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服务协议稿同政府签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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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服务协议稿同政府签订
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垃
圾
处
理
服
务
协
议
二0一七年十一月
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甲方:
XN建设委员会
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
乙方:
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
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协议
1.1本协议作为《特许经营权协议》之从属协议,是《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若本协议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准。
第2条定义和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
“地磅站”:
指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清运数量的设施。
“可接受垃圾”:
指可焚烧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不可接受垃圾”:
指不可焚烧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
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构成中产生的废弃物。
“有害废弃物”:
指任何物料因其成分或性质依政府法规归类为有害者。
“不可处理废弃物”:
指不适合进入本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废物,如废弃的金属家具和家用电器、金属零部件、各类渣土或污泥、医疗废物、各类危险废物,以及液体废物等。
“月垃圾处理总量”:
指在每一运营月度,甲方应该提供的和乙方应该处理的垃圾数量。
“结算数量”:
指按本协议规定的每一个月垃圾处理数量。
“垃圾处理费单价”: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每吨垃圾处理服务费用。
第3条生效与期限
本协议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同时生效,并在《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保持有效。
第二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第4条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乙方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规定,已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营,并经甲方同意及书面通知开始正式运营。
第5条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营开始日的三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说明试运营开始的日期和预期的商业运营起始日,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第6条其他准备
1、甲方负责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乙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选址、可研、环评、立项等。
2、在政府支持下该项目如遇到审批、设计、施工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或政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根据项目用电负荷的要求,负责将项目所需的电源及时接至乙方指定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所有接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准备可接受本项目所产生飞灰的填埋场。
4、垃圾焚烧余热、地砖销售协调
为达到再生能源循环利用的目的,垃圾焚烧发电后产生的余热、垃圾焚烧产生废渣制作的地砖等衍生产品,甲方应负责协调并推荐使用。
第7条商业运营起始日
如果上述第4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
第三章垃圾的供应
第8条垃圾数量及计量
8.1垃圾量的计算
从商业运营起始日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本协议的规定,
该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的一期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
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第一年的垃圾保底数量为400吨/日;第二年的垃圾保底数量为450吨/日;从第三年开始,垃圾保底数量为500吨/日;如进厂垃圾日数量不足保底量,应以保底垃圾量计,如超过保底垃圾量,则以实际垃圾量计。
甲方最终提供的垃圾不得超过550吨/日。
当提供垃圾量超过550吨/日时,双方应及时协商二期工程扩建事宜。
8.2日均交付数量
同8.1条款。
8.3垃圾计量
8.3.1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项目的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按月计算,并接受咸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8.3.2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垃圾计量装置,并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
如其中一方对计量装置有异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检验,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负责。
若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有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磅称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中,双方同意指定其他计量系统作为本项目的临时计量设施,直到本项目的地磅已检修完成。
乙方应将一切计量记录书面提供给甲方。
所有计量记录应由乙方保存至少5年。
第9条垃圾质量及检测
9.1可接受垃圾
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之废弃物。
包括但不限于:
厨余、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废弃物。
9.2不可接受垃圾
9.2.1有害废弃物
9.2.2不可处理废弃物
9.3可接受垃圾的基本标准
9.3.1每公斤可接受垃圾的平均低位热值(LHV值)不低4000千焦耳/千克(4000KJ/KG);
9.3.2含水率平均不超过30%;
9.3.3灰份比率平均值最高不得超过40%,且必须逐年下降,本协议签署后5年灰份比率下降至30%,年均递减2%。
如甲方5年后垃圾灰份比率未能下降至乙方所要求的30%,从第6年起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重新调整增加垃圾处理费单价。
9.4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在正常运营期间,乙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每年在甲方指定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含水率、灰份比率进行分析检测。
若有必要,乙方可增加抽样与检测次数。
上述所有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垃圾采样分析之结果应在检测完成之后七天之内向甲方提交不少于三份的检测报告。
第10条垃圾供应的管理
10.1垃圾接收点
垃圾接收点位于本项目垃圾接收大厅的垃圾坑。
甲方运输工具在地磅站计量后,运至垃圾坑倾倒。
10.2对运输车调度
10.2.1乙方通过设置在地磅站和卸料大厅的红、绿灯交通控制系统,对进出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
10.3垃圾的拒收
10.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绝甲方运送的垃圾:
10.3.1.1以七天为统计周期,甲方运送垃圾的累计数量超出垃圾需求计划20%以上;
10.3.1.2非乙方过错,垃圾储存坑已堆满;
10.3.1.3送达的垃圾中不可接受垃圾的比例超过10%;
10.3.1.4因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受;
10.3.1.5乙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拒收进厂的垃圾。
10.4不可接受垃圾的偶然运送
10.4.1甲方应做合理努力,只运送可接受垃圾,并将其中夹杂的不可接受垃圾数量减至最少。
乙方也应做合理努力,检验垃圾运送车辆,只接受可接受垃圾,并应努力筛除不可处理的垃圾。
然而,甲、乙双方同意不可接受垃圾的偶然运送并不造成甲方违约。
10.4.2乙方应将运至的不可接受垃圾移出垃圾坑外,甲方应负责将该不可接受垃圾移出并予清理,且该不可接受垃圾不应计入甲方已交付垃圾数量内。
10.4.3若甲、乙双方无法就某些垃圾是否为不可接受垃圾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可暂时将其视为不可接受垃圾而予以拒绝,此时,乙方应迅速通知甲方,甲方应自费移出并处理。
但是,若不可接受垃圾在可接受垃圾中仅占极少量(低于5%),则该可接受垃圾应视为可接受垃圾。
10.5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
10.5.1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
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完全合作以避免任何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
10.5.2运送的防止
10.5.2.1甲方应努力避免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包括制定相关法规,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
10.5.3接收的防止
10.5.3.1乙方应努力避免接收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至本项目的贮存坑内,并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与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
10.5.4偶然的处置
10.5.4.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将运至本项目,则乙方应立即命令并引导载运人将其运离本项目,并迅速通知甲方。
若该载运人未按要求将其运离本项目,且非由于乙方的过失,则乙方应以甲方代办人的身份,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与本项目其它废弃物隔离并予以包装、安置、保存,且应立即将其保存地点及数量通知甲方,甲方应迅速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离或委托他人运离本项目之外。
乙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包装、运离及清除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的全部直接费用均由甲方落实该载运人承担。
第四章垃圾的处理
第11条运营质量的检测
乙方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音、恶臭等污染进行处理。
为确保本项目的运行质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的运营质量进行定期检测。
第12条垃圾处理数量的结算
甲乙双方应在每月的[5]日共同确认上月乙方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然后据此签发相应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
第13条维护与维修
13.1维护与维修计划
在每个运营年度结束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下一个运营年度的维护与维修计划,并说明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以便甲方协调计划停运期间的垃圾运输和处理。
乙方可对维护与维修计划进行修订,但必须在其实施开始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13.2计划外的维护与维修计划
在需要对本项目任何部分设施作计划外的维护与维修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以尽可能减少对乙方垃圾综合处理系统造成的干扰。
第五章费用的支付
第14条处理费用的计算
14.1单价
市政府指定单位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单价为:
每吨65元,该价格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费。
垃圾处理费的调整,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处理。
14.2月度支付金额
市政府指定单位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每个月度结算一次,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结算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M(i)=Q(i)×P(i)
其中:
M(i)为第i月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
Q(i)为按本协议第12条确定的乙方在第i月度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
P(i)为经可能调整后的第i月度的垃圾处理费单价
14.3年度支付金额
当甲方在一个运营年度送达的垃圾数量低于双方约定时,处理总量按双方约定量结算,由市政府指定单位在下一个运营年度开始[15]日之内以差额补足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15条处理费用的支付
15.1支付时间
市政府指定单位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的时间为:
每个月15日之前(包括第15天)支付上个月度的垃圾处理费。
15.2支付方式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转帐方式,由市政府指定单位汇入乙方指定的基本帐户。
15.3支付程序
在每个月度的前五日内,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将下列资料提交市政府指定单位审核:
A.经甲乙双方签发认可的上个月度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B.月度支付金额M(i);
(1)市政府指定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资料的审核。
(2)乙方根据市政府指定单位的审核结果,开具相应的垃圾处理费凭证提交给市政府指定单位;
(3)市政府指定单位在收到上述收费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15.4额外费用的支付
在每一运营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乙方应将该运营年度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发生的额外费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提交甲方审核,然后按照本协议15.3款之程序办理相应的额外费用的支付。
第16条非正常支付
16.1有争议的金额
如果市政府指定单位对乙方申请的月度支付金额M(i)持有异议,该单位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后的五天内通知乙方,并先支付无异议的金额部分,剩余的有争议金额部分则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解决;在收到申请之日后5天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对此没有争议。
16.2已支付的退还
如果乙方申请支付的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产生争议或异议,且后来商定或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乙方在下一个月度退还不当支付部分。
第六章违约及赔偿
第17条一般原则
17.1偏差与补偿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虽然可能存在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等过失行为;但是,只要这些过失行为对另一方并未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经双方商定并书面确认,这些过失行为可不认定为违约行为。
但是这些确认不表示对存在过失的当事人任何责任的免除,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纠正、弥补这些过失行为。
17.2责任的不免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但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并不代表对违约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及责任的任何减免。
第18条甲方违约及赔偿
18.1垃圾供应数量的违约及赔偿
在正常运营期,如甲方年每日垃圾供应的数量低于保底量按保底量计算,高于保底量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18.2垃圾处理费支付的违约及赔偿
在本协议第15条规定的时间内,非乙方的原因,市政府指定单位未向乙方支付应支付垃圾处理费,将视该单位违约。
在此情形下,该指定单位除支付垃圾处理费外,每延迟一日按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8.3因甲方要求时间紧,为促进项目的尽快建设,甲方要求乙方在报建、设计、可研、环评等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立即建设,对于在手续完备之前,非乙方原因下,如产生不可预见的建设停滞,甲方应承担所有产生的损失,并另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额赔偿。
第19条乙方违约及赔偿
在正常运营期间,若乙方在处理垃圾的质量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非甲方的原因,炉渣热灼减率>5%
(2)非甲方的原因,焚烧炉渣不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不按危险废弃物处理的;
(3)非甲方的原因,焚烧厂产生的垃圾渗滤液乙方未送到甲方指定处理厂处理的;
(4)非甲方的原因,焚烧厂排放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
(5)非甲方的原因,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超过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
(6)乙方按照设计规模建设、经营、生活垃圾处理,本协议签订,营业执照领取及手续完毕后,根据国家建设的时间定额,乙方保证工期18个月建成投产。
(7)保证对建设、安装工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8)接受甲方的监督。
(9)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如全部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达到6个月以上,甲方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另选业主,并对造成的工期及社会影响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要接受环卫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在乙方发生上述违约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理。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20条争议解决的程序
在寻求解决本协议所有争端或异议时,甲乙方应遵循以下顺序与步骤:
(1):
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根据第21条诉讼解决。
第21条诉讼
甲乙双方若未能根据本协议第20条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22条争议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诉讼以后,至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友好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就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诉讼并由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后,双方应当根据最终判决对相关事项作妥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继续友好履行。
第23条修改与补充协议
23.1修改与补充协议的生效
双方根据前述条款对本协议某一部分所作的修正或者补充,如果根据届时的相关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涉及到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之日开始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3.2效力
任何记载对本协议书的有效修正或者补充的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唯其内容与本协议书所冲突的部分,以补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准。
第八章其他条款
第24条适用法律、语言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本协议的语言为中文。
第25条时分
本协议所涉及的时间点中,如果说明的是开始的一天,则该开始的具体时分为该日的0时0分0秒,如果说明的是结束的一天,则该结束的具体时分为该日的23时59分59秒。
第26条通知
26.1除非另有所述,本协议中的通知应以中文文字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国际快递、邮寄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XN建设委员会
地址:
XN
收件人:
传真:
乙方:
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26.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26.2.1面呈发生时;
26.2.2如用信件,则发送方将文件投入邮箱时;
26.2.3如用传真形式,则在发送方以上述号码适当地发出时。
26.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联系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方。
第27条货币
本协议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违约金等的计量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28条非弃权
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通知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中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如果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29条生效日期
30.1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后,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同时生效。
30.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
XN建设委员会
法定(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
法定(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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