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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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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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
篇一: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
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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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
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
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
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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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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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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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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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返还及利息计算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返还及利息计算
整理人:
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
20XX年7月16日,某某公司与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签订《广东省省道那水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广东省省道那水线(S281)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工程地点为茂名市七迳—那霍。
第二条约定工程的承包方式实行大包干(包工包料),工程内容为设计图中路基、路面、(桥梁另定)、涵洞及附属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
第三条约定工程造价暂定8000万元。
第四条约定,总工期为14个月,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XX年8月8日开工,至20XX年12月30日竣工,按工程指挥部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日期为准,以上时间为计划时间,竣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标准确定,开工前十五天,签发进场施工通知书。
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向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缴纳保证金160万元,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由某某公司分两次打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账户后该合同即生效,第一次在20XX年8月28日打入80万元,第二次在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给某某公司进场通知书后打入剩余80万元,工程竣工后该保证金160万元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某某公司。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若工程不能保证某某公司正常进场施工,则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应立即无条件退还保证金160万元给某某公司。
20XX年7月28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出具两张收到某某公司共计80万元广东茂名公路工程人工保证金的收据。
20XX年8月28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又出具收到某某公司再交纳的80万元广东茂名公路工程人工保证金的收据。
20XX年8月29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向某某公司出具《进场通知书》载明:
茂名那水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定于20XX年9月17日正式动工,希望某某公司完善好进场前的各项手续及机械设备等工作,依时进场。
20XX年11月29日,大地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某某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
“由于公司与广东七那公路有限公司签订的那水线(S281)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相关施工手续出现问题,造成施工延后。
因此给贵公司带来的麻烦深表歉意。
贵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与我司签订的公共联营承包合同书将继续生效。
”该函件载明的校对为苏万明。
另查明,20XX年12月27日,长城工程公司在重庆成立重庆工程局,负责人为胡国文,营业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杨河三村5号5-5;20XX年3月,大地集团在重庆成立重庆分公司,并任命胡国文为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租赁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杨河三村5号5-5为经营场所。
某某公司没有公路施工的相应资质。
庭审中,大地公司认可苏万明曾系其职工,仅是在20XX年11月29日已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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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省道那水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书》、三张收据、《进场通知书》、《回复函》、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法院推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某某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承包涉案工程,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某某公司与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签订的《广东省省道那水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书》,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应退还某某公司160万元的保证金。
因某某公司对自己没有公路施工的相应资质是知晓的,对于合同无效原告存在过错,故关于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其的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但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在20XX年8月30日至20XX年10月22日期间占用160万元所产生法定孳息,应一并返还某某公司,故某某公司要求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以16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利率,返还某某公司20050px"width="450px"al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titl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
8年8月30日至20XX年10月22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
以160万元为本金,20XX年8月30日至9月15日共计17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7.56%,利息5712元;20XX年9月16日至10月8日共计23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7.29%,利息7452元;20XX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共计21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7.02%,利息6552元;20XX年10月30日至11月26日共计28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75%,利息8400元;20XX年11月27日至12月22日共计26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67%,利息6552元;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0月19日共计666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利息159840元;20XX年10月20日至12月25日共计67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60%,利息16676元;20XX年12月26日至20XX年2月8日共计45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86%,利息11720元;20XX年2月9日至4月5日共计56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0%,利息15182元;20XX年4月6日至7月6日共计92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40%,利息26169元;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6月7日共计337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65%,利息99602元;20XX年6月8日至7月5日共计28天,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40%,利息7964元;20XX年7月6日至10月22日共计109天,人民银2
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5%,利息29793元,由此,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应返还某某公司利息共计401614元。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长城工程公司作为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的总公司,对其退还保证金1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大地公司及大地公司重庆分公司虽与长城工程公司及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属于关联企业,但属于各自独立的法人,某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长城工程公司或者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对大地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回复函》予以认可,不能以此证明某某公司与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之间的合同关系发生转移,某某公司要求大地公司及大地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主张。
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60万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60万元20XX年8月30日至20XX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401614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00元、公告费1150元,由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负担18680元,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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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