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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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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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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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00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本章包括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两部分。
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项唱施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是根据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规章、技术标准编写,首先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阐述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与订标、分包、安全生产、质量事故与处理、质量评定与验收等相关规定;其次根据建设项目控制目标,阐述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造价与成本管理、施工组织设计等;最后阐述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管理”是考察应试者综合运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以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考核内容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科目考试大纲,可覆盖《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本书的全部知识。
基本知识点的考核方式是以案例分析形式体现。
本节列举了19个案例,更多案例见网上增值服务。
本章的重点包括:
案例分析、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分包、安全生产、质量事故与处理、质量评定与验收、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造价与成本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等相关规定。
通过对所列举案例的分析,了解案例的结构和要求,掌握分析的思路和要点,并学会举一反三,灵活运用考核科目所阐述的知识,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1F42O0l0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1F420011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
水利是国家基础设施。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水利工程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方面项目管理自:
规章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该规定发布实施于1995年4月21日,共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建设程序、实行“三项制度”改革其他管理制度、附则等六章。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规章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该规定于1998年1月7日发布施行,共9/L条。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和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又称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经过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文件)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三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等编制。
立项过程(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根据目前管理现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其中:
(1)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2)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L1996]608号)编制。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编制。
水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如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3)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其中概算静态J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
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4)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运行准备)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完成生产准备(运行准备)是工程由建设转人生产(运行)的必要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设为管理创造条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运行准备)工作。
生产准备(运行准各)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生产(运行)组织准备。
建立生产(运行)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招收和培训人员。
按照生产(运行)的要求,配套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使之能满足生产(运行)要求。
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宜尽早介人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熟悉有关情况,掌握生产(运行)技术,为顺利衔接建设实施和生产(运行)阶段做好准备。
●生产(运行)技术准备。
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生产(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
●生产(运行)物资准备。
主要是落实生产(运行)所需的材料、工器具、各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各。
●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各。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可以从基本建设转人生产(运行)。
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7)进行。
(8)后评价阶段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51号),工程三没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对照项目立项及建设相关文件资¨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称为=目后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经济评ˉ——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等;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社会影响和移民安置规
实施及效果等;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影响区主要生态环境、水土流失问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执行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项目T际的实现程度及可持续性的评价等;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功程度的综合评价。
项
舌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互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r正。
1F420012掌握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在施工准各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3)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3.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人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注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一项水利行政许可,水利部1998年7月8日曾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废止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L1998]275号),所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停止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行政许可要求,故“已办理报建手续”已经不是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的条件之一。
1F420013掌握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t的实现。
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根据水利享《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人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其中:
(1)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
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
从工程整体效益以及目标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3)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
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
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
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签订的施工合同。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开工手续如下:
(1)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2)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3)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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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14掌握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
1994年在长江三峡工程开工典礼大会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提出“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正式文件写人了关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是指导全国进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在总结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2]2006号)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项目建设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提出的,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实施项目法人的意义是这样阐述: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以上两个文件中提出实行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则参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指出,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因为,水利工程属基础设施,所以不管是经营性还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0]20号)指出,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各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有关责任。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E2001]74号)指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外部环境问题;
(6)依法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和设备的招标,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
(12)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参建单位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水利建设工程是我国建设领域最早推广建设工程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方式的行业。
1982年7月鲁布格水电站、1986年板桥水库复建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投标,在当时曾引起强烈轰动。
水利部20世纪80年代曾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颁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对此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该d[定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上述所列文件主要针对施工招标,关于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工作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该规定2001年10月29日颁发,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七章附则等共59条。
为了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施行,有针对性地规范重要设备和材料、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领域的招i投标活动,水利部陆续主持或参与颁布的实施细则有: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夂建管E2002]587号)。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ocL0日,水建管E2002]ˉ85号)。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0号)。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筹2号)。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J总[2004]511号)。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1号)。
对于投诉处理、行政监督、监察、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等方面,水利部也出台了相应时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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