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6220414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7.10KB
第三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第三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8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矿劳动人事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精干的员工队伍,使之更好地适应本矿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矿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我矿在各机构编制范围内,按照“因事设岗、按岗选人”的原则进行招聘工作。
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时,应首先从内部挖潜解决;其次由矿人事企管部跨部门调配;上述两条途径不能满足需求时再申请增加人员。
第五条矿招聘员工采取以公开招聘为主,专业对口、个人自荐,组织把关的方式,根据广开才路、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矿各类岗位标准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试)选拔,择优聘用。
第六条应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历清楚,作风正派,奉公守法,爱岗敬业;
二、大专文化程度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大学本科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拟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年龄—般不得超过45周岁,其他人员的年龄—般不得超过35周岁;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招聘程序:
招聘新员工需以德、智、体全面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聘报名:
应聘者如实填写《招聘报名表》,由人事企管部负责初步审查;
二、面谈考察:
拟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企业矿长、主管副矿长约谈,一般员工由人事企管部会同用人部门约谈,并确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名单,报矿领导审核;
三、考试考核:
由人事企管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主任和专业人员对参加考试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笔试、口试或其它测试;
四、上报审查:
人事企管部将符合招聘条件人员(按招聘数额的120%)的简历上报矿领导进行审查,并确定体检、外调人员名单;
五、身体检查:
人事企管部通知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接受体检;
六、外调考察:
人事企管部到拟聘用人员单位外调考察、查阅其人事档案并据实写出情况报告;
七、录用审批:
由人事企管部综合《招聘报名表》、考核意见书(或试卷)、外调情况报告、体检报告单等有关材料,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上报矿审查批准。
第三章聘用
第八条我矿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凡属矿正式聘用的人员均须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每期三年,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续订等事项按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我矿实行试用期制,凡被聘用的人员须签订《劳动试用合同书》,试用期满经个人总结、部门考核、人事企管部审查上报矿批准予以转正,并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确定其岗位。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解聘。
试用期间有突出成绩者,经用人部门推荐,人事企管部审核后报矿长特批可提前转正。
第十条员工岗位任职条件
部门副职(含)以上人员:
我矿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员工管理和生产岗位各分为十个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和个人基本条件确定岗位。
第四章内部调配
第十一条依据工作需要和一专多能的原则,在保持业务工作稳定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对员工合适调配使用,使员工在多个工作岗位得到锻炼,提高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全局观念,并通过岗位轮换,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使用、调配要做到全矿一盘棋,合理配置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潜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并适当考虑个人志向。
调配范围:
一、因工作需要;
二、因职务任免;
三、因岗位轮换;
四、因某种原因不适合原工作岗位;
五、为解决员工实际困难;
六、为满足员工本人意愿。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的,限制调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招聘入矿时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
三、工作未交接完毕的;
四、问题待查清的。
第十四条调配程序: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调配,由人事企管部与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征求本人意见后报矿领导审批;
二、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调动的,由本人写出调动申请书,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矿人事企管部,凡申请调人单位编制有空缺且申请人条件与拟任岗位要求基本相符的,由人事企管部与申请调入部门协商同意后报矿领导审批;
三、员工接到人事企管部调动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到人事企管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调配前应征求有关部门和本人意见,意见不一致时,由矿领导决定,决定一经做出,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
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配的,矿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我矿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员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在改进我矿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四、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第十八条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
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工作者。
我矿对受到上述各种奖励的员工发给奖状或奖励证书,并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实物。
第六章处分
第十九条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或者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矿规章制度,泄露国家和本矿机密,造成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违反操作制度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七、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第二十条对员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除名、开除。
第七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二十一条我矿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员工按其所聘任岗位,享受其工资福利待遇,未转正定岗的人员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是对员工所担任岗位的综合报酬,其变动与所在的岗位有关。
二、绩效工资是根据我矿当年整体效益、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对员工发放的奖励报酬。
第二十二条我矿根据所确定的各项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年的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年终进行考核,多退少补。
第二年根据完成经营指标情况按提取比例考准工资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绩效工资的发放应按照岗位责任、工作实绩、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等,结合员工考核等次,拉开档次进行分配,杜绝平均,体现“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
凡受到矿警告以上处分的,依其处分级别和现实表现,扣全年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矿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20号,任职不满—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矿《员工考勤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国家社会化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章退休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在册员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办理退休或离岗手续: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矿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由矿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矿正式员工,经本人申请,矿批准,可以办理矿内部退养,待到正式退休年龄方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员工,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金,养老金计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矿人事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管理是对矿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及争议解决的管理。
管理过程须体现矿人员调配政策,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矿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矿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员工可以了解我矿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我矿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条根据《劳动法》规定,矿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五条矿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或无固定期限,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矿劳动合同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签定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七条我矿对享受本矿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的,可以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
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反服务期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矿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矿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条矿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
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矿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双方可约定不变更劳动合同,按变动后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矿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协商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矿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二、矿方解除。
矿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解除。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本矿,在试用期内或矿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矿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矿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因矿方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因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矿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如下:
一、给付标准。
按照员工在本矿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二、计算标准。
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矿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在矿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
矿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本矿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矿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一、订立。
矿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二、解除。
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三、续订。
劳动合同届满,矿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四、顺延。
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矿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
矿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五、终止。
劳动合同届满,矿、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矿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记录矿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账(总帐);
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个人明细帐);
三、员工培训记录台账(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四、员工出勤统计台账(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五、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六、其他专项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或补充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以维护矿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矿考勤的管理,根据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办法
第一条 考勤是矿对员工作业时间的约束和规范;是矿为完成一定量的生产任务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矿计发员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部门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矿全体员工一律参加考勤,考勤以各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门负责人负全责并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兼)职考勤员,班组以班组长为兼职考勤员,使用统一的考勤表填写出勤情况。
第二条 考勤表使用统一的标记,具体规定如下:
正常上白班记“/”,8点班记“8”,0点班记“O”,4点班记“4”,出差记“%”,旷工记“×”、病假记“+”、事假记“φ”、公休记“T”、婚假记“h”、丧假“s”、产假记“⊙”、探亲假记“-”、工伤假“!
”等其他假均在考勤表中注明。
第三条考勤员每天必须在上班时严格如实填写考勤表,妥善保管各种请(休)假凭证。
并于下班前进行一次核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条 考勤符号标注应清楚无误,不得乱涂乱改;纠正错划考勤处应有考勤员签章。
第五条 员工请假条应附在当月考勤表后,请假时间跨月份时,请假条附于前一月考勤表后,每月各部门要对请假、缺勤人员进行统计,建立健全部门考勤台账。
第六条各部门于每月结束后三日内将部门领导签字的考勤表上交人事企管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作为员工当月考核及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矿人事企管部负责对全矿的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准确的检查记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迟到、早退、串岗、脱岗、顶岗、旷工人员,对员工出勤情况中的违规人员及时查处、及时通报。
第二章考勤处罚办法
第八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计算迟到,迟到10分钟内罚款10元,30分钟内罚款50元;
二、矿员工凡早退10分钟的罚款10元;30分钟以内的罚款50元;
三、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者,以旷工1天论处。
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所属部门或人事企管部批准者除外。
第九条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者为脱岗,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顶岗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按一次一天旷工论处;
四、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五、旷工扣发当日工资的2倍,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上班期间睡觉者为睡岗,睡岗每次处罚50元。
第十一条 矿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每次处罚部门领导100元、考勤员50元。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上报考勤表、延误工资发放时间的罚部门负责人50元,罚考勤员20元。
第十三条上述考勤管理制度将作为员工年终评选先进、模范等重要依据。
11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矿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矿员工可享有法定假、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及事假的权利。
第二节请休假办法
第三条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员工休假必须由员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公休假由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其它假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报经本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本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在人事企管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三、矿各种假期最长时限为一个月,10天以上假期,由本部门经理及部门主管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矿长签字批准,并在人事企管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 员工公休假日原则上应将当月假期当月休完,不得跨月合并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由本部门提出调整休假申请,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第五条 公休假执行公休日休假制度,离家较远(居住地离略阳县城220公里以上)的员工、公休日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部门可适当安排员工集中休假(每季度安排一次,休假天数不能超过当月公休日天数或矿规定的公休假天数)。
第六条 员工在休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事假等假期之前,必须亲自填写请(休)假条,并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照旷工处理,擅自离岗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的员工,矿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员工请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中包含的法定假、公休假不扣除。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必须以电话或传真两种方式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期满后三天内说明原因补办请、续假手续,未及时补办请、续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在人事企管部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员工,假满返回岗位后须及时到人事企管部销假。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举行重大活动等,矿可适当调整或暂停法定假和公休假休息,各部门应按矿要求执行员工休假的审批。
第三节请休假条件及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法定假和公休假
法定假全年共11天,参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执行。
公休假即星期六、星期天,对于家庭居住地离略阳县城220公里以上的员工(父母或夫妻异地),每季度允许集中串休8天假。
第十三条 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年龄均符合晚婚法律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23天。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必须在请假申请中特别注明。
婚假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婚假须持结婚证,经矿综合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矿长签字,人事企管部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必须在请假申请中特别注明,假期发基本工资,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五条 产假
一、矿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正式女员工,可享受产假待遇休产假的女员工,经矿综合办公室审核,矿领导批准后,到人事企管部办理休假手续。
二、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初育为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女员工初育年龄为晚育者,给予男员工3天看护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的,矿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初育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初育怀孕满三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四、因生育产生的费用及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国家(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五、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院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女员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矿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七、如女员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矿可根据生产和女员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十六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医院证明并按照批准权限在人事企管部办理请假手续后,可享受病假待遇;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请假,并在病愈后持指定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职工病假超过规定的病假期而又不能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矿领导批准,可按病休有关规定执行。
3.如医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篇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