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企业版资料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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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企业版资料全
编号: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企业版)
(2014年版)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循环借款客度和使用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客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
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
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可以延长,双方应另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
2.3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年。
2.4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的提款为以下第种提款:
(1)承诺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额度内随时提款,随时还款。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2)有条件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客度内随时申请提款,但由贷款人根据其信贷资金配置许可条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和放款时间。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借款利率以其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
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
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项依此类推。
(3)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月)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上浮/下浮/零)%或(加/减/零)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
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确定:
A、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B、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4)其他:
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3.4除利息外,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按照本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一次性或分次和贷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度3‰-5‰确定,或按协议收取。
3.5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贷款人营业网点。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取措款。
第五条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也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提前还款,除最后一笔还款外,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第六条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担保
7.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7.2本合同项上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份,另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第一条利率和利息
1.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月利息期结整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本合同签订时确定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提取借款和支付
2.1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且担保额度是值。
(3)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取借款的,其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对于有条件循环提款,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
对于承诺性循环提款,月末最后一天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的,可配置信贷资金是指贷款人根据国家相关信贷政策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领域可投放的信贷规模。
2.2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的,应提前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填制提交相应借据。
借据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2.3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取借款的,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则,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交并经贷款人确认的提款指令视为借据。
2.4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2.5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提取和使用的借款,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
2.6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7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2.9根据借款人不同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方出具共同签证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贷款人凭该等证明材料进行融资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2.10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和借款人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塑料以获取借款的;
(2)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借款款项,借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2.12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2.13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使用情况。
2.14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
2.15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和支付借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6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贷款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还款
3.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就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3.2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或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贷款人提交提前还款指令。
3.3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3.4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担保
4.1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2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低、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4.3经贷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追加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1)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接2个月上升;
(2)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付款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3)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或债务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该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5.1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5.2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5.3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5.4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5.5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5.7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
第六条借款人承诺
6.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以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以任何形式注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6.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6.3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6.4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包括所有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6.5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入伙、退伙、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6.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变更名称、公章、公司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采取处罚措施;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人和出资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6.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6.8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6.9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6.10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1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6.12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凡使用借款人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的凭证。
6.13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承诺将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
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6.14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如贷款人要求,应向贷款人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
第七条贷款人承诺
7.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合同英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股权变更或控股关系、合伙关系、联营关系发生变化,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的,或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9)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敬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0)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有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
(12)借款人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1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贷款、信用卡出现违约的;
(14)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8.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5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8.3、8.4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并处。
8.6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8.7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8.1条中除第
(1)、
(2)两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扣收
9.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9.2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处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9.3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转让
10.1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折任何权利和义务。
10.2贷款人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
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1.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11.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完整合同
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约定》和第二部分《具体条款》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两部分中的同一词语具有相同意义。
借款人的借款受上述两部分的共同约束。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4.2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五条其他
15.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5.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5.3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督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4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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