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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手套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劳动防护手套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11月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及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对劳动防护手套行业采取国家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产业政策制定、产品开发和推广的行政指导、项目审批和产业扶持基金的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商务部主要负责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宏观调控、协调行业发展。
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包括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下属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手套行业分会等。
这些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参与行业国家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实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等。
2、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1)国家产业政策
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该目录中功能性防护手套所属的“社会群体个人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属于鼓励类项目。
②《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在2011年9月21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规划提出我国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与自我防护能力亟待加强。
规划中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并将“个体防护装备关键技术”列为安全科技学研重点领域。
此外,在促进安全产业发展方面,提出要重点研制个人防护等安全设备,将其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围。
③《产业用纺织品的“十二五”规划》
2012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产业用纺织品“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产业用纺织品行业的发展目标,包括:
产业用纺织品行业的纤维加工总量稳步增长,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配套环境逐步改善,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使产业用纺织品成为我国纺织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增长极。
(2)中国市场的法律法规
劳动防护手套作为个人防护用品,属于职业安全与健康范畴。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3)主要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及准入标准
随着国际社会对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日益关注,全球各国都在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员工在劳动过程的安全与健康。
目前,发达国家为改进职业场所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条件,颁布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并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来促进该法案的实施,已经建立起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
同时,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建立健全中。
此外,世界各国从事标准和认证工作的组织,都在制定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世界各国制定的关于劳动防护手套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断增多。
而且相关国家还制定了选用劳动防护手套的标准。
①美国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A、美国要求使用劳动防护手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970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后颁布实施《1970年职业安全卫生法》,同时根据该法成立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
该法案旨在保证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并在颁布实施后持续修订。
OSHA关于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29CFR1910.138(a)规定,若员工手部暴露在危险工作环境中,雇主应选择并要求员工使用适合的劳动防护手套,标准中所列的危险工作环境包括被可以被皮肤吸收的有害物质,对人体有害的极端温度及可能导致严重割破、撕裂、擦伤、刺穿或化学烧伤的工作环境。
OSHA标准29CFR1910.138(b)规定,雇主应结合员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手套使用寿命、危险环境及潜在危险等因素对劳动防护手套性能进行评估后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手套。
OSHA标准29CFR1910还针对各种行业、各种工作对于手部可能会受到的伤害,如对有害材料、有毒物质、机械类、火、电以及一些特殊行业和工作等都分别提出了穿戴劳动防护手套的要求。
B、美国关于选择劳动防护手套的相关标准
由国际安全设备协会(ISEA)手部防护小组制定,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专门颁布的劳动防护手套的选择标准ANSI/ISEA105-2011,是专门为促进使用者和雇主对于特定工作场所引起的伤害选择适当的手套而制定。
标准规定为生产厂家提供统一的、数值化的方法,根据劳动防护手套可以抵抗特定的污染物和伤害进行产品级别的确定。
具体的内容包括:
手套级别分类以及应用、手套的性能、合格标准、不同材料下手套的测试方法、劳动防护手套选择程序建议以及提供相关信息。
ANSI标准虽然是非强制性标准,但作为美国市场选择劳动防护手套的标准,对产品提出了严格要求。
而且,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客户要求进行ANSI标准认证。
②欧洲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A、欧洲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欧盟指令是欧盟条约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它对全体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防护用品的欧盟指令89/656/EEC规定了工人在工作中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最低要求。
指令中规定当危险无法被避免或被充分控制至合理范围时,工人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所有工作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适用于工作涉及的特定危险环境且不会额外增加危险,必须符合人体工效学且适合于工人的健康状况,必须在任何必要的调整后适合工人穿戴。
B、欧洲关于劳动防护手套的相关标准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个人防护用品欧盟指令89/686/EEC中规定劳动防护手套作为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只有通过CE认证,符合个人防护用品指令和其他指令的健康和安全要求,才被允许在欧盟区域进行销售。
CE认证针对各类劳动防护手套的功能及特性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检验测定规范:
③日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A、日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日本于2016年最新修订的第25号法律《工业安全和健康法》LawNo.57ofJune8,1972指出在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类危险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员工受到损害。
B、日本关于劳动防护手套的相关标准
2000年2月20日,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更新并制定了日本工作手套标准JISL4131-2000,专门针对劳动防护手套的适用范围、种类、品质、材料、试验方法、检验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还针对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的系列试验方法在JISK6404号标准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例如:
防水试验、抗撕裂强度的测定、耐磨损试验、耐火性试验、粘结阻力的测定、透气性测量等共计22项专项测试。
虽然JIS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但是日本客户往往对劳动防护手套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严格程度甚至高于该标准。
(4)产品进出口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无缝针织手套,根据产品海关出口分类来看属于纺织产品,其产品进出口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
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2005年1月1日起WTO成员国之间取消配额,这对促进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增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产品在向有关WTO成员国出口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WTO成员可只对中国产品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该规则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WTO成员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以下简称“纺织品特保规则”)。
根据该规则,WTO成员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具体为:
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员不能对纺织品同时使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纺织品特保规则。
2009年1月1日,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服装贸易的纺织品特保规则已退出历史舞台。
②中美和中欧关于纺织品贸易有关规定
2005年11月8日,中国与美国签订《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上述数量管理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中国输美纺织品配额时代结束。
2005年6月,中国与欧盟签订了《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10个类别的纺织类产品实施数量管制,上述数量管理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
2007年11月15日,商务部公布了《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改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一年)。
自此,中国输欧纺织品配额时代结束,所有输欧纺织品出口不再受任何配额或数量限制,改为实施非实质性限制的双边监控和许可证管理,且上述许可证管理制度也已在2008年12月31日结束。
③《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并自2006年9月18日起发布施行。
该办法对纺织品配额分配方式,企业资格的确定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
一是在配额招标方式上用协议招标代替公开招标,建立了一个有序,具有可预见性的配额政策,为纺织品出口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贸易及政策环境,有利于纺织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提高纺织品配额的使用率。
二是配额只分配给向设限国家(地区)出口的企业,而不再分配给只向非设限国家(地区)出口的企业,提高了配额的使用效益。
从2009年开始,占全球纺织品贸易总额65%的美国和欧盟已经解除了对中国纺织品的配额管理。
目前,仍然对中国出口纺织品进行设限管理的国家主要为巴西、阿根廷、土耳其和加拿大等。
上述国家中土耳其、巴西和阿根廷自身为纺织品生产国,占中国纺织品出口额的比例不大。
二、行业基本情况
1、劳动防护手套产品概述
手是人体最为精细致密的器官之一,它在人类日常生产、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手部损伤或者功能的丧失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人们面临的劳动环境越来越复杂,有的需要大量使用电气设备、大功率机械设备,有的需要面对高温、高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因此劳动过程中手部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
手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包括撞压、擦割、高温、低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微生物等在内的多种伤害。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统计表明,在各类导致人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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