜,橡胶手套,胶靴及橡皮围裙等,以备配制电解液时使用。
第六十六条盛电解液的容器必须坚固、耐酸碱。
在配制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如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六十七条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充电室内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5%硫酸钠溶液,遇到电解液烫伤时,先用中和电解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六十八条配制碱性电解液时,事先准备好足够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备皮肤沾有碱液时冲洗。
第六节其他注意事项
第六十九条每周检查一次漏泄电流和清洗特殊工作栓。
第七十条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
第七十一条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六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七十二条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第七十三条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三章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修理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才能从事本工作。
第七十五条修理工必须穿戴配备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工作岗位。
第七十六条修理工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
检修一般在机车库内进行,临时小故障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要和井下运输调度站联系并征得同意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
第七十七条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木楔等将车稳住,架线机车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切断机车架线电源,蓄电池机车拨开电池插销。
第七十八条修理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后进行验电,再行对地放电。
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器设备只允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二节检修操作前的准备
第七十九条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机具、绳索,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第八十条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须符合要求,严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使用千斤顶顶起重物时,必须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八十一条修理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三节检修工作的原则
第八十二条使用手锤、手钳、螺丝刀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八十三条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应当注意电机外壳必须接地,并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八十四条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八十五条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工作的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操作。
第八十六条操作大型专用机床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才能进行操作。
第八十七条拆卸机轴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
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C--100°C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行装配。
第八十八条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机件应当加以标记,并用煤油清洗干净(轴承清洗后要用细白布擦拭干净)。
清洗轴承箱、齿轮箱后,必须认真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八十九条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
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电镀、喷涂等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补。
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
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九十条热装轮毂时,必须保护轴及齿轮不受热。
热装轮毂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同一台电机应用相同型号的炭刷。
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纱纸打磨吻合。
第九十二条炭刷压力调整、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测定,并符合要求。
第九十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83D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不得涂油漆。
第九十五条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试运转。
第四节工作结束
第九十六条检修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内容包括:
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
第九十七条工作结束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离开工作现场时要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
第五节有关说明
第九十八条本规程只作为矿用窄轨14吨及以下电机车修理工操作依据。
检修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标准未尽部分按有关规定及产品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第四章矿车修理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矿车修理工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助手和学徒工可在合格的修理工的指导下,从事有关操作。
第一百○一条矿车修理工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熟悉本工种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第一百○二条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薄,并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查、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以及检查检修内容和存在问题。
第一百○三条检修、检查电器及电力拖动设备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并及时填写检修记录。
第一百○四条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近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一百○五条多人工作的场所,要统一指挥,明确分工,行动一致,安全措施到位。
第一百○六条有关车、钳、锻、铆、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应分别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七条操作起吊、行走设备时,周围应无障碍。
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站人。
第一百○八条操作运转设备时,发现异响、异常现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条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及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必须带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使用专用设备或工具时,操作人必须熟悉其性能、使用方法,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二节工作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工作前应按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配件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工作前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具,并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可靠。
第一百一十二条要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等设备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三节检查、修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修理工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列检过程中当发现需要修理的矿车时应调出修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无碰头,碰头弹簧损坏,螺丝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转动不灵活;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装置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一百一十五条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在井下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凡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应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矿车轮对轴承应注入适量的润滑油脂,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每半年内至少注油一次,每一年内必须清洗一次。
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档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箱体内确无杂物,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
人工整形时,手锤前方禁止站人,防止飞锤伤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拆装矿车碰头时,要使用专用工具,人员不得站在碰头正面,防止弹出物件伤人。
第一百二十条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零件不受损坏;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C的油中加热(最高不得超过100°C),加热10—15分钟后在行装配。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轴承,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一百二十三条凡中修、大修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矿车修理人员应将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薄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
将工具、材料、零件、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
第四节验收
第一百二十六条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一百二十七条必须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账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翻车机司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翻车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一百三十条翻车机司机应熟悉本岗位的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岗位范围内的供电系统,信号联络方式及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翻车机司机上岗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二节翻车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翻车机开动前应确认电动机、减速器、制动装置、内外阻车器、滚圈、滚轮、轴承、开关、信号装置等,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一百三十四条开动前应向各部轴承、回转部位等注油,并检查减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标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检查各回转部位的保护罩及危险部位的护栏是否齐全完好。
第一百三十六条检查散水除尘装置应能正常使用。
第三节翻车作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翻车前应先开空车运转,以便观察各部机构运转情况,确认无误后再行翻车。
第一百三十八条翻车前向货仓下口岗位人员发送翻车联络信号,待收到准许翻车信号后,才能翻车。
第一百三十九条向翻车机内推车时,推进速度不大于1米/秒。
第一百四十条在翻车机前摘链时必须停车,并用专用工具操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开动翻车机到装车位置(即内外轨道对正)停稳,打开阻车器,推进重车,在顶出空车后,关闭阻车器,再行翻车。
第一百四十二条设备运转时,翻车工不得离开操纵台,应仔细监视运转状态,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机。
第一百四十三条矿车翻完后,要用专用工具挂链,严禁用手直接挂链。
第四节工作结束
第一百四十四条工作结束后,打扫好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填写好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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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 各种 工种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