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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
各位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很高兴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就安全生产工作作一个交流,谈不上讲课,因为你们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线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都比我要专业,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也有自己的切身体会。
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很多,不是一二个小时就能够讲完的。
那么今天,我是从安全监管的角度,把一些基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以及在工作中看到的一些安全事故,给大家做个报告。
希望在坐的同志们能够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正确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因为事故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经济投入的问题,而是安全理念、安全意识的问题。
安全生产的概念
什么叫安全生产工作?
(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发生事故)
可能有些同志安全意识还不强,认为安全生产工作很远,与我无关。
实际上安全生产工作与我们每个人都相关。
只要你在劳动、工作、上班就涉及到安全生产的问题。
甚至平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安全生产事故。
如消防事故和道理交通事故等等。
一个办企业的老板、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更是与安全生产时刻相关,因为不管任何时间,你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管是人员伤亡事故还是设备财产损失事故,都是要与你相关。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前提)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目的),通过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过程),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
目的:
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
使企业能够更加安全、健康发展。
手段:
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的意义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讲:
安全生产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最基本的需要。
第一,是对一个人生命与健康的保护。
如果一个人连健康都不能得到保障,其他的自然就无从谈起。
只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员工的事故伤亡才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才能下降。
第二,是家庭幸福的前提。
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不幸,有效预防、创造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是职工家庭幸福的前提。
第三,是生活质量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一个家庭甚或对于每一个人,安全感是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可以给我们每一个人带来身心安全与健康,才可能给每一个家庭带来安定和幸福。
对于企业本身来讲:
第一、减少伤亡事故,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负担。
这些经济负担包括: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伤亡人员的抢救费,抚恤费,设备和财产损失费等;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停产损失费、工作工时费、补充新工人培训费等,经济损失是十分惊人的。
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职工的工作情绪性,使职工谨小慎微,不安心本职工作,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大大下降。
这种士气的低落,对企业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则更为严重。
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绍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6955元)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
(1)事故分级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责任追究
安监局牵头,公安、总工会、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主管单位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重大事故责任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改善安全条件,是提高劳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劳动条件好,事故少,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证,工作积极性高,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有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好,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也大,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将更快更好。
如果企业劳动条件差,到处存在危险因素,劳动者在生产中没有安全感,不可能集中精力完成工作任务,成天提心吊胆,不能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甚至发生事故或引起职业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长期下去,职工的安全健康没有保证,经济收入也不稳定,有能力的职工将千方百计的离开企业,造成职工素质下降,企业发展和管理更为困难。
第三、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形象的最佳体现
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最高体现,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一个好的品牌,首先必须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领导人要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做到安全生产,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对于整个社会来讲:
(为什么我们政府现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
)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安全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因素。
现在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
同时,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总是有人被处理,有政府官员受牵连。
现实生活中,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场大火、一次爆炸、一次群体的职业病伤害,不仅仅是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都必定会导致一些家庭的不幸,严重的会引起社会动荡,留下一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
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创造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使广大企业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2011年温州“7·23”动车追尾特别重大事故
40名遇难者和192名受伤旅客的身份全部确认,
由于雷击造成温州南站的信号设备故障,正常行驶的D3115次列车列控车载设备由于接收的码序不稳定,造成停车后按规定缓行。
此时,防护D3115次列车的后方信号由于列控中心的数据采集板软件设计严重缺陷,造成本应显示红灯的信号错误升级为绿灯,造成D301次列车按照错误显示的绿灯进入区间,与前行的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
附部分“7·23”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刘志军,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张曙光,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原局长,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陆东福,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给予记过处分。
季学胜,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党总支书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
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灼烫事故造成32人死亡
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左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滑落事故,装有30吨钢水的钢包在吊运下落至就位处2-3米时,突然滑落,钢水撒出,冲进车间内5米远的一间房屋,造成在屋内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2名操作工轻伤。
2、2010年11月15日,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
上海市静安区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上海市副市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静安区区长撤职
2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重大交通事故
16日9时40分许,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在接到幼儿后,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事故共造成20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
遇难者中,包括司机和女教师两名成人,其他死伤者均为幼儿。
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校车与一运煤货车迎面相撞。
停职调查官员名单
职务姓名
正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光润
正宁县副县长戴彩燕
正宁县教育局局长雷会宁
正宁县交警队队长苟邵波
4、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
矿难已致21人死亡22人下落不明。
据初步掌握,私庄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的私营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0年11月28日被扣,属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
11月10日6时30分,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43人全部被困。
据了解,私庄煤矿为私营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斜井开拓,核定生产能力每年9万吨,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
5、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共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
事故是因液氨泄漏引发爆炸,引起火灾,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通道锁门。
6、2013年8月31日10时50分左右,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10万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1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7、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8、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事后被定性为特别重大事故。
江苏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故原因基本认定为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内粉尘含量过高,遇明火爆炸,事故也与员工素质、公司管理不当有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20日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
安全生产方针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目前的安全生产方针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安全。
“预防为主”,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重要的是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要从体制、机制、投入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就是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事故案例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11月8日中午,诸暨市兰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生产车间内工作。
11时20分,部分职工开始离开车间去吃饭,车间里只剩下杂工陈洪奎和潘思泉。
陈洪奎在给一块环保设备的侧封铁板做油漆,潘思泉(无行车操作证)正在用行车翻转另一块侧封铁板。
11时25分左右,只听到“砰”一声,潘思泉吊起的侧封铁板脱落,压在了陈洪奎和他自己身上。
其他职工和老板章国岗听到巨响后,立即跑过去,发现陈洪奎和潘思泉被压在铁板下,上半身露在外面,两人已没有意识了。
章国岗见状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
随后,陈洪奎被送往牌头镇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潘思泉被送往诸暨市人民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2月8日死亡。
事故案例二
08年草塔杨家娄村,袜机小作坊,发生火灾,造成三人死亡。
直接原因:
电瓶车充电时间过长,发热导致火灾。
间接原因:
没有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三:
07年牌头镇,一机修工在检修打包机时,没有切断电源,在检修过程中突然启动,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案例四:
06年陶朱健力钢管厂,现场混乱,操作行车时,磕磕碰碰,导致人摔跤,钢管掉下致人死亡。
08年,邦友钢管厂,行车限位器拆除,吊件冲顶,导致吊件坠落,发生事故。
事故案例五:
07年6月,阮市镇小铜炉企业,废料爆炸,导致2人死亡。
09年4月,江藻镇杭铸公司,师傅在操作平台上更换电动机,徒弟行车误操作,行车操作按钮标志模糊不清。
不带安全带,导致事故,1人死亡。
11年江藻镇杭铸公司在吊铸件时掉下,导致事故,1人死亡。
09年5月,大唐镇一企业,砂轮机运转时破裂,打到人导致死亡。
10年浣东街道盛兆坞石灰石矿3人事故,老板判缓刑。
11年,暨阳街道斯宅家具厂,一工人在操作设备时,触电死亡
08年,街亭镇水泥预制场,一工人在操作手持式切割设备时触电死亡
07年、09年八方混凝土厂一工人掉进搅拌车内死亡,一除尘器掉下砸到搅拌车车顶导致驾驶员死亡。
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知道生产过程中存在哪些危险、有害的因素。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
1、人的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
(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
2、物的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明火,高温物质,低温物质,信号缺陷,标志缺陷,有害光照,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粉尘与气溶胶,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
3、环境因素(厂房设计、照明通风等等)
(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内地面湿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楼梯缺陷,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
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涌水
(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巷道狭窄、有暗礁或险滩,脚手架、阶梯或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开口缺陷,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围栏缺陷,作业场地基础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作业场地光照不良,作业场地空气不良,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不适,作业场地涌水,其他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3)地下(含地下水)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隧道/矿井顶面缺陷,隧道/矿井正面或侧壁缺陷,隧道/矿井地面缺陷,地下作业面空气不良,地下火,冲击地压,地下水,水下作业供氧不足,其他地下(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4)其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强迫体位:
指生产设备、设施的设计或作业位置不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而易引起所业人员疲劳、劳损或事故的一种作业体位
4、管理因素(根本的问题,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3)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完善
(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
(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6)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
(7)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以上分析,知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应该从这样四个方面着手
人的方面(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物的方面(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环境方面(厂房设计、照明通风等等)
管理方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首先一点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主体责任,而不是政府。
最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的也是企业本身,包括财产损失、人的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企业中,职工应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人。
要为自己负责,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这条主要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要依法经营的责任;
2、有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劳动纪律的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的责任;
4、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监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5、在新建、改建、扩建和引进工程项目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报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施设计资料,进行“三同时“审查的责任;
6、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责任;
7、加快对工艺、设施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安全设备、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
2009年下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一、人的方面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
心理、生理上有缺陷,如有疾病、听力、视力不良等;
如责任心不强,思想不集中,危险岗位的人头脑不灵活等
(2)缺乏安全意识,不懂得安全知识技能。
如灭火器的使用,本岗位存在的危险,会发生哪些事故,心中毫无概念。
每个职工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厂(矿)级: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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