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关于土地征收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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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关于土地征收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土地征收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土地征收情况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4至5月,市政协副主席李国友、顾问陈志明先后带领部分省、市政协委员,深入到7个县(市、区),通过走访被征地农民和基层干部、听取各地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20xx年至20xx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是征地安置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市因各类建设共征农用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征地公顷,单项选址建设征地公顷。
已完成补偿面积公顷。
应安置农转非59397人,其中劳动力36284人。
已安置农转非21462人,其中劳动力12366人。
二是就业情况:
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实现就业29841人,就业率达到%,其中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3825人,用地单位吸纳1682人,自主创业3177人,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21157人。
三是社保情况:
全市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为36284人,已参保的有8866人,其中,万源市、开江县被征地农民由于未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无人参加失业保险。
征收失业保险费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
全市符合川办发(20xx)1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为57185人,已参保的有24510人,其中,通川区10600人、万源市5800人、宣汉县546人、大竹县6715人、开江县849人。
征收养老保险费万元。
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为17048人,已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有11407人。
未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努力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了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从目前看,全市被征地农民大多数生活状况较好,心态也比较平稳。
有20%左右的人经济收入比较丰厚,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有60%左右的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较为稳定。
有20%左右的人,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甚至生活出现困难。
原因是有的过去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缺少其它生存手段;有的是“4050”人员,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竞争力弱;有的是家里人生病等。
二、问题与困难
(一)被征地农民多数未农转非。
一是多数被征地项目不是全征全转,被征地村社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以及剩下的土地按其总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农转非指标难以落实到人;二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有农转非指标,但担心农转非后,享受不到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也担心今后若土地全征撤销建制分配集体资产时享受不到收益补偿,因此不愿意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民对农转非后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顾虑较多,农转非后就业难,怕生活无着落。
(二)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
被征地农民尽管就业率达到%,但其中70%以上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差;又由于受自身年龄、文化、能力所限,一些人对再就业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主观能动作用发挥不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意识不强;加之政府一些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效性不强,未能很好提升其职业技能,引导就业、指导创业不够,提供就业岗位有限,因此,就业仍十分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难度大、缴费标准不统一。
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应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以政府土地收益筹集为主。
但是,全市的征地项目多数是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和招商引资进来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财政无力兜底,不敢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加之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被部分村社分给了个人,集体拿不出,从而也增大了征收难度。
同时,根据川办发15号和川办函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区分为新被征地和老被征地农民,两者缴纳社保的标准不统一。
有的老被征地农民因当时得到的安置补偿费较低,无力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存在差异。
据了解,接近参保年龄上限(即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人员,由于参保后很快就能领取养老金,因此参保积极性较高。
而多数年轻人则认为,若现在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太长,领取养老金还要等上几十年,对自身生活只作眼前打算,希望将补偿、安置费直接发到手中,对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五)政策规定不一致。
按照川办发15号和川办函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农转非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两者规定不一致,致使基层单位操作困难,被征地农民也反映强烈。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和社会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要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协调指导,专题研究并解决好具体问题,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搞好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
由于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社保的相关政策较多且复杂,还有部分人对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准,甚至还有盲区。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政权。
各地除继续开展行之有效的报刊、电视、广播、专栏、咨询等宣传外,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被征地农民较集中的乡(村、社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解释。
可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等编印成册,送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同时,大力宣传参加保险与否的利弊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的转变和参保意识的增强。
(三)大力促进就业。
一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
二要明确用地单位吸纳就业的责任,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要将政府或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尤其是“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
四要完善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优惠政策。
五要政府就业部门搞好就业服务,随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促进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
六要尽力发展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四)确保社保到位。
一要切实落实农转非政策,将应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农转非。
二要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四要拓宽社保资金筹集渠道,除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社保金纳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外,可建立社保调节基金,其经费从土地收益中留取部分,从资源税和项目投产后税收中提取部分,实行逐年滚动注入,缓解政府投入压力。
(五)实行统一政策。
调研中,倾向性的意见是解决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政府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被征地农转非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统一确定为50周岁,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
XX年关于土地征收情况调研报告
一、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状况
当前全区被征地农民的状况从土地占用的情况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部分失地。
集中在等工程周边。
主要特点是大多为带状占地,占地面积相对不大,对失地农民的生活有一定影响。
通过土地调整等措施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二是全部失地。
主要集中在片区、片区以及正在开工建设的非遗园。
两个片区涉及失地农民万多人。
其中:
16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万人,16周岁以下5500多人,60周岁以上4200多人。
主要特点是土地全部被征用,失地农民没有了生产资料,也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整体推进缓慢,主要原因:
一是资金筹集困难。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应由征地者、集体、个人共同分担。
由于被征地农民人员多,社保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象,让社保资金一次性到位,也增加了筹资难度和财政负担。
同时,土地的分期征用也增加了一次性社保资金到位的难度。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相对偏低。
土地征收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一方面,在征地过程中虽然对一些补偿标准采取了法定征地补偿的最高限,但部分资金落实不到位。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补偿标准达不到经济发展的水平。
三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优惠政策、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但目前缺乏与之相应的政策。
同时,现有政策对于全部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偏低,难以维系被征地农民的正常生活。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解决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应对,调整完善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从根本上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问题。
(一)建立符合城市发展进程的社会保险机制,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片区、片区以及非遗园建设完成后,这些区域的失地农民自然成为了新城区的“新市民”。
无论被征地农民愿不愿意,他们的生活已经被全部城市化了。
建立符合城市发展进程的社会保险机制,符合将来城市发展的要求,同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城镇化过程中贫困群体的产生。
一是依据政策,分类参加养老保险。
按照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养老金待遇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低费率、广覆盖政策,针对纯农村居民实施地扶助。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纳入不同的养老保险范围。
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即16至55周岁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55周岁以上的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采取辅助性措施解决好基本生活问题。
二是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目前有三种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
已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大多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需要对其他被征地农民,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问题。
三是纳入失业登记范围,解决就业前的失业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的性质相同。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用工单位更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目前征地补偿采取的是货币一次性安置,而大多数村居采取的是将补偿费一次性打净分光,这种方式只能保一时,不能管长远。
特别是对于不善于理财的被征地农民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用完,生活没了来源,马上就会陷入了困境。
而农村有一技之长、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青年农民,早已就业。
大多数文化水平低、以种植业为主、没有劳动技能、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很难找到工作,失地后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来的生活极不稳定。
因此,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方式势在必行。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坚持均等分配、确保社会保障、重点补助的原则。
在征地补偿分配上,首先要保证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其次针对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对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人员预留部分生活补助金,按月发放,以保证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对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在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同时,从土地补偿费中划拨出一部分定期发放,解决其今后基本生活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可采取政府出资一块,土地补偿拿一块,集体、个人出一块多方出资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生活补助金可从土地补偿款中解决。
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使用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在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农村低保的水平较低,城乡差距较大,将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影响基本生活。
(四)统筹规划,采取多种补偿方式,健全综合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行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在坚持大规划的同时,按照人口、户数、土地面积等,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采取补偿金入股、租赁经营的方式,使被征地农民通过持有预留土地股份获得“股金”收入,让失地农民不仅有生活补助金、薪金和社会保障金,还有“股金”,从而使长远生计更有保障。
(五)强化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才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防止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城区的新失业者。
1.制定相应的用工政策,最大限度帮助就业。
对征地片区内的用工单位,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用工政策,对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重点雇佣被征地农民。
确定一定的用工比例,根据用工单位要求,采取先培训后就业的方式,解决片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2.强化技能培训,竭力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岗就业。
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使被征地农民有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问题。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构筑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平台。
把被征地农民就业纳入城镇失业职工再就业工程范畴,让其享受创业过程中税收、行政性收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创造良好条件。
4.积极拓宽就业门路,全方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做好指导,及时提供用工信息;发挥阳光大姐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采取劳务派遣、职业介绍等方式,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形式实现就业;利用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对使用一定数量被征地农民的用人单位参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给予政策扶持,全方位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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