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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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台州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进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良好声誉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规划、按需引进。
人才引进须与学校的发展目标相一致,既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和硕士学位培育点建设需要,又要有利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利于人才队伍的优化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三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人才引进应优先保证学校硕士学位培育点、一流学科、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的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其它学科专业。
重点引进学术造诣深厚,有海外工作学习经历,在国(境)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骨干。
第四条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人才引进须严格考核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深入考察、严格考核、科学评价、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第五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人才引进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方式。
学校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职能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级学院人才引进实行党政共管负责制,院长负责引进人才业务能力的考核,党总支书记按照《台州学院拟入职人员思想政治与品德考察工作办法》(台学院发〔2019〕7号)做好引进人才考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工会(教师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总体负责学校人才引进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引进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并向学校提交本单位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围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调动、接收手续,兑现和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并为引进人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科研启动费的预算审核和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引进人才教学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管理处共同做好引进人才过渡住房的安排等工作。
工会(教师工作部)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工作。
第三章引进类别
第九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需要,引进人才分为四个类别:
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含博士和副高)。
1.学科领军人才(A-C类)
学科领军人才根据人才称号及教学科研水平分为A、B、C三类。
(1)A类:
“两院”院士、国家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以及海内外具有与上述人才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学者。
(2)B类: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引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以及海内外具有与上述人才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学者。
(3)C类: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本科高校)、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选、省引才计划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以及海内外具有与上述人才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学者。
2.学科带头人(D类)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省高等学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省“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本科高校)、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
对于不具有上述人才称号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人才,需符合下列3项中的2项,一般要求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1)自然科学类教师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不包括专项基金、主任基金和青年基金);社会科学类教师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1项(不含青年基金)。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下同)或第一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或《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社会科学类教师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一级权威,期刊定级按台州学院标准执行,下同);理学、农学和医学类教师在SCI二区及以上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至少4篇为一区,SCI分区按中科院JCR大类分区,分区以发表文章当年数据为准,不含会议收录论文,下同);工学类教师在SCI、EI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7篇。
(3)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视其业绩水平,经同行专家评议具备上述当量科研业绩,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
3.学术带头人(E类)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入选者、省引才计划青年项目、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各自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突出贡献,可起带头作用的专家或学者,具备担任学术带头人的能力与水平,要求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博士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大学或国外知名高校(单科性院校除外),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中的2项的高层次人才,一般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急需的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1)近五年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不包括专项基金、主任基金和青年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1项(不包括青年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近五年社会科学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一级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CSSCI(核心版)上发表论文5篇(1篇一级论文视同2篇CSSCI论文,下同);理学、农学和医学类教师在SCI二区及以上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一区);工学类教师在SCI、EI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3)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成果三等及以上奖励。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视其业绩水平,经同行专家评议具备上述当量科研业绩,可作为学术带头人引进。
4.博士(F-H类)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作风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强,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1)F类
既符合扶持发展博士学科(扶持发展博士学科目录每年由校务会议审定),教学科研业绩又达到业绩优秀博士要求。
(2)G类
符合扶持发展博士学科或教学科研业绩优秀博士。
教学科研业绩优秀博士要求如下:
教学科研业绩优秀博士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其中自然科学类博士近五年教学科研业绩需满足下列3项中的1项:
①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②理学、农学和医学类教师以第一作者(读博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论文视同第一作者论文,下同)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一区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工学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③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及以上奖励。
社会科学类博士近五年的教学科研业绩需满足下列3项中1项:
①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核心版)收录期刊论文3篇;
③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及以上奖励。
(3)H类
学校引进的应届博士根据学科差异,近五年业绩应达到相应学科的基本条件,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予引进(紧缺学科博士除外)。
化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SCI二区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CI一区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医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和生态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SCI二区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工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社会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CSSCI(含扩展版)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博士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有工作经历的人才,根据在工作岗位上取得应用型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经同行评议可作为H类博士引进。
5.副高(I类)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对于引进中小学省级特级教师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作风;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创新精神,本人在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引进待遇
第十条各类人才引进待遇如下:
类别
人才层次
购房补贴
(万元)
安家费
(万元)
科研启动费
(万元)
薪酬
(万元)
文管
理工
A类
学科领军人才
面议
B类
220
60
100
180-400
≥120
C类
180
50
80
160-300
≥80
D类
学科带头人
120
40
60
120-220
≥50
E类
学术带头人
40-80
30
30
60-80
F类
优秀扶持发展
学科博士
10-50
24
8
18
G类
优秀或扶持发展学科博士
10-50
18
8
18
H类
博士
10-50
6
8
18
I类
副高
(硕士学位)
5-40
2
4
10
注:
引进临床医学院博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0万元、安家费4万元和科研启动经费14万元,其考核工作由台州学院附属医院负责,考核标准及办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以I类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小学省级特级教师或具有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安家费追加4万元,不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小学省级特级教师则按I类引进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一律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引进人才安家费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拨付。
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购房补贴凭购房合同等材料一次性发放;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购房补贴凭购房合同等材料一次性发放引进首期经费,通过相应类别考核后再追加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全职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以及特别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可实行年薪制。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承担的职责与其协商确定年薪标准和发放方式等,签订年薪制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如属引进对象,则全额享受学校相应的引进待遇;若不属于引进对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具硕士学位),学校如安排其教学岗位,则仅给予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倡导和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学校还将视具体情况在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由学校和用人单位与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为多方争取经费支持,为引进人才提供成长条件,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申报上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引进人才若入选上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的,上级拨付经费均足额向引进人才兑现。
第十六条对从国(境)外引进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二年及以上国(境)外博士后研究经历或具有二年及以上国(境)外工作经历,未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但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条件,自引进后三年内可以给予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到校工作后,可在临海或椒江选择一处住房周转;学校没有提供周转住房的,在领取学校购房补贴前每月分别给予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2500、2000、1500和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入住台州市人才公寓则租房补贴均按600元/月标准执行)。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按层次较高一方标准享受,另一方按照本人层次标准享受50%的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
具体按照《台州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柔性引进
第十八条柔性引进指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以合同、聘期管理等方式,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十九条柔性引进的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是以参与学校重点建设平台、研究基地为主的,由相关平台、研究基地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引才方案,学校讨论通过后其经费由学校列支;一类是以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为主的,由相关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引进,经费在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一类是以从事教学和教学改革与建设为主的,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引进,引进程序、日常管理和薪资待遇等根据引进对象的业绩条件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来确定。
第二十条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
各学院须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校务会议审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引进程序
第二十一条制定引进计划。
在每年第四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并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发布招聘信息。
由人事处或由人事处授权各用人单位,通过媒体、招聘会等形式多渠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应聘。
应聘人员可自荐,也可以由国内外专家学者推荐或校内各学院推荐。
第二十三条提交应聘材料。
应聘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人事处提交应聘材料:
《台州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应聘报名表》《台州学院科研岗位应聘报名表》或自制的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证明)、科研项目立项、结题证书以及其它能反映情况和证明水平的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初审和考察。
1.人事处接到应聘者材料后应及时根据引进计划进行初选,并将相关应聘材料转送相关学院。
2.各学院自接到应聘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对应聘材料进行遴选、考察,并就引进的相关问题具体洽谈。
有引进意向的,填写《台州学院应聘人员考核审批表》,由学院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人事处组织审议。
人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并就引进待遇、聘岗等级等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五条学校审定。
经人事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提请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手续办理。
经学校同意引进的人才,按照《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配偶的工作,如符合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学校给予解决。
对于引进的教学科研骨干,其配偶是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于学校确定予以安置的引进人才配偶,安置部门不得拒绝接收。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期制和合同管理制度。
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岗教师的服务期为8年,引进的科研岗教师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中脱产学习进修(包括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根据相关规定追加服务期。
工作合同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聘期工作任务、工作待遇等内容,其中《台州学院引进人才考核标准》的要求应作为工作任务之一。
第二十九条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从人员流动介绍信开出之日算起。
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须全额偿还引进时提供的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上级拨付的购房补贴、安家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下同;签订其它附加协议的可按附加协议条款执行),并按协议交纳违约金。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
第三十条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考核任务根据引进时签订的合同进行考核,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为引进后第五年进行业绩考核,如考核时达不到《台州学院引进人才考核标准》基本业绩要求又无特殊原因者(社会科学类人才如果从原单位转入我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可视作完成业绩考核中基本要求的项目),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并须全额偿还引进时提供的购房补贴,并收回结余的科研启动经费。
如果五年内达到考核相关等级,经教师本人申请,考核小组审定,对考核通过者,学校当年兑现相关引进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台学院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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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引进人才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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