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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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倒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爱卫会的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督促实施。
第八条 乡(含民族乡,下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建各类基础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内吸烟。
禁止或者限制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
(二)城区内饲养鸡、鸭、鹅、鸽(以食用为目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必须把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十八条 城区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乡结合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
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
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实行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申请从事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或者督查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拒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健康素养《66条》
《66条》是全世界第一份由政府颁布的有关公民健康素养的官方公告;是每个公民应该知道的健康知识,也是大家应该履行的健康行为规范。
按照《66条》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能帮助我们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健康这种有限的财富资源。
健康是基石,健康是财富。
关于健康的重要性,有人打了个比方:
假如说健康是1,那么事业、家庭、金钱、名誉、爱情……就是1后面的0,没有前者,后面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
我们每个人的健康事关家庭的幸福和谐,家庭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
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66条》的问世显得非常的及时!
一、什么叫健康生活方式?
是指有益于健康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生活有规律,没有不良嗜好,讲究个人、环境和饮食卫生,讲科学、不迷信,平时注意保健,生病及时就医,积极参加有益的健康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
二、什么叫健康素养?
所谓健康素养,是指人的这样一种能力:
它使一个人能够获取和理解基本的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以维持并促进自己的健康。
健康素养是一种养成教育,是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基本内涵与组成部分。
推行健康素质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为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切入点,明确了今后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效果提供了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对全面提高我国公民的健康水平乃至文明程度将产生重要作用。
三、为什么发布《66条》?
公民健康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兴旺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把维护全体公民的健康,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列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世界各国也把健康看做一个重要的社会目标。
因此,卫生部于1月4日发布了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简称66条。
四、《66条》有哪些组成部分?
它分为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部分,以健康理念和行为为切入点,确定了66条可通过健康教育干预、针对公众健康生活方式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3号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
为界定我国公民健康素养的基本内容,普及现阶段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现予发布,以促进我国公民健康素养水平的提高。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公民健康66条
基本知识和理念
1.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
2.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和他人健康的责任,健康的生活方式能够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
3.健康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4个方面。
4.劳逸结合,每天保证7-8小时睡眠。
5.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
6.戒烟越早越好,什么时候戒烟都为时不晚。
7.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8.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促进健康。
9.献血助人利己,提倡无偿献血。
10.成人的正常血压为收缩压低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低于90毫米汞柱;腋下体温36℃-37℃;平静呼吸16-20次/分;脉搏60-100次/分。
11.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12.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13.接种疫苗是预防一些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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