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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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部分
知识产权法2005年考了29分,此后每年分值基本在10分左右,复习时重点把握著作权法,注意其中纯粹的技术性规范不必要掌握。
知识产权的定义、分类和特征
1、知识产权定义: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分类:
(1)广义分类: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2)狭义分类:
1)文学产权:
著作权(含邻接权)。
2)工业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
3、知识产权特征:
(1)独占性(例外:
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临时过境、先用权人使用等);
(2)地域性(效力只限制于本国国境内);
(3)时间性(例外:
著作权中的主要人身权、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法之一、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定义、特征和取得:
(一)定义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特征
1、权利属性的双重性
著作权能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权利。
而专利权和商标权都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2、权利对象为具体对象
3、著作权人身权保护期限的无限性。
例外,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都有期限。
(三)取得——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不以办理登记为前提。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2)法人、其他组织
1)对法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
2)对特殊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
3)作为委托方,按约定取得委托作品的原始著作权。
(3)国家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F19
2、著作权原始主体的确定
(1)当然作者——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强调的是智力性。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均非作者。
(2)、视为作者——法人、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F11(主意责)
(3)推定作者——有以下三种情况:
1)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F11
注:
主编、策划者、审稿人、后记、出版说明中提到的人等如果不参与具体章节写作都不是作者。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3)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主要限定为财产权范畴)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中财产权。
2、因书面合同取得著作权中财产权。
F25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则分三种情况: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作品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条例F14
(2)、没有合作作者存活时归国家,如作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则归该集体所有。
(3)、如作品未发表,原件被第三人所有,则第三人可行使作品发表权(人身权)条例F17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演绎作品——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
F12
(1)演绎人应经过原作品作者同意方可演绎。
(2)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同意。
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合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权F13
合作作品构成前提:
共识和合作。
(1)共识:
共同创作的意图。
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即便作品采纳了某人的思想观点或叙述,该人也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合作:
参与构思和创作。
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各作者可就自己创作部分分别享有,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不可分割作品:
合作作者无法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条例F9。
(4)可分割作品:
作品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但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3、汇编作品——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数据等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和教材等)。
(1)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3)汇编中涉及的是有著作权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F14
(4)汇编的是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例如:
法规汇编、唐诗精选
4、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
(1)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
(2)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例如剧本、音乐)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F15
5、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F16
工作任务:
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F11
(1)职务作品特点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
(2)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两种情况:
1)、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的情况。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条例F11。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F17
7、美术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但原件载体所有权可以转移,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F18
8、匿名(身份不明)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定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条例F2。
(二)、特征:
1、独创性:
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
形式或内容独创?
2、可复制性:
可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
例如印刷、绘画、摄影等方式。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违禁作品(F4):
2、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等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上简称官方文件)
②时事新闻
③历法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F5):
3、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但人身权(除发表权外)不受限制。
四、著作权的内容:
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类。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一)、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
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F10。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2)同一作品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是实现财产权必经过程,该权利还有财产权属性。
(3)发表权可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
1)、作者身份不明时,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可发表,条例F13
2)、作者生前未发表,如果其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则其死后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原件所有人可发表。
50年后,任何人可发表。
2、署名权:
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F10
(1)、有权署名或不署名;
(2)、有权署真名或假名;(3)、有权决定署名方式
3、修改权:
即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F10
(二)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演绎权(改编、翻译、汇编)
1、复制权:
制作作品复制件权利。
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F10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注:
只针对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而且软件还必须是出租的主要标的。
4、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活表演:
是自己或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
(2)机械表演:
是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如KTV,饭店,茶吧等播放录音录像制品)。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
向公众广播作品的权利。
既包括传统广播电台也包括电视广播及转播。
8、网络传播权: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适当改变作品,以满足特定场合需要的权利。
11、翻译权:
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相关权利的区别:
1、发表权与发行权F10
(1)发表权:
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3)区别:
是否所有权转移
2、版权与出版权:
(1)版权——著作权
(2)出版权——复制发行权
(四)、著作权的期限——主要针对财产权,人身权一般无期限(但发表权例外,与财产权行使有关)
1、作者为公民。
(1)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之后第50年12月31日。
(2)不论作品是否发表。
(3)死亡之后50年的计算。
从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起,到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如果为合作作品,则从最后死亡的作者开始计算。
2、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摄影作品、作者身份不明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
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版式设计权。
(包括开本、字体、字型、篇章安排等)
保护期10年。
截止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
五、邻接权
(一)定义: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
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者权、出版者权等四类。
实施条例F26。
(二)表演者权
1、定义:
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2、权利范围:
(1)、表明身份权(演出者和演出单位);
(2)、表演形象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播送权,即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表演的权利。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音像设备录制其表演的权利。
(5)、复制权,复制其表演的录制品的权利。
(6)、发行权,即发行其表演的录制品的权利。
F37
3义务范围: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为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2)、表演者对其表演没有二次使用的权利,所谓二次使用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再现表演(机械表演),因此,表演者不得阻止他人利用录制品播映其表演,也不能主张报酬。
?
4、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区别
(1)表演权——著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2)两者区别:
著作权人表演自己作品则为行使表演权,此时,著作权人既有表演权又有表演者权;而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时,则被许可人对其表演具有表演者权,但对该作品没有著作权即没有表演权。
(三)广播者权
1、定义:
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自己编排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注意:
电视节目应是所有通过电视台播放内容的总称,而影视作品则仅指其中那些结构独立、内容完整的部分成果。
2、权利范围:
(1)、转播权: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录制权: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
(3)、复制权,复制上述音像制品的权利F44
3、义务范围:
(1)、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和已发表的影视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2)、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3)、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按播放时间确定比例乘以本年度广告收入,支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定义:
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4、权利范围:
(1)、复制权,
(2)、发行权,(3)、出租权,将其录制品复制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4)、网络传播权。
F41
(五)出版者权
1、定义:
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时间限制:
从该版式设计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12月31号。
F35
六、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指在法定情形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的制度。
F22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作品。
4、报纸、电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为立法而复印外文资料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合理使用的特征:
(1)、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条例F19
(3)、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的作品。
(4)、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但非营利性使用并非一定是合理使用,如大规模复制某作品用于教学。
(二)法定许可使用:
指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制度宗旨——解决使用作品需求量大、强调时效、紧迫性,鼓励传播F23、32、39、42、43
1、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
作品在刊物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摘编,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法定许可播放不允许声明排除。
(2)必须是影视作品以外的作品。
3、法定许可录音: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法定许可编写教材:
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条例F32。
(三)损失赔偿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产权法之二商标法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不当注册引起的商标权撤销(3个知识点)(F41):
1、不当注册情形:
(1)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禁用标志
1)禁用标志见F10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禁用标志的特性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类似的,可经该外国政府同意使用;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的可使用。
④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使用的三种情形:
具有其他含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1)禁止注册的3种标志见F11(注:
只是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但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数量等特点;
缺乏显著特征—例外: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3)欺骗或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
例如伪造营业执照、编造有关虚假申请事项等。
2、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主体:
(1)商标局主动撤销;
(2)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3、不当注册撤销期限:
无期限限制
(二)侵犯他人权益引起的商标权撤销(5个知识点)
1、侵犯他人权益情形
(1)驰名商标侵权(F13)(见下文驰名商标部分)
(2)代理人或代表人侵权(F15)
XX,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地理标志误导公众(F16)
商标中有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或服务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
(4)侵犯他人在先权(F31)
1)在先权类型:
他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等。
(5)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F41
2、申请撤销主体——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有权撤销主体:
商标评审委。
4、申请撤销期限(F41)
(1)一般商标侵权:
5年
(2)恶意注册驰名商标:
无期限。
恶意表现:
1)、注册后未进行实际使用;2)、注册后高价出售;3)、故意造成混淆。
(三)使用不当引起的商标权撤销(F44、45):
1、使用不当情形:
“三个自行、一个三年”(并非自始不存在)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以次充好商品欺骗消费者的,
2、有权撤销主体——商标局(也可责令改正)
(四)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异议程序(针对侵权、不当注册撤销)
1、异议程序:
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仍不服,则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F49
2、撤销效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3、撤销没有溯及力情形:
(1)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
(2)工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
3、被撤销商标的重新注册限制:
为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自商标被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但连续3年停用的除外。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F52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F50F53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及其豁免F56
(1)损失赔偿的计算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损害赔偿的豁免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不构成侵权的行为(条例F49):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规定(F13、14)
1、定义:
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2、认定:
5点(相关公众知晓、商标使用时间、商标宣传强度、受保护记录和其他因素)
3、注册保护: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F39、40。
实施细则F25
(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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