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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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切实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国家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指导约束下,以实现我行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统一为基本宗旨。
第三条银行的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贷款实行授权分级经营管理,各支行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贷款发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银行根椐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和调整各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商业银行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章信贷机构设置和信贷人员管理
第五条银行建立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查审批委员会(具体内容见《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在行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一)参与信贷政策的制定和信贷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信贷监督。
(二)对各支行上报的贷款调查材料进行集体审查审批。
(三)研究分析不良贷款原因,落实贷款相关制度。
(四)行长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的要求,各支行在设立信贷职能部门时应做到科室职能分离或科内岗位分离,即部门分工或岗位分工,各科室部门和所属人员根据所承担的具体信贷经营管理任务划分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条信贷人员组成
信贷人员由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贷款发放检查人员、贷款内勤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信贷人员职责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具有贷款调查评估职责,承担调查失误、调查不实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和贷款的审批,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贷款发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的发放、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对贷款手续、档案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贷款发放检查人员可由贷款调查评估人员兼任。
贷款内勤管理人员负责台帐、报表、档案管理工作,对台帐、报表的真实性、规范性、连续性和贷款档案安全性完整性以及分工的其他工作负责。
第十条信贷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贷款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业务素质,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三)对信贷基本原理、信贷政策、信贷管理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四)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工商法规、财政税收政策等有较广泛的了解。
(五)对企业会计和银行结算、票据承兑等方面的业务知识能够熟悉掌握。
(六)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和判断能力,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七)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能条理清楚地撰写调查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的考评考核、教育管理
(一)信贷人员由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出题考试,择优选拔;
(二)对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办法,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信贷工作纪律
(一)不准超比例(或超指标),超权限发放贷款。
(二)不准未经总部批准以贷还贷,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三)不准对未归还贷款的贷款户发放同户异名贷款。
(四)不准降低标准或简化程序以优于其他客户的条件向本行职员、亲戚、朋友等关系人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经营不正常且安全性不强的纯人情贷款。
(六)不准以贷谋私,收受客户礼物,随便与客户吃喝玩乐。
要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七)不准与借款人串通向上级谎报事实情况而获准发放贷款。
(八)不得单纯为逃避责任“惧贷”、“惜贷”。
(九)不准丢失或泄漏本行贷款户保密资料。
(十)不准发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发放的贷款和其它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和结构
第十三条本行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三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贷款管理。
保证贷款:
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按贷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
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
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第十四条本行贷款按贷款对象可分为项目贷款、企(事)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我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本行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计息方法、罚息、违约金
本行贷款计息方法按合同约定结息(按月、按季、利随本清)。
复利、罚息、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贷款结构
银行在严格把握贷款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贷款规模和贷款结构的现状,结合不同贷款种类的贷款风险状况,引导营业网点合理调整贷款投向投量,采取择优限劣,培养优质黄金客户,以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我行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九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城乡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合法经营;
(二)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企业法人须持有手续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五)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有足值的抵押或质押品,或有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担保;
(七)已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八)凡在我行开户的借款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我行所辖支行的一个支行取得借款。
对已和我行的一个支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在其借款本息未结清之前,其他支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九)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产品政策,属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十)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本行申请多头贷款或变相多头贷款。
如母子企业间、夫妻间、合伙人之间、未独立门户的子女与父母之间。
(二)产权不明晰,投资主体不明确的企业法人。
(三)贷款用于从事验资等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四)贷款用于偿还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五)贷款用于转借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采取欺诈手段来骗取我行贷款的。
(七)向本行提供虚假或隐瞒事实的经营状况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帐务帐簿、帐册、帐单的。
(八)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互保、变相互保、连环保贷款的。
(九)借名贷款的。
(十)对已被我行列入不宜贷款的借款人,不予贷款。
(十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不予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十二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若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城乡个体工商户或公民。
上款所列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二十四条以下组织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四)无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
(五)未独立门户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夫妻之间、母子企业之间、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
(六)已在本行借款或保证且总额超过其自身实力的借款人或保证人。
(七)借款用途为合伙共用的,且无保证能力的合伙人之间。
(八)本行其它规定不得作保证人的。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借款时,应出具合伙人债物保证书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已婚公民做保证人的,应由其配偶签署同意保证的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明显风险的保证贷款应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以提高贷款风险的转化速度。
第二节抵押与抵押物
第二十七条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下列变现能力强的财产在我行可办理抵押担保: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或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二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在本行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房地产抵押时涉及依法不得转让或禁止、限制转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市政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上述单位的上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可为其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及其它共有人不同意抵押的财产。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七)地上有定着物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八)列入文物保护的文物以及建筑物和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九)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十)已依法公告进入破产程序的财产。
(十一)变现能力差的财产。
(十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条以下抵押物作担保须经登记部门登记确认。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除以上财产有特别规定须经登记外,其他财产抵押须到公证部门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以国有企业房地产作抵押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财产所有者批准。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共有财产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二条以房地产设置抵押权时,抵押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房产所有人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以出租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在协议中订明,一旦本行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时,承租人将按法律规定办理善后事宜。
抵押人租赁收入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评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抵押率不得超过其评估价值的70%。
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评估只作参考作用,信贷人员如认为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为增加贷款的安全性,必须相应降低抵押率。
第三十五条抵押物需投保时,保险期间应包含抵押合同期。
保险单上应载明在抵押期间本行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已购买保险的抵押物应由抵押人向保险机构办理受益人过户变更手续,使本行成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六条本行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必须与借款人、抵押人一起到公证部门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
第三节质押和质物
第三十七条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本行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
即除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以外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下列动产或权利可办理质押担保。
(一)本行存单或其它金融机构小额存单。
(二)银行承兑汇票。
(三)政府债券。
(四)金融债券。
(五)其它易保管且变现能力强的财产或权利。
本行股权证书不得设定贷款质押。
第三十九条质物需要办理登记、止付的,需由出质人协同我行信贷人员一起取得质押登记证明。
(一)存款单质押的需取得已加盖该行业务公章的质押登记证明。
(二)以记名式政府债券质押的需取得发行机构的质押登记证明。
(三)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需取得签发行的查复函电和结算部门经真假鉴定加盖的“已审”确认章。
第四十条各项贷款业务制定制度时要参照本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落实担保。
第六章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一节借款申请
第四十一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向本行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四)购销合同或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五)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抵押物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书;
(八)贷款申请报告,包括:
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
(九)保证贷款还需提供担保企业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及近期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以第三者抵押、质押的贷款需提供企业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董事会同意抵押出质的决议;公司章程;
(十一)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已通过年检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贷前调查
第四十二条支行要对呈报总部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支行不仅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还要通过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互联网及该行业的同类企业进行查询、咨询,搜集行业资料和企业信用记录等。
贷款实行由各支行授信评审部或信贷管理部指定调查员双人调查制度,根据贷款金额大小,信贷部门负责人、主管信贷副行长、支行行长应亲自参与调查。
第四十三条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
1、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类型、注册地址、股本结构、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资历、经营作风、开拓能力等,领导班子素质及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运作方式是否科学、合理、高效;
4、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现有技术力量、技术设备是否合适、具备实力;
5、企业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生产经营周期、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及项目效益;
6、担保单位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抵押物是否合法足值;
7、对关联企业、家族式企业必须详细调查其股本结构。
(二)贷款用途及财务状况调查
1、调查贷款用途及贷款项目的资源供应、生产工艺水平及市场需求的衔接情况,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履约前景、项目效益情况;
2、调查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构成;
3、资产负债表分析;
4、企业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和资本来源结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上年比较);
6、审查企业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据实填写贷款调查表;
7、贷款期限是否合理,还款计划是否可行。
(三)借款企业资信调查
1、调查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经历及背景。
对于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办公司的、以及一个兼任多个关联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贷款,必须详细调查;
2、调查主要领导人的信誉程度;
3、调查借款企业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长期拖欠债务不还,或已涉及诉讼现象;
4、调查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的高低,有无毁约记录;
5、调查企业历年贷款到期、逾期及或有负债情况;
6、调查企业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了解企业经济实力和在同行业的竞争能力。
(四)贷前调查的主要程序
1、了解企业的历史、经营特点、市场营销能力、生产和经营所需各种资源的供应情况;
2、查阅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对贷款的承受能力和按期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3、抵押贷款要到实地验证抵押物,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保证贷款要到担保单位核实、确认其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以及与借款企业有无关联关系;
5、核实其贷款用途和所提供的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第四十四条撰写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是对贷前调查情况的系统综合反映,是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
信贷员(报告人)所撰写的调查报告应完整、详实,并经信贷员双人亲笔签名后随同其他调查资料上报。
(二)调查报告的内容
1、企业基本概况介绍(成立时间、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及下属企业情况);
2、企业领导素质、管理体制及管理水平;
3、申请贷款的金额及用途,资源供应商实力及付款条件、生产能力及技术工艺水平、产品销售渠道和货币回笼情况;
4、企业财务状况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原因对企业经营运作的影响;
5、企业资信状况分析,企业的筹资能力、还贷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在他行贷款的信誉记录;
6、企业经营现状,包括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竞争情况、产品科技含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7、借款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抵押情况;
8、企业在我行以前结算记录、未来结算承诺及中间业务收益;
9、贷款安全保证措施分析,包括担保单位担保能力(经济实力、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析);抵押物的权属及所处地理位置、种类、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分析;
10、提出贷款意见(结论),确认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
(三)贷款调查报告中的各种分析及指标不能简单按企业介绍复述或重复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要采用比较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来论证贷款是否投放,投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求得定性的结论。
第四十五条调查人员在完成调查报告的同时,整理好有关贷款资料,签署调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各级签署意见。
第四十六条信贷调查人员对所上报的贷款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后签名,法律要件要当面核签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对贷款的风险承担调查失误、调查不实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七章贷款审查、批准、发放
第四十七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员接到授信部门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材料后,要认真审查;总部信贷业务审查部门接到支行提交的贷款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或有疑点的贷款资料要批注意见,逐级退回或拒收。
第四十八条贷款审查内容
一、贷款的合法性审查
(一)根据贷款类别,逐项检查贷款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材料不齐的注明后退回;
(二)审查贷款审批表、财务状况表、贷款调查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有不合格的,注明后退回。
(三)审核有关材料
1、审核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信贷调查人员与正本和副本核对无误;
2、审核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否则授权无效。
被授权人应是企业职员,所授权限必须具体明确,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应满足使其签署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的要求。
信贷调查人员要亲自核对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签名;
3、核对借款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和向我行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方式是否一致,董事或股东签名与留存的签名是否相符,签名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人数,信贷调查人员要亲自核对有关签名;
4、审核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审核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应是符合我行确定的保证企业标准具备担保资格的企业。
保证合同的签定应不违反保证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签名人数应符合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签名应与公司留存的签名相符,并经信贷调查人员签署核对意见;
6、审核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合法性。
抵押物或质押物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可依法设置抵押权或质押权。
借款抵押合同或借款质押合同的签定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或以共有动产、权利作质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并签名认可。
以其中份额作抵押或质押的,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并签名认可。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抵押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合同终止;
7、审核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不违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符合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及我行的信贷方针、投向,购销合同真实、合法、其复印件经信贷调查人员与原件核对;
8、审核借款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借款企业名称、拟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还款保证措施等;
二、贷款的安全性审查
(一)借款企业偿债能力
1、根据购销合同等证明性文件资料和借款申请报告预测贷款的回收情况;
2、分析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经济实力。
认真核对以前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就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固定资产及有关资金周转指标和盈利水平进行计算,分析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效益情况;
(二)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估价和保险
1、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由贷款人指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且已列入我行合作名单的有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2、对以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抵押物经测算后原则上按不得高于评估价值的70%执行。
3、以人民币定期存款单或债券作质押,应办理冻结手续,原则上按金额的90%计价质押;
4、需要保险的抵物或质物,必须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金额不得少于评估总值。
保险单上须注明贷款人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在办妥抵押登记的同时提交贷款人保管。
保险的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5、办理抵押或质押贷款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支付。
三、综合上述审查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利率等。
第四十九条贷款的审批
(一)审查员审查完毕,在“贷款审批表”上明确表达审查结论,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支行信贷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副行长审查审批,主管副行长签署意见后,报支行行长审查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支行根据审批权限,需报总部审批的贷款,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支行人员整理全部贷款资料上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信贷管理部门将各支行的呈报贷款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总部主管副行长或总部行长审查审批。
(五)总部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署意见后,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
(六)如需审贷委审查审批的贷款,由总部授信管理部门整理支行上报贷款资料,组织审贷会审议报行长审批。
(七)审贷会审议通过后,由授信评审部整理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
(八)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批复至支行。
第五十条贷款发放
(一)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经批准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书上的内容要认真填写,不能随意涂改。
若要涂改,对支行手工填写内容填错的应在涂改处加盖支行公章,不能只盖信贷人员个人私章或其他章,除此之外的任何涂改均必须在涂改处加盖签订合同各方的法人公章。
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空白处,应划掉或填写“无”。
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地点、借款和担保企业的开户银行、帐号要填写齐全,不能空缺,并保证借、贷、保三方公章、签名真实、齐全、无误。
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贷。
(二)借款合同签章。
贷款方可由我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根据我行有关规定授权各支行行长签名,并加盖各支行公章。
借款方和担保方的签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如果借款人为自然人,应由自然人个人签名并留手指印模。
特殊情况下,允许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其他负责人签字,但必须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信贷员必须当面检验借款方和担保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授权他人签名的,必须当面检查法定代表人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借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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