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的优秀出庭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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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优秀出庭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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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优秀出庭律师
法官眼中的优秀出庭律师
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上海高院原副院长邹碧华讲的很精彩。
其主要有四点:
一是相互独立。
法官在审判席上,律师坐在当事人席上,在角色上有分工,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二是相互配合。
在法庭上,律师要积极地展示案件的细节,展示对法律观点的思考,法官则需要认真地倾听;三是相互尊重。
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四是相互学习。
法官有法官的视角,居中裁判,更偏重于理性。
律师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可能有更多感性因素。
(1)
其实,邹碧华副院长的四点,还隐含着一个共同的愿景,即共建法治。
律师与法官都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每个律师、每个法官,甚至每个法律人,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共建中国法治。
从律师角度,无论老律师,还是年轻律师,无论是死磕派,还是温和派,都希望通过自己的代理行为,描绘出中国法律的愿景,为中国法治贡献出一点微薄的力量。
但实际上,根据各自法律职业的不同,法官消极中立,根据内心确信的事实,判断是非曲直,平衡社会利益关系。
而律师则通过法庭举证活动,辩论观点的说服,争取在法律范围内的本方利益的最大化。
基于此,律师的诉讼能力、法律观点的适用能力应当比法官更强、更专业。
也因此,律师实际上是倒逼司法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法官角度讲,更多优秀律师的出现意味着法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比如说,一个新型案件的出现,优秀律师会更直接、更准确地向法官展示案件的基本事实,更直白、更通俗地向法官说明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即使在简单案件的审理上,优秀律师可以更直接、更简洁地展示事实和法律观点。
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看到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很是复杂。
为了利益,有结成同盟的,有互不沟通的,有互不尊重的,有夹缝生存的。
当然,还有死磕到底的。
在法庭上,律师发言有的脱离主题,拖沓冗长;有的胡言乱语,不知所云。
对于律师的发言,法官有的放任不管,有的频繁打断,有的厉言呵斥。
在裁判文书上,对于律师的代理意见,包括诉辩观点,有的被大幅删减,有的被置之不理。
优秀的律师首先要尊重法官,积极与法官保持沟通,同时应当坚守底线,不谄媚,不做秀。
优秀律师与法官的良好沟通。
在开庭前,对诉辩观点是否清晰,诉讼请求法律基础是否明确,抗辩观点的依据是否扎实,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补强证据,事实是否清楚,是非是否分明,做出基本的判断,予以补充。
在庭审中,对法官的询问,要做好记录,并做进一步思考,对法官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不回避,不规避,坚持诚信诉讼。
在庭审结束后,积极制作书面代理意见,及时与法官沟通,弥补庭审中未及时表达的代理观点。
二、优秀律师所具有的品质
1.诚信。
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裁判,应当诚实、信用[2]。
现在的中国法庭,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任何后果[][3]。
这是微信上的调侃,却一定程序上真实反映了中国法庭的现状,特别是中国法庭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纵容。
审判实践中,律师在法庭上对于一些重要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经常不语;或者使用含混不清,语义不明,模棱两可的词汇;或者说“回去核实后再说”,之后便没了下文;甚至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公然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
在质证上,律师可以不根据证据内容而信口发表质证意见。
在辩论中,可以肆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在审判长胡云腾敲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槌时,明确告知诉讼各方,必须遵循诚信诉讼的义务,保证所提交的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否则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诉讼失信的法律责任。
这是中国继诉讼诚信原则写入民事诉讼法后,第一次在开庭时正式将诉讼诚信作为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诉讼义务。
诚信是中国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优秀律师视诚信为职业生命。
2.谦逊。
谦逊为一切美德的皇冠,因为他将自觉的纪律、天职、义务以及意志的自由和谐地融会到一起。
一个谦逊的人如果将自己身上一切值得赞扬的东西都看作是应该的、理所当然的,那么他就会将纪律当作真正的自由,并且为之努力奋斗。
谦逊好像是天平,人用它可以测出自己的分量。
通俗地说,就是不自大或不虚夸;谦虚,不傲慢[4]。
与谦逊相对的,就是自大、虚夸、傲慢。
傲慢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它往往表现在:
把对于某种复杂事物的模糊的、肤浅的、表面的印象当作知识。
做一个谦逊的人,就是说要做一个对别人的缺点宽宏大量的人。
在法庭上,有律师认为法庭的软硬件设施不行,妨碍了其现代科技手段的展示;认为法官水平低,听不进听不懂其法律观点;认为法官存在偏袒,只让对方说不让自己说等等。
这些都是律师自大、虚夸、傲慢的表现。
其实,律师应当从中国历史、国情以及法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更深入地、本质地了解中国法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中国法庭原本就有职权主义的传统和先天资质。
多数情况下,法官认为律师的举证太过于繁琐,发言太过于啰嗦,所以法官才更多更滥地运用职权方式控制庭审。
了解了中国法庭法官的深层次原因,那么律师就会理性地看待中国法庭存在的问题,就会更游刃有余地进行法庭活动。
在法庭上,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走当事人主义诉辩方式,希望优秀的律师参与庭审,以便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所以优秀的律师只要做好自己的角色本身即可。
一个谦逊的律师,可以轻易掌握庭审重点,通过自己精彩的说服能力,把法官吸引过来,让法官听得进去,听得明白,并想继续倾听下去。
3.宽容。
宽容,即允许别人自由行动或判断;耐心而毫无偏见地容忍与自己的观点或公认的观点不一致的意见[5]。
宽容,即具有开放性的胸怀。
在法庭上,优秀律师应当听得懂法官的语言,要听得进法官的建议;要沉着冷静地应对对方当事人抛出的各种问题。
现实审判中,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与法官发生争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说明律师没听明白法官要表达的意思,甚至有的律师在法庭审理中经常为某个程序问题与法官死磕。
有一个案件,原告为外国人,其中文护照叫某某喜,但其商标证载明权利人为某某熙,且该中文护照与商标证上的护照证号不符。
因为涉及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所以法官询问原告律师,二者是否为同一人?
原告认为就是一个人;这时法官就询问被告律师的意见。
被告律师未注意听法官问原告律师的问题和原告律师的回答,故未作回答。
于是法官将问题经过讲了一遍,并进一步询问被告律师。
这时原告律师提出抗议,认为法官有偏向和诱导。
其实,这个问题因为涉及到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
如果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那再往下审理就浪费了审判资源。
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一方面要听得懂法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听得进法官的问题。
不要一听对本方不利的就马上提出抗议,这样不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不利于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另一层次的问题,就是优秀的律师,要注意听法官提出的问题,不管这个问题是向谁发问的,都要听。
因为法官在法庭上的问题都应当是有所指向的。
要么涉及事实问题,要么涉及法律问题,不是走过场的演习。
法官有时碍于中立地位,有些问题不可能问得那么直接。
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在出庭之前,一定要准备好纸和笔,做好记录,认真思考法官问题背后的深刻含义。
4.礼仪。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方面的内容。
礼仪是我们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能力。
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6]。
在法庭上,律师无理由迟到,也不表示歉意;进入法庭不带执业证和身份证;开庭前故意与法官套近乎;法庭发言故意作秀,大声喧哗;不尊重法庭,不尊重对方当事人;抢话插话;甚至恶语中伤、人身攻击等等。
这些都是法庭上律师不注重礼仪的表现。
综上,优秀律师的表现在法庭之上,在于说服的能力,而不在于表演的天赋。
法庭庭审是运用证据调查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竞赛,不是表演,所以聪明、睿智以及随机应变等能力并不能算做优秀律师的品质。
三、优秀律师的法庭准备工作
身份。
律师要随身携带律师执业证、或者身份证。
审判实践中,律师经常不带律师证、身份证。
比如,一个外地律师出庭,没有携带任何证件。
首先是法庭安检无法通过;更重要的是在法庭上对方律师对其提出了身份质疑,严重影响了庭审的进程。
授权。
授权委托书是律师取得代理资格的重要文件。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庭律师没有授权委托。
这样就出现了开庭时未取得授权委托,要求开庭审理后补交的现象。
应当说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符合熟人社会的一般规则。
但一方面这与法治相悖,另一方面也存在如果法庭审理后无法取得授权,而上一次法庭审理不能作为开庭审理活动的风险。
审判实践中,曾经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解除授权。
对于律师授权取得后的一系列其他授权变化,律师应当准确、及时地告知法庭,或者在未及时告知法庭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转达授权当事人,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并同时提交了授权某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二审开庭传票送达给该律师后,在法庭审理当日,上诉人未到庭。
法庭经审查开庭传票已签收,遂缺席审理,按撤回上诉处理。
事后,当事人反映与该律师解除了委托。
这就涉及到律师的责任问题。
细节。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当事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以便尽快联系到当事人。
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有关文书的送达和告知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处分;亲自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细节,甚至有时候还涉及到庭后与当事人再次核对有关案件事实问题;涉及案件的必要知识和法律业务的准备,力争做到深入浅出地表述案件事实,让法官听得懂,听得明白。
同时,做好案件处理方向的预判;证据材料的编排整理、裁判文书的签收、上诉权、再审申请权的行使,等等。
四、法庭上优秀律师的表现
1.诉辩主张的判断与确定
明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特别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准确判断案件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
所以在法庭审理中,优秀的律师首先要判断、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是什么,是否明确具体。
在法庭上,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后,优秀律师要请求法院及时予以固定。
因为,之后所有的诉讼进程都将主要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
其实被告的答辩意见也应当是这样的,首先应当具体明确,其次应当请法庭予以固定。
不仅因为被告的答辩中可能含有自认的成分,主要是因为被告的答辩是被告的武器,可能是防御武器,也可能是进攻武器。
而且这种武器是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一对应的。
达到了这种对应关系后,一方面防止出现漏审漏判现象,另一方面即使不能达到推翻对方观点,就证明本方观点的目的,但至少会让法官在内心确信时增加了一定的砝码。
比如,在张三、李四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去长白山冬天一日游的旅游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有一个旅游项目是滑雪,需要用大客车把旅客一部分一部分地送到山腰,张三与李四是第一拨坐车上山的,到了山上,客车又到山下去接另一拨旅客,这时发生了意外,张三与李四在从山上往下滑的过程中,与另一辆上山的大客车发生了碰撞,受伤了。
张三、李四就起诉了旅游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好了,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这个得明确。
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也就是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之诉和合同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同,侵权之诉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原告的要求比较严格,不但要举证证明有损害,还要证明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且这种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而合同之诉就不强调过错。
明确诉讼请求后,法庭就要及时予以固定。
对此,优秀律师在法院没有及时固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主张,要求予以固定。
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涉及的诉讼利益不同,比如在合同之债的诉讼与侵权之债的诉讼中,可能存在是否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我国依据合同理论,很少能得到这方面的保护。
虽然在目前也有部分判决支持了合同的精神损害问题,但这也只是极少部分。
所以合同之诉与民事侵权之诉存在对受害人的保护周延与不周延的问题。
审查、明确完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同样要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促成原、被告诉辩主张形成交锋。
2.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
在法庭中,诉辩主张的固定,离不开请求权基础,离不开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
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法庭调查的重点。
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方法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何主张”。
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以归为六类:
合同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包括基于物权和债权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以及用益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包括代偿请求权、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等;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
运用请求权方法,要求法官依序探寻最合适的请求权基础。
例如,某甲将名贵花瓶交某乙保管,因乙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致花瓶损毁,甲起诉要求乙予以赔偿。
甲可以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请求赔偿,也可以依合同法第374条保管合同的规定,请求赔偿。
民法通则的请求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权属于合同上的契约请求权。
不同的请求权,得依当事人的选择。
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是指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后的,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
在很多时候,法庭争议的不是大部分案件事实,大部分案件事实无争议。
比如,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就存在这样几个要件事实:
1.双方签订有合同;2.合同约定有违约的发生和后果的条款,或者违约情形的交易习惯;3.一方存在违约行为;4.违约金的是否过高。
明确了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优秀律师会按该要件事实准备法庭调查中的举证和质证。
3.庭审举证、质证
真实法庭审理最具魅力的是法庭的事实调查环节,也就是举证、质证过程。
优秀律师应当特别关注举证、质证。
(1)确定本案证据
要顺利完成庭审举证质证,完成自己的说服任务,优秀律师首先要确定本案证据。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没有概念性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概念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审判实践中,特别是现在的民事审判中,一定要有正确的证据观念。
首先,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其次,证据一定要客观,第三,证据一定要合法。
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证据三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关联性,也就是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联系,有联系,就有关联性,没联系,就没有关联性。
在国外,关联性是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的一道门槛。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才能进入诉讼的大门,否则,就被排除到诉讼之外。
在国外叫可采性。
比如,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病历主要是判断医院方有无医疗事故责任的材料,与医疗事故就有关联性,所以病历就应当作为证据。
但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与案件事实有任何联系的材料,都应当作为证据。
不仅要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还要与诉讼请求有联系。
如果仅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与诉讼请求没有联系的,也不能作为证据。
还比如同样为病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双方对人身伤害、医疗没有异议,只是对于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时,其诉讼请求为精神损害赔偿,而病历虽然作为治疗的记载,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对于精神损害没有一定的关系,故也不应作为证据。
不应作为证据的材料还有一种情况:
单位证人。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下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虽然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要进行调查核实以及相应出庭作证的规定,但对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质证还缺少操作性和可行性。
单位作为法人,法律拟制的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同于证人证言。
在证据种类上,与书证更为类似。
所以规定证明材料的制作人出庭作证,难以保障质证的充分信和权威性、可信性。
所以对于单位的证明材料还需要进一步转化证据种类。
比如单位证明存在人事关系,那只要把人事档案作为书证即可;还比如如果单位有经办人的,可以由经办人作为证人证言。
证据的客观性,也叫证据的真实性。
不仅表明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即存在的客观,还包含证据内容的客观。
比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客观存在的,双方也应该予以认可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取得合法。
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是证据进入诉讼之门后,法院重点审查之处。
在国外,叫证据的可信性。
有人提出证据要有完整性。
我觉得,这不是证据的特性,不完整的证据也是证据,只不过他的证明力可能存在大小问题。
比如医院的病历,有某些仪器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医生要有主观判断,特别是大病、疑难病例要有专家会诊和研讨。
对于这些病程记载,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都需要提供,如果医院仅提供仪器检查结果,而对于病程记载,特别是医生的主观判断不予提供的话,可能就构成证据的不完整性,但不能因此而致证据不足,判决医院败诉。
另外,还有一个观念要确立,就是并不是一切材料都是证据。
比如事件发生后,媒体的报导,特别是现在民生电视节目的报导。
有这么一个案件,甲被楼上乙租住的丙家的玻璃砸伤。
事件发生后,某电视台对整个事件做了新闻报导。
这个新闻报导是不是本案的证据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这个报导从整体上看,它没有客观基础,是记者通过自己的采访和了解,所做的事件报导。
有可能还有自己的主观判断;第二,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虽然其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不是事件发生前或发生时形成的;第三,他没有证明力,这个报导不是当时形成的,是经过后期剪辑处理的,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
但话说回来媒体报导真的一点证据作用都没有吗,其实媒体报导也可能存在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性。
比如还是这个案件,是一家的窗玻璃脱落,砸伤了行人。
事件发生后,电视台到现场进行了采访,并拍摄了全楼的一个全景照片。
在照片中,清晰地反映着整个楼房只有被告一家的一块窗玻璃脱落,其他均完好。
这正好可以证明是被告家窗玻璃脱落。
其实这个全景照片就是证据种类里的现场勘查。
(2)了解证据内容
证据内容是证据的核心,既是举证的核心,也是质证的核心,是举证、质证的落脚点,是证明观点的载体。
证据内容能够更好的证明主张。
了解证据内容是优秀律师诉讼的起点,所以优秀律师一定要了解证据内容。
在特别的案件中,还要对证据内容在当庭展示。
比如说:
证明引用齐白石的画作,是不是合理使用时,就一定要对书中使用齐白石画作的目的进行了解。
可以通过书中引用部分的描述来分析;也可以从书目的前言,后记来了解。
比如涉案图书《山水画述要》第157页使用了齐白石的《借山吟馆图》,作为化繁为简的美,书中写到,也就是证据内容“任何绘画都要有形象,形象不外具象、抽象。
中国画的高境是在具象中抽象,抽象不离具象。
在刘白石的借山吟馆图中,极善于化繁为简,有一种单纯相素的美。
山上的一切复杂的树木草石都被省略,只画出了山的大形状,至于竹林的细节变化、河滩的沙石滩草变化也都被简单化,显得明爽干净,主题突出。
竹林近乎符号,但又颇象竹林,这即是抽象手法,所谓似与不似之间,不似之似。
中国画的特点与美感就在于此,主体鲜明,造型概括,不做自然主义的抄写描摹,而是重视主观的加工创造,但又不落于生硬编造”,同时还在齐白石的画作旁注明,“化繁为简的美”。
从文字中可以看出,这是对齐白石的画作进行化繁为简的介绍。
同时,也是在介绍中国画的高境界,一方面告诉我们如何欣赏,一方面告诉我们如何作画,这种引用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证据内容是法庭调查的重点,可能是案件胜诉、败诉的胜负手,优秀律师所应当特别关注。
同样是齐白石继承人起诉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齐白石于1957年去世,其著作权保护为死后五十年。
被诉侵权书籍何时出版是关键。
只要认真关注下版权页,看一下出版时间,“2008年出版”。
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简单判断出原告败诉。
可审判实践中,仅因此而致被告败诉的应当不在少数。
审判实践中,还有这样一个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举证证明双方签有借条(关键证据),法庭交由被告方进行质证,被告律师直接指出,借条的签订时间在原告主张借款时间之前形成。
对此,原告律师无法合理解释,故法庭直接判决原告败诉。
忽视证据内容,实际上可能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可能造成错案。
比如:
某峰公司诉山东某禾公司厌氧颗粒污泥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忽略了买卖合同“质量检验的约定”的证据内容。
该合同约定,买方可以派技术人员到卖方监督装货,满足第二条质量标准方可装车。
一审法院忽略了这条约定的存在,认为卖方应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履行交付义务,现其交付的标的物厌氧颗粒污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了这条约定,这个约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合同约定的是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而现在货已运到买受人处,才提出质量问题,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且厌氧颗粒污泥是活性物,质量保存有特殊约定,现没有证据证明在买方装车货物就存在质量问题,故买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不同的证据种类,其证据内容不同。
书证一般以“文字、图画等一定思想内容”为证据内容。
如收条载明“甲借乙人民币十万元整,在六个月内还清,不计利息;在年底前还清,计付三个月利息;在一年内未还清,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这些具体的约定即为收条的证据内容;物证以物的存在方式、形态等物的特征为证据内容。
如脱落玻璃碎片以及其中物质含量,原玻璃的破损形态为证据内容;鉴定结论通过鉴定材料、依据鉴定依据得出科学结论为证据内容;证人证言以证言的陈述为证据内容。
针对不同证据种类的证据内容特点,准确及时地抓住案件的核心。
比如说,书证合同,合同的具体约定就是证据内容。
合同一方借给另一方五万元,那么就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违约的证据内容;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交甲方的所在地法院解决,这是关于诉讼管辖地约定的证据内容。
再比如物证,双方之间发生一笔买卖,标的物为笔记本电脑。
原告认为电脑的处理器不是其所要买的英特尔的,而是赛扬的。
物证主要为该电脑的赛扬处理器。
这是原告物证的证据内容,是赛扬的,不是英特尔的。
被告说这不是我卖的,我卖的就是英特尔的,你看电脑上的封存条都被撕坏了,那撕破的封存条也是该案的物证的证据内容。
(3)举证
如何举证。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张三诉李四,说李四借其5万元。
在庭审中,张三举李四出具的欠条为证,但如果李四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法院如何判决,是判决支持张三诉讼请求呢,还是判决张三证据不足,败诉呢。
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从现实中讲,张三借给李四钱,基于张三与李四的哥们关系,也不可能找个证人来。
而且这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就一个欠条证据的案子,是立案时必须审查,还是裁判根据。
我觉得这是立案形式审查的必须。
有一个欠条,你来起诉就可以立案了。
但是,在法庭审理时,是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的,如何审查。
比如李四出庭自认,是欠张三钱,那就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一个证据存在,可以认定欠条真实,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如果李四出庭说,这不是我写的欠条,不是我签字,那还不行。
怎么办,鉴定啊,通过笔迹鉴定,还可以鉴定出来,这又是一个证据,鉴定结论,辅助裁判。
关键是李四下落不明,怎么办,我觉得还是张三举证不能,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待证据充分后,再重新起诉就可以了。
这种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
实践中一般就认定了这一个证据,这是无奈之举,有的时候是是法院经验在起作用。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欠条不真实,当事人出现后可以提起再审。
但这是本末倒置的想法,不可取。
优秀的律师此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一些证据,补强自己的主张。
比如,可以寻找李四的签字,比如李四的亲属能否认可,一个是借钱的事实认可,一个是签字的认可,还可以通过亲属认可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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