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18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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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1818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通信局房的用电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国联通各级机构分别简称为“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运行的通信电源、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系统(以下统称“动力系统设备”,相应的维护及管理部门统称“动力维护部门”)。
本规范适用于动力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通信机房的动力系统设备应参照执行。
1.通信局站的动力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范。
2.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为其它企业代为维护的动力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对外代维”),如代维协议无其他特殊规定,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参照本规范。
3.中国联通委托其它企业代为维护的动力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委外代维”或“维护外包”),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与代维单位签订代维协议。
第3条本规范是中国联通动力系统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各级网络运维管理、生产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4条本规范为中国联通内部的技术性、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第5条如执行本规范个别条文有困难时,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6条本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条本规范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
第二章市电供电系统
第一节市电供电标准分类
第8条根据通信局房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线路引入方式及运行状态,将市电供电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按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市电供电的可靠性指标。
市电供电的可靠性指标如下表:
分类
条件
平均停电次数(次/年)
平均停电时长(小时/次)
一类供电
两路独立电源
≤12
≤0.5
二类供电
两路电源或一路电源
≤42
≤6
三类供电
一路电源
≤54
≤8
四类供电
一路电源
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注:
每类市电凡不能满足上表中本类市电所有指标的,均应做降档处理。
第10条通信局房应具备的市电供电标准。
根据通信局房的性质和重要性,其应具备的市电供电标准如下表:
通信局房类型
电源系统不可用度
建议市电标准
最低市电标准
一类局房:
省会城市和大区中心枢纽的长途、网间关口、HSTP、数据节点,传输一级干线
(国家级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省会或重要城市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容量大于5000KVA的IDC数据机房、网管计费中心。
)
≤5×10-7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
一类市电
一类市电
二类局房:
本地网枢纽的长途、网间关口、LSTP、数据节点,传输二级干线,1~5万门市话,有非常重要的大用户
(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地市级核心网局、容量大于等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
)
≤1×10-6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10分钟。
一类市电
二类市电
三类局房:
县区级枢纽,1万门以下的市话、远端模块局,有数据专用UPS系统的局站,有重要大用户
(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容量小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
)
≤5×10-6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0分钟。
二类市电
二类市电
注:
二类市电标准中,应首选双路供电的类型,其次再考虑一路电源的类型。
第11条市电供电标准应与后备发电机组的配置数量及后备蓄电池的总放电小时数对应,具体配置数量请参见相关章节。
第12条当市电供电标准不能满足通信机房的供电要求时,应尽快申请改造外市电。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改造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加强维护。
第二节市电供电质量
第13条电压偏差是供配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各点的实际电压U对系统标称电压Un的偏差δU,用百分数表示,即:
U-Un
δU=------x100%
Un
第14条对于35kV系统,电压偏差δU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应≤10%;对于10kV系统,电压偏差为:
-7%≤δU≤+7%。
第15条对于低压交流供电系统,供电质量的允许值如下:
低压交流供电电压、频率以及允许变化范围
标称电压
(V)
受电端子上电压偏差
频率标称值(HZ)
频率变动范围(HZ)
220/380
-15%≤δU≤+10%
50
2
第16条各级电压下的供电质量达不到本规范要求,应首选考虑合理选择变压器的电压分接头的位置,合理减小配电系统的阻抗,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尽量使三相负载平衡等措施,其次再考虑使用稳压器、有载调压变压器等调压设备。
第17条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只有当采取相应措施后供电电压偏差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三章变配电系统
第一节高压供电系统
第18条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时,高压系统的两路进线宜设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同时还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第19条当远期负荷发展不大时,高压配电设备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当远期负荷发展较大时,现有高压配电设备应能满足近期(三年内)负荷配置(不包括另行增加系统的情况)。
当远期需要新增变压器时,高压配电系统应预留高压出线柜。
第20条当高压供电系统具备双路市电供电功能,且配置了联络柜时,不论两路市电是主备用工作还是分负荷供电,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联络开关三个开关间要联锁,在任何时候只能闭合其中的两个。
此时,除非供电部门审批不通过,不应设置成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互锁。
第21条采用继电保护装置的高压设备,每年应断电进行参数校正。
第22条高压配电柜的保护参数应设置全面合理,与被保护的设备相匹配。
第23条操作电源应具备双路电源输入,宜选择DC220V或DC110V输出。
操作电源应运行良好,输出电源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蓄电池宜选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第24条所有高压供电设备的安装均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第25条高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第26条维护人员应能快速完成高压市电的倒换和送电,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第27条高压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第28条高压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
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
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
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29条对于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
如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二节变压器
第30条变压器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
经常运行的负荷宜为其额定容量的70~80%左右,不宜小于其额定容量的50%,三相负载应尽量平衡。
第31条当变压器最大负荷(含蓄电池均充功率)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的90%时,应严格控制变压器的负荷增加。
同时,应报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备案。
第32条季节性负荷较大时,宜设置2台或多台变压器,其中部分变压器承担季节性负荷,其余应能承担长期性负荷。
第33条一类及二类通信局房应采用2台或多台变压器,在其中1台变压器故障或检修时,其余变压器可满足保证负荷用电。
第34条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第35条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0%时,变压器应考虑降容使用。
第36条变压器的温控系统应运行正常。
强制风冷式变压器的风机应运转良好。
第37条变压器机房内宜配置有空调或降温系统。
第38条变压器温升不应超过标称温升,不应有温升明显异常的情况。
第39条在谐波背景下运行的变压器,应根据背景谐波的大小,根据变压器的温升情况和变压器的运行状况,适当降容使用。
第40条变压器的安装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第41条变压器设备外壳及中性点应可靠接地。
第42条除完成维护规程规定的相关巡检内容外,变压器还应定期安排专业部门或厂家进行检测或维修。
第43条变压器设备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第44条变压器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
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
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
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45条对于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
如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三节低压供电系统
第46条低压供电系统应按满足近期负荷需求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同时,应考虑扩容方便。
如果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第47条低压供电系统中的变压器或油机输入总开关及母线应按本段低压母线的远期负荷配置。
第48条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
第49条市电与油机间的转换宜采用4极自动切换开关ATS,具备自动与手动切换功能,其性能应符合系统的使用需求。
第50条低压供电系统的设置,宜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留出移动油机接口。
第51条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接线方式。
第52条低压交流供电系统的接线应简洁可靠,自变压器起,至UPS、开关电源等通信电源设备或机房空调的配电级数应≤4级。
第53条低压供电系统应接近负荷中心。
第54条通信机房各重要负载(开关电源、UPS)的交流供电,应采用全程双回路保障供电的方式,严格避免出现单点瓶颈。
第55条低压系统中上下级开关容量及参数设置合理,过载时能够做到选择性保护。
在短路时,选择型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电流要大于下级的非选择型断路器的瞬断电流(1.2倍);在不影响灵敏度和上级保护的情况下,选择型断路器的瞬断电流应尽量整定大些。
(其他补充说明,建议不写入正文。
开关一般不以使用年限作为指标,一般以开关的机械寿命、电气寿命作为指标。
ABB塑壳断路器的机械寿命一般为20000~25000次;电气寿命(415VAC)一般为5000~8000次。
ABB框架断路器的机械寿命一般为12000~25000次;电气寿命(440VAC)一般为1800~15000次。
施耐德塑壳断路器、框架断路器的机械、电气寿命略有不同)
第56条断路器电流保护装置一般应具有三段保护特性(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
第57条低压系统应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
补偿电容器应视系统的谐波情况串接一定比例的电抗器以抑制谐波、避免谐振。
一般可选择串联6%电抗器的调谐电容器组。
第58条低压供电系统中总电流谐波含量超过10%时,应配置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理。
第59条低压配电系统,严禁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配电分路使用。
第60条机房空调配电屏,宜采用分励脱扣,与消防联动,火灾发生时,必须自动切断空调电源。
第61条配电柜互感器的安装,A、B、C三相互感器应避免重叠安装(即外壳相互搭接),这将会影响互感器的散热,若谐波较大引起发热,外壳容易硫化而导致间接短路。
第62条所有低压供电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第63条低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第64条低压供电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重要分路或设备的仪表误差率不大于5%。
第65条低压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第66条低压交流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15年。
电容器及有源滤波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
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
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
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67条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
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四章备用发电机系统
第68条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可按近期重要负荷容量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配置。
当系统中存在谐波,备用油机的容量应根据谐波大小适当放大以确保油机能够正常带载工作。
第69条核定备用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还应视用电负荷的谐波特性及突加突减负载的特点确定。
对于有瞬变的负荷或者异步电机负荷,每台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按大于单次加载的负荷的两倍校验。
对于交流不间断设备(UPS),核定其需要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1.5~2倍计算。
核定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参照上述原则。
即核定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的保证功率按UPS及开关电源容量的1.5~2倍计算。
第70条备用发电机组的台数,应根据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分类配置。
使用二类市电供电的局房,除主用机组外,还应配置有备份的机组。
确保任一台主用机组故障时,能够使用备份机组继续保证供电。
第71条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5%时,备用发电机组应考虑降容使用。
第72条现场后备燃油的储备宜能保持发电机组8小时满负荷工作。
第73条发电机组排气管路不宜多于2个90度弯。
如果超过2个90度弯或者排气管路过长,应加大截面积满足机组排气背压的要求。
第74条发电机室应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音措施,满足YD5167-2009《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75条油机房进排风风量充足,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额定功率的5%。
这就要求油机室的进排风、排烟管管径的选择必须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第76条发电机组的启动蓄电池可选用富液式铅酸隔爆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第77条备用发电机组应安装在承重能力足够的机组基础上,应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第78条备用发电机组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其中性点是否接地应与负责市电油机转换的转换开关是否选择4级有关;采用3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不应接地;采用4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应接地。
第79条备用发电机组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第80条发电机组的更新周期为累计运行小时数超过大修规定的时限。
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发电机组,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及大修。
如果评估和维修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
如果评估或维修后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81条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
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82条柴油发电机组的储油间宜单独设置,门、墙壁均应具备防火功能;应采用防爆灯、防爆开关;并且储油间和外界必须具备独立的通风装置,如采用防爆风机通风等。
第83条由于油机室需要考虑进、排风等因素,不是一个密闭的空间,油机室的消防往往被忽视,需要强调的是油机室的消防必须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84条油机的排烟,条件许可,每台油机宜设置独立的排烟管道。
确因条件限制,多台油机需要共用排烟道时,应考虑油机排烟的通畅。
第五章UPS供电系统
第85条UPS单机额定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第86条UPS系统宜采用并联冗余的工作方式,且并联的台数不宜超过3台。
第87条根据所供电负荷的重要性,UPS系统可选择组成带同步控制的双系统,完全独立的双系统,或N+1并联冗余单系统等不同的系统结构供电。
不应采用单机、单回路的供电方式。
第88条同一套UPS系统内部,同时输出的多台UPS设备之间负载应能平均分配,并机负载均分不平衡度应≤5%。
第89条当双系统UPS中某套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单系统UPS中某台UPS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其余UPS设备的单机负荷率最大不应超过80%。
第90条UPS供电系统的主路输入(整流器输入)和静态旁路的输入应分别引自不同的输入开关。
但两台(或三台)UPS的旁路电源必须来自同一个变压器。
第91条UPS供电系统宜设置可将整套系统旁路的外部旁路。
第92条对重要的通信负荷,UPS供电系统的输出直到设备机柜,应提供全程双路供电。
除非通信设备是单电源输入的情况,应避免UPS输出配电系统中出现单点故障。
第93条对于双电源的服务器设备,其两个电源宜来自两套UPS系统,即宜采用双母线的供电方式。
第94条UPS电源系统,输入、输出配电屏(不含二级配电屏)的所有断路器宜采用电子脱扣,避免因有的配电分路由于采用热磁脱扣,灵敏性较差,造成开关越级跳闸的现象。
第95条UPS系统输出端应尽量做到三相平衡,中性线电流(含三次谐波叠加产生的电流)不宜大于相线电流的50%。
第96条对于新增UPS设备,容量大于等于60kVA的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ITHD)应满足YD/T1095-2008《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的I类要求,即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5%(满载)。
在设备半载时,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小于等于7%。
在设备轻载时(30%负载率),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小于等于10%。
对于现有UPS设备,如果现有UPS设备容量较大,负荷较重,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较高,对系统的安全供电有影响的,应加装有源滤波器进行治理。
第97条6V、12V电池的大电流、恒功率放电性能优于2V电池,UPS电源系统应优先考虑采用。
但6V、12V电池的单体容量一般不超过200Ah,UPS供电系统后备电池组并联组数不宜超过4组。
当采用6V、12V电池并联组数较多时,可采用2V电池。
300kVA以上容量的UPS设备宜选择单体端电压为2V的蓄电池组成后备电池组。
第98条UPS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第99条UPS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误差率不大于5%。
第100条维护人员应熟悉UPS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能熟练进行手动旁路/逆变切换、单机撤出、并入并机系统等操作。
第101条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第102条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第103条UPS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对于为重要负荷供电的UPS系统,应监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第104条UPS主机的更新周期为8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
用于重要通信机房的UPS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
对于用于一般场合的UPS系统,在超过更新周期时,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
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
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105条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
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六章直流供电系统
第106条本规范所称的直流供电系统包括:
专用的交流配电屏、整流器、直流配电屏、后备电池、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
第107条整流器应满足通信负荷、蓄电池充电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其中n为主用,n≤10时,1只备用;n﹥10时,每10只备用1只。
第108条直流-直流变换器应满足通信负荷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
第109条采用逆变器时,主用逆变器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配置一台备用。
第110条48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3.2V,24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2.6V。
在计算全程压降时,不应完全以现有负荷为依据,应结合配电屏的容量,适当考虑远期的需求。
同时,蓄电池至直流屏的压降应按蓄电池远期放电电流考虑。
48V直流供电系统,电池组的压降按0.24V考虑,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的压降一般控制在1V以内(相当于满载时),直流配电屏的压降按0.5V考虑。
(其他说明,不作为正文:
对于一套开关电源系统供电的两个回路,在没有并接之前,两个回路间因传输线路引起的电压差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以内)
第111条通信负荷不应采用分别从两套直流系统同时并列供电的方式运行。
第112条直流列头柜宜采用双回路输入。
第113条直流系统应严格控制使用容量,各配电屏的最大电流不应超过该屏额定容量的80%。
第114条直流系统上下级熔断器应匹配,能够基本做到选择性保护。
第115条直流配电系统严禁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分路使用。
第116条直流配电系统应尽量避免地线串接的情况。
第117条直流配电系统输出杂音应满足指标要求。
第118条直流系统的输入电流谐波含量不宜大于5%(满载)和8%(半载)。
如大于上述标准,则应结合直流系统总容量的大小及对整个供电系统的影响考虑进行谐波治理。
第119条交流开关使用在直流环境中,存在风险并且会存在明显的误差,直流环境需采用特殊设计的直流开关。
第120条直流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第121条直流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精度满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122条维护人员应熟悉直流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和操作,能熟练进行启动/停机、熔丝更换、均浮充转换等操作。
第123条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第124条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直流屏工作地应牢固且具备足够的载流量。
第125条直流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应检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第126条整流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
直流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必须事先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在评估结果良好的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考虑继续使用,但宜降容使用,并加强维护。
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127条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
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七章后备电池
第128条各系统后备电池的容量配置应结合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分档次配置。
一类市电供电的局房内的各电源系统后备电池总放电小时间应不小于一小时。
二类市电供电的局房,应根据局房的类型、后备发电机组的配置情况,后备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按1~3小时配置。
第129条直流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结合直流系统的容量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快,则应按系统容量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慢,则可按近期负荷需求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配置。
第130条UPS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UPS系统的额定容量配置。
第131条当单组蓄电池容量不足时,允许并联使用。
但蓄电池并联组数不应超过4组。
第132条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时期、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第133条蓄电池组容量的计算应按照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中给定的蓄电池容量公式计算。
第134条并联工作的所有蓄电池单体的电导、内阻值相差不应大于20%。
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电池端电压差不大于90mv(2v),240mv(6v),480mv(12v)。
第135条蓄电池连接条截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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