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部分高频考点1T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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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部分高频考点1TV
第二部分 税法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
一、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要点
内容
税收
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
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
主体:
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税法要素
十大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主要考点
征税对象
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率
税法的“核心要素”
比例税率
增值税等
定额税率
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等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起征点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
分类
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个体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前者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后两者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1】除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2】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要点
内容
一般范围
销售及进口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提供应税劳务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属“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无运输工具承运”属“交通运输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注意3】“程租”、“期租”、“湿租”属交通运输服务;“光租”、“干租”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注意4】“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但适用“零税率”
邮政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属“金融服务”
电信
基础电信服务
通话;出租带宽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
建筑
【注意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注意2】“疏浚”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金融
【注意1】区别“贷款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收入为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的“利息”
【注意2】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注意3】“融资性售后回租”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其他
【注意1】“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注意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过闸费)”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3】将动产、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4】物业管理属于“商务辅助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
【注意】“市容市政管理”属于“居民日常服务”
无形资产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注意】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属“销售不动产”
视同销售
货物
(1)委托代销货物;
(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
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服务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业
按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兼营
“多元化”经营
增值税不同税目混业经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
【注意】纳税人销售自产建材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
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
(1)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
非境内
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两个条件
其他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3)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资产重组
四、增值税税率
种类
具体内容
16%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0%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0%
货物
四大类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考点
农产品
(1)必须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2)必须是“初级农产品”
食用盐
【注意】必须说清楚,如表述为“盐”、“煤炭制品”均不属于
居民用煤炭制品
农机
【注意】非“农机配件”
服务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0
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提示】现代服务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服务
航天服务
五、增值税征收率
种类
具体内容
3%
小规模纳税人
除特殊的销售行为(如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不动产等),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
3%
货物
寄售代销、死当销售
选择3%
自产货物
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动漫设计制作和版权转让、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租赁
【记忆口诀】一个快递员快乐的一天:
上班从“仓库”中“搬”出快件,开着“租来的电动车”,去“派件”;
下班坐“公交车”去“体育馆”看“熊出没”大“电影”
【注意】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减按2%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2)销售旧货
【注意】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的2车1艇等属上述项目
含税售价÷(1+3%)×2%
5%
企业售房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个人售房
<2
全额
≥2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
差额
其他
免征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且选择差额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要点
内容
销项税额
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非价外费用
【提示】增值税+合理的代收款,确非企业收入,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
(1)零售价;
(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
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找本单位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
进口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特殊
包装物押金
白酒确认时点与其他产品不同
【注意】与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折扣销售
同一张发票注明,按折扣后金额计算
以旧换新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物易物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还本销售
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余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
【注意】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分两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融资租赁除外)
计算抵扣
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0%
不得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必须“专用”于上述项目
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的,按“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按简易办法征收
(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注意】
(1)
(2)(3)为考核重点
进项转出
(1)知道税额直接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2)不知道税额,先计算出税额还原成“
(1)”
存货:
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转出比例
服务(运费为例):
进项税额转出=运费×10%×转出比例
农产品: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0%)×10%×转出比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注意】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转入
适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认证
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留抵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七、增值税减免税
要点
具体内容
法定免税
传统行业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组织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殡葬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6)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9)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10)“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1)“个人”转让著作权;(1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1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
小微企业
月销售额≤3万元,免征(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八、增值税征收管理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货款
货物
货物发出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
进口
报关进口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进口
报关地海关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时间:
自×××之日起“15日内”
【注意】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
内容
联次
发票联
购买方持有
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记账联
销售方持有
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使用规定
不得领购
会计核算不健全;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或拒不改正
不得开具
零售(不包括劳保用品);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十、消费税征税范围
环节
具体内容
生产
生产销售
“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
委托方为纳税人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销售
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适用范围
不包括镀金和包金首饰
同时销售金银和非金银首饰
分别核算:
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
从高适用税率
包装物
“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以旧换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带料加工
按委托加工处理
【注意】金银首饰于零售环节纳税,于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不纳税
超豪华小汽车
适用范围
单价13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0%
【注意】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批发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税率:
11%+0.005元/支
十一、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要点
具体内容
税目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烟
不包括:
烟叶
酒
不包括:
“调味料酒”
高档化妆品
不包括:
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鞭炮、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小汽车
不包括:
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涂料
不包括: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
电池
不包括: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注意1】“木制一次性筷子”在考题中出现时,注意其表述的完整性
【注意2】现行消费税税目不包括“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不满250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
税率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注意】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从高适用税率”
十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要点
内容
从价定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从量定额
【注意】不要让题目中的价款迷惑
复合计征
【注意】看到卷烟和白酒,不要忘记计算从量定额部分的消费税;同时注意单位换算
特殊情况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征税
“换、抵、投”
按最高销售价格
包装物押金
【注意】白酒和啤酒与其他产品不同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及进口的组价与增值税相同
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注意】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再组价
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除条件
(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扣除范围
(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
(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要点
内容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无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二、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
收入项目
来源地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或劳务发生地
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年所得≤100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所得额
项目
具体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收入总额中,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
收入形式
货币
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收入,如“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非货币
非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收入,如“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收入类型
区别“财产转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采用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安装和检验
一般
安装程序简单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分得产品的日期
提供劳务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接受捐赠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确认金额
(1)“买一赠一”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扣除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税前扣除
项目
成本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1】三个比例要分别计算扣除限额,不能合并
【注意2】区别“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
保险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注意2】投资者未按期缴足资本,该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捐赠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注意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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