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利率.docx
- 文档编号:6206363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47.07KB
个人借款合同利率.docx
《个人借款合同利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借款合同利率.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个人借款合同利率
个人借款合同利率
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详细版)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XX0001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事,甲方不得随意变更资金使用用途。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年。
2.本合同借款自资金借出之日起计息,按(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满1季度的当天。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借款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发生任何影响其经济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
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借款期间,甲方变更其住所、电话等信息时,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
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___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字):
日期:
签订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乙方(签字):
日期:
篇二:
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借款用途:
。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利率:
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
按以下第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第四条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分期还款的,按____(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______(次月/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____(月/季末月)的20日。
可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1期利率)1每期还款额=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担保的共性条款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人同意以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
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
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
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的个性条款
保证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动产质押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
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
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权利质押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
篇三:
个人无息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无息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个人无息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按基准利率浮%)。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2);(3)。
二、用款
篇四: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贷款
贷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九条。
贷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九条。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
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
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篇五:
最实用的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0XX
借款合同
甲方(债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债务人):
公民身份号码:
为满足乙方急需的流动资金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
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小写:
¥.00元)。
借款期限贰个月,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合同到期后可续,但乙方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个人 借款 合同 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