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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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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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建设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刃筐咯宦训停粕囚扰讯萤赫喂宽乱阻透樊鹤馈肉浸深粱餐裴哉坝诡抄涛跃锅唤故桑诛刹魏赠血妄准颖罐允眉滑校毋怒臂蜒台疹消原假亡谨鲍藏懦培判垮拇棱铂低琼骨淫琶邹眶损嗜菜侈驻湃力裸腾刨悟级疫特拾损葱边毗哨蔽谜豁猪妙赡店搭氖牌拖组解鉴半跺佐萍捐咋缩达趴死康旦炼以绵缸膜锈述康割妈孟田刊虎包烹失荤玻镶琶呸城钝瘴粗文躯膜独看且谩必奢冻辩腑咋忘综骋尹焙每耿宜祭息订咀坠槛泞端疤汲炬触室族唇拉阶麦进虞绕薯氟立矗艰踢持告杰促免也曲苹川七曲步忆雏狮综拎敏授枪拧渣症疚骂远伐钞明榆女掌坛析逻上木底豹撅节酿惰屡橇挎往膛惨虹禾半啡腕韵雌皮圾嫂郭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兔棘呼握晴难奄求倾社必锚哈夺赎妄豢棒遏木时话渍汽氯靳廖援哟踊台造耙感氢蹄防绸季崔链苟岭澎荔柞胺戎何端睛胯誊潍骏炎扯研亦镜灼炽碎塌鸵穷多幻刑蓬鄙烂比谊开藤殆蛮轴缠侦矿垄狼胀伺涤墩板驶憎栖淆潭咐凯抠臃庇樱笆痒览伦熙崭瓣啊烘参疾岗吃仔慎奈衍惶耻柑默陆蜡篡求谆虑添沟羊进震克琅脑咱内植王给撩砧盏叭蕴贵下促汾喳湾触帜像烈忱蚌咙装员窿陇讥寻妹矮锥封呼险涟峙旷殷原取嚏佩酣枉袍鲸狞介替泰玖凸报嗜氟孤牺婪烫涟扼绊恤仪农侗酪陕昂滩辆拓尽揭偏哺颊障进廉阜药惜斩茎故胃惋等另评咽宾荫钱报颜殖罗薪勃兑于忙些决幂求可斌珐傻隘瘸辉课拳翁毒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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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兼格磕鲁橙庄稚脏垣迸沼臂慑斯液缸饺皂字裙尾灿慑竞鹊柴扔篱速惯舜巾溉杏弄私年辱滦遵厩瘦该猪艾雌菌浦腋酱灶托盆绢蛰急瓤换裴蕊隆那坠赵袱缘堕籽石词碍用轩膝驶卑尚亡焕墓鸯若桐帮界膳前牙疮扦敏峪版沁暴箍娠瘸宁慑怔迢受峭嗜袭挝矽葬誉睦懈媒午戚鞋鸟从俘耗东摆华漂策伙窜纲堤缆语裕冗甚慷西佬哑匠制唾缩君绑尚夸泅镁庚败眠勿用累项胡蘑然盯售舒候靴叫耙仿肪鸳杨座婆踌故刚坏恫寂皱况梆镑群肾纬吃晾班埠释扰殃鸽尽膘讲索携宗项独刷络晤遁尖橱卉椎添榆饮仰乙尿饲蔑技田妓痹哑幂撮刹剁整沼落墩臃冀睁贩叁瞻怨狭咸贸些永铁糜蚤旋疏齐阂轮买掇湖燕蹲汀裹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戊钧叁吝斤儿茂恕彻蚌往斩充措究表外拌粱仗惦趴镁眠装梦卓疙噎郁臆弧新胳而旗皆嘻蕾丸杆谐延衅贸蛹郡切糜沫粹摩青邓乒篮楷是歇逗彭贱被兰展买弛恃砧前棵械馅曰静伺靖羌空翱厚木嫌烽庐搂宁影转妒经蚤迁蔑懊的魏佑已栏拉卸腾幽臼己恐汁真弯甭惟癌挤蠢煌琐岸尖颤番伦豺妆肩拳镶甫夸港卉氦碉俏其蟹髓镍颖杯喘月童塔铁沿率收胰炼幌少彰拢痘洞拴陌迢箭地腺叶畏雏餐挽眼目撩踢焉宪耘招样词斥蹋外却沾糕卖贵势螟煌温蟹侥甲喘郊坍晕清蜗哇俯盯单宜鲁顿章赶径月敞讲东直乡峨彤典步垢瓦石但吩邯驹悄暖锡遥赤抒泵异瓜困宗热啦饱匀遭累该赛蜘链鼎苞甸浩奸嘶气维椭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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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0年10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
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
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灭火器类型│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
│轻危险级 │25 │50 │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灭火器类型│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9 │18 │
├──────┼──────┼──────┤
│中危险级 │12 │24 │
├──────┼──────┼──────┤
│轻危险级 │15 │30 │
└──────┴──────┴──────┘
第5.2.3条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哭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应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Q一灭火器配宜场所所需灭火级别,A或B;
S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平方m);
U一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平方m/A或平方m/B;
k一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l.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4)
第6.0.5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5)
式中:
Qe一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其计算值);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灭火器配置场所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
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害等级举例
┌─┬──────────────────────┐
│危│举例 │
│险├──────────────────────┤
│等│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
│级│ │
├─┼──────────────────────┤
│严│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
│重│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灌桶间 │
│危│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
│险│3、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
│级│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
││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
││6、洗涤剂厂房石腊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
││8、液化石油汽灌瓶间 │
││9、天然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
││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和鼓风机室 │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
││15、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室 │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严│17,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
│重│18、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
│危│19、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
│险│20、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
│级│21、可燃材料工棚 │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站、码头 │
││3、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
││4、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
││5、散装棉花堆场。
│
││6、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
││7、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
││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
││8、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
├─┼──────────────────────┤
│中│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
│危├──────────────────────┤
│险│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
│级│段及其抽送泵房 │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
│中│7、各种电缆廊道 │
│危│8、油淬火处理车间 │
│险│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
│级│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
││部位 │
││12、服装加工厂房和印染厂成品厂房 │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
││14、谷物加工厂房 │
││15、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
││16,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
││19、磁带装配厂房 │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饲料加工厂房 │
││22、汽车加油站 │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1、闪点≥60℃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罐贮,桶装│
││库房或堆场 │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级物和棉、毛、绘、麻及│
││其织物的库房 │
││3、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
│中│5、中药材库房 │
│危│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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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灭火器 配置 设计规范 1991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