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22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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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22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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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清偿
【答案】:
B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60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②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
对于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直到破产为止;对于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③本题中,德胜公司虽属外国法人,但其在中
2.下列各选项所述的甲对乙享有(或主张)的权利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哪一个?
A、甲的电脑(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被乙盗窃后,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经批准投资建造的房屋(一直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被乙霸占后,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6岁)的父母离异后,甲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乙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
D、甲在与配偶乙分居5年后,对乙提出同居的请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答案】:
A
【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
(二)项之规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故A选项当选。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
(二)项之规定,不动产物权,无论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其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B选项不当选。
③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C选项不当选。
④根据通说观点,同居请求权系纯粹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D选项不当选。
3.下列情形,能够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一个?
A、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B、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C、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
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D、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
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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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B
【解析】:
①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
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
故B选项当选。
③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故C选项不当选。
④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
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0题,单选)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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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保证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保证期间、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
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因此是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因此,推定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来的期限变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因此视为期限不变,依然在原来的期限内承担。
约定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
甲公
5.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
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19题。
单选)
A、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4节>养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收养的条件。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所以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且其生母徐某有抚养能力并不影响将小强送养,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收养法》第7条第2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故B项错误。
《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小强现年9周岁,无须征得小强同意,故D项错误。
6.甲只有两个亲人儿子乙、女儿丙。
甲得知自己罹患重病后,打印了一份自书遗嘱,言明自己拥有的玛莎拉蒂汽车由乙继承,兰博基尼汽车由丙继承,甲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注明的日期为2012年4月1日。
2012年7月1日,甲上班时闲来无事,请同事钟某、王某(与甲无利害关系)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言明:
"自己死后,自己的玛莎拉蒂汽车由丙继承,兰博基尼汽车由乙继承。
"2012年7月2日,甲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死亡。
因甲未订立其他遗嘱,乙、丙就汽车的继承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死亡时,乙基于遗嘱取得玛莎拉蒂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B、甲死亡时,乙基于遗嘱取得兰博基尼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C、甲死亡时,丙基于遗嘱取得玛莎拉蒂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D、甲死亡时,甲、乙均不能基于遗嘱取得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7章>第2节>遗嘱的形式
【答案】:
D
【解析】:
①《继承法》第17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打印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成立自书遗嘱。
故甲订立的第一份遗嘱未成立。
②《继承法》第17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若不存在危急情况,遗嘱人不得订立口头遗嘱。
故甲订立的第二份口头遗嘱未成立。
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7.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冰箱。
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
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丁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就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无权请求戊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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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①丙作为乙商场的委托代理人与甲订立冰箱买卖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乙商场享有,而不归委托代理人丙享有。
故A选项错误。
②丁系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故B选项错误。
③丁系乙商场的履行辅助人,丁错误交付买卖标的物,应由乙商场就此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故C选项错误。
④戊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应由乙商场对甲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戊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8.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2013年卷三3题,单选)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
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
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胁迫。
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和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当选。
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
C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
D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且二者之间具有正当的关联性,故不成立胁迫,当选。
9.下列四种情形中,乙向甲作出的抵销通知到达甲时,能够产生抵销效果的是哪一个?
A、甲欠乙的3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个月后,丙欠甲30万元刚到期,丙死亡,乙通过继承承受了丙欠甲的30万元债务。
乙立即通知甲抵销30万元
B、甲欠乙30万元货款,乙欠甲30万元借款,均于2012年4月1日到期。
货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直到2016年4月1日,乙发现自己欠甲的30万元借款尚未偿还,乙当日通知甲抵销30万元
C、甲欠乙30万元到期不还,双方发生争执时,乙故意打伤甲,法院判决乙因此赔偿甲15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通知甲抵销15万元
D、甲对乙负担的交付价值30万元大米的义务到期未履行,乙对甲负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抵销
【答案】:
B
【解析】:
①A选项中,在乙享有法定抵销权之前(抵销适状之前),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即乙无权通知甲抵销),仅能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即甲有权通知乙抵销)。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2012年4月1日,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货款债权到期,乙享有法定抵销权(此时,抵销适状)。
此后,因乙怠于对甲主张债权,致使乙对甲30万元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种情况下,根据通说观点,乙对甲的30万元货款债权仍允许作为主动债权被抵销(即乙有权通知甲抵销)。
换言之,2016年4月1日到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3节>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题中,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须通知对方。
②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价款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叫作预付款。
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
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
但是,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
11.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法人机构的类型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题中该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况下,才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C、D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12.李雷与韩梅梅于2017年1月1日结婚。
基于以上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2017年3月,李雷因赌博欠债5万元,此债务系李雷与韩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B、2016年12月,李雷向王明借款3万元,用于其与韩梅梅婚后租房,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C、2018年3月,李雷向赵前以个人名义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手表,赵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D、2017年4月,李雷向周鼎以个人名义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周鼎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
B
【解析】:
《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入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选项A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虽然李雷系婚前以个人名义向王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双方婚后租房,故债权人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权利,故B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3.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
新到台式电脑100台,每台4000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
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
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
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6目到达甲公司。
甲公司未表态。
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
则:
()
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
依《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14.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年卷三22题,单选)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1节>无效婚姻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乙结婚3年后,乙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故A项婚姻有效,不选;欺诈不是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故B项不选;C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无效,故C项应选;D项为受胁迫的可撤
15.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年卷三1题,单选)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
B项,属于纯粹的经济损失,甲将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并未直接给乙的人身、物权造成损害,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此约定尽管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C。
16.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
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
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
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17.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
则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以积极行为为要约和承诺,故选项ABC错误,D项正确。
1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行为
【答案】:
A
【解析】:
①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主要包括:
(a)添附(加工、附合、混合);(b)先占;(c)善意取得;(d)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e)合法建造房屋;(f)生产;(g)没收、征收。
②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分两类:
(a)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
如:
通过买卖或赠与受让物权;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物权。
(b)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如:
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19.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
()
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的技术合同
B、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的技术合同
C、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技术合同
D、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的技术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技术合同无效的问题。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
20.3月1日,甲将其一套房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4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
第二年,丙(因其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行使抵押权,因丙急需住房结婚,甲、丙为此达成协议约定:
"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折抵200万元债务。
"但甲未通知乙。
一个月后,乙知情。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诉请法院认定甲、丙之间的协议无效
B、甲、丙达成该协议前,须经乙同意
C、乙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5日内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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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复习题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