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建立打击非法拼装汽车长效机制的经济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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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建立打击非法拼装汽车长效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十堰建立打击非法拼装汽车长效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在湖北省十堰市,有着一项将近十年历史的地下产业,这就是非法汽车拼装业。
十堰是东风商用车公司总部所在地,中国最大的卡车生产基地,靠山吃山,一大批地下汽车拼装车应运而生,并且形成了从零配件加工,厢体改造,整车组装,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协助上牌一系列完整的产业链条,可以说是名声在外,甚至被戏称为中国三汽。
这是2012年3月14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对十堰汽车产业的评价,其措词的严厉令每一位生活在这座商用车之都的人们脸上蒙羞。
消息披露出来以后,转眼之间十堰非法拼装汽车产业的消息遍布中国大江南北的各大媒体和网络之上,对十堰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不坚决打击非法拼装汽车,十堰汽车城的声誉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十堰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东风汽车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坏,如果任其发展,十堰商用车之都的地位可能会丧失,十堰打造“国内商用车第一,国际商用车第三”的战略目标可能无法实现。
所以,目前对提供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产业链应该加以严格的治理和整顿,对非法拼装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应该给予最严厉的打击。
一、十堰区域内非法拼装汽车产生和蔓延的经济学分析
要问在十堰什么生意最赚钱?
我们可能会说,汽车行业!
你不能否认,十堰市的非法拼装汽车是和汽车产业的发展有关的,巨大的利益让非法拼装汽车行业铤而走险,一本万利。
抑制非法汽车拼装犯罪也是十堰市委市政府常抓不懈的工作,可是,十堰非法拼装汽车犯罪减少了吗?
答案是没有。
为什么,多次的中央电视台披露曝光,政府部门的多次打击和治理整顿,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在十堰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拼装车力度和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什么违法者顶风作案,甚至“乐”此不疲?
因为我们没有完全建立一个有力打击和治理的有效机制和治本的长效机制。
如果让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下非法拼装汽车的利润以及市场供求,一切问题都可以非常明确。
(一)十堰区域内非法拼装汽车产生与蔓延的成本分析
如何计算非法拼装车的利润?
我们知道利润是指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一项经济活动的收益越多、成本越低,则利润越高,人们就会趋之若鹜。
非常拼装汽车的收益,就是指以违反国家汽车产业相关规定,没有经过任何正规的质量检验,设计生产、制造过程的“随心所欲”和零部件的偷工减料取得的非法收益。
非法拼装汽车的效益可用非法拼装汽车纯收益额或非常拼装汽车的纯收益率来表示,前者为非法拼装收益扣除非法拼装成本的差额,后者为非法拼装纯收益与非法拼装成本的比值。
非法拼装汽车生产者的收益是巨大的,其来源几乎都是非法的,归根到底,他们实现巨额利润的前提是必须非法生产。
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拼装汽车可以被视为一种能被定量计算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非法经济行为。
由于非法拼装汽车是非法的经济行为,所以非法拼装汽车的利润就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
从非法拼装汽车的成本看:
非法拼装汽车成本是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必然付出的代价,是指在一个特定社会中非法生产行为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现实的制裁和谴责,包括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
具体包括被查处的概率、法律处置程度、经济惩罚程度、精神或名誉损失等等。
道德成本主要包括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我们应该这样来计算非法拼装汽车的成本:
非法拼装汽车的成本=非法拼装汽车的直接成本+非常拼装汽车生产的机会成本+(受惩成本×破案率)。
当非法拼装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产生非法拼装的动机;当合法生产收益大于其成本或风险时,会产生合法生产的动机;非法生产收益与非法生产成本的对比关系决定着非法生产动机的产生。
非法生产的成本大,非法生产的收益则小,非法生产的成本小,非法生产的收益则大。
所以,非法生产成本在非法生产汽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非法生产着是理性的经济人,是追求利润极度大值的主体。
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非法生产成本”大于其“非法生产利润”时,由于得不偿失,无利可图,他可能放弃非法生产汽车。
相反,当人们判断其预期“非法生产的成本”低于其“非法生产的利润”时,他将会实施非法生产。
因为在这种情况非法生产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在利益驱动下,最有可能作出实施非法生产的决策。
(二)十堰非法拼装汽车产生与蔓延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我们再从非法生产的供给和需求方面来看:
在多次的打击和治理整顿非法拼装汽车的专项活动中,大量的非法拼装汽车会暂时的减少,根据经济学的供求原理,非法拼装汽车的供给也就暂时减少了,非发拼装汽车的供给曲线就会向左移动,价格就会向上移动,但是同正规汽车生产商的价格相比还是相差的很多,再者,非法拼装汽车的企业就会通过降低工人工资,利用更加劣质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租用价格更加低廉的土地以及采用采用更加隐蔽的方法进行生产。
这样,供给一方面相对的减少了,但是通过以上手段,价格向上移动的幅度并不大,因此,非法生产厂商的利益并没有收到太大的影响。
通过分析了供给方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非法拼装汽车的需求市场,由于非法拼装厂商的存在,首先有一个汽车的生产市场,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化的进程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还处于较低水平,由此,我国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基础设施的投资必然会加大,对汽车特别是商用车的需求数量也在不断的加大,加上价格的优势,可以提供购车发票,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提供不同厂家的汽车商标,当汽车造出来之后,你想挂哪个商标就挂哪个商标。
购买者可以通过缴纳相关的保险费用,保险部门也就可以提供相关的保险服务,即使出现公共方面的事故或者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损失,可以降低购车方的经济损失,如果相关执法部门、甚至地方政府不能抵住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能从制度层面上规范十堰境内的汽车产业,那么,由于生产者可以获得需求市场的相关信息,购买者对非法拼装汽车制造商的市场信息也是对称的,从这方面说,整个市场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而且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他们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利益(收益成本)成本。
这样需求市场会越来越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多次严厉的打击和治理整顿,没有起到彻底治愈效果的原因。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非法拼装汽车的生产市场问题,让非法生产者或者非法生产厂商无利可图,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那么我们追根问底,如何让非法拼装汽车生产者或者非法生产厂商无利可图?
非法拼装汽车之所以屡打不止,屡治不绝,主要是由于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收益较大,自动转为现实性。
只有当非法拼装汽车企业有非法生产的动机,并且认为收益大于成本时,这种可能才转为现
实。
反之,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动力则弱小。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一
系列措施,通过建立严密的打击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制度、严厉的惩治手段威慑非法拼装汽车企业,提高非法拼装的成本,要使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真正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甚至是无收益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蔓延。
遏制与惩办非法拼装汽车企业,要加大对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查办力度,增加非法拼装汽车企业被发现的概率,经济上的处罚力度要远远大于其收益,不使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在经济上占便宜,使其害怕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以及形成“非法拼装汽车不能获利”的心理约束,从而抛弃非法拼装生产汽车的念头,使合法生产企业者自觉律己,非法生产企业自觉收敛,达到预防和遏制非法拼装汽车获利的目的。
二、十堰建立打击非法拼装汽车长效机制的措施与办法
(一)加大非法汽车生产企业和非法生产者的机会成本,提高受惩成本,使其不敢进行非法生产。
非法生产的机会成本,由于非法生产者或非法生产企业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从事汽车的非法生产活动,便不再能有机会将这些资源用于其他遵纪守法的经济活动活动,由此所自动放弃的遵纪守法生产活动可能的纯收益,即为非法生产的机会成本。
所以,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和严格治理。
从处罚的角度来看,对于非法拼装汽车生产企业,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过查证核实以后,处罚力度要足够大,大到能够彻底遏制的目的;从违反公共安全的角度来说,给予非法生产汽车的主要负责人以必要的刑事处罚,比如直接定罪,直接入刑,直接追究安全方面的罪责。
从行业管理角度来看,严格行业进入制度,凡是有过从事非法拼装生产的企业,以后不能再进入汽车行业的任何相关生产领域(包括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保险等等)。
借鉴国外经验,对于非法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非法拼装生产企业生产的行为,即使非法生产一个汽车零部件,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坚决打击。
非法拼装生产的实质是利益的诱惑,非法拼装生产汽车的要害,不仅在于它所获得收益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十堰经济社会的发展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因此,打击和治理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力度要彻底,不搞下不为例,一次处理到位,让其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对帮助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均视为同伙,实行加倍罚款,从而对非法拼装汽车生产企业个人产生巨大的威慑效应。
(二)提高非法拼装汽车的风险成本,使其不能违法生产。
加大执法力度,严密法网,使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和个人无空可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设,把汽车生产企业那些应该做、那些不能做,什么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反对等要求,明白无误地讲清楚,并严加督促,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对非法拼装的企业,一经查实,要公开曝光,加大其生产和拼装的风险成本,使之望而生畏。
严刑重罚对任何非法生产和拼装的企业和个人要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下不为例”、“既往不咎”、“以教代处”等一些法外施恩的东西。
加大相关部门的工作渎职的成本,用重典整治腐败人员,提高的受惩成本。
使其在受到不法利益诱惑时要三思而行,不敢铤而走险。
所以,现阶段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惩办渎职的力度,用严刑峻法来对付,不仅让渎职者在政治上付出巨大代价,而且在经济上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使之真正得不偿失,对渎职人员和保护伞,不管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后台多硬,名气多大,一律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使有钱者不能以钱买通、践踏法律;使有权的部门或有权者不敢以权谋私,藐视法律,为非法拼装汽车生产企业开绿灯和合法通行证以及充当他们的保护伞。
(三)强化监督,形成揭露非法拼装车的大攻势,提高其“被发现率”,提升非法拼装汽车的道德成本,使不愿非法拼装生产。
非法拼装车企业被发现的几率也是非常拼装车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
如果非法拼装车生产企业被发现的几率高,就意味着生产非法拼装车的风险大;反之,如果非法拼装车生产企业被发现的几率很低,尽管有完备的法律规定,也会无形中削弱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受到法律惩处的力度,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就会有更多企业有非法生产拼装汽车的动机。
疏于监督,不仅是导致非法生产拼装汽车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十堰非法生产拼装汽车导致“被发现”几率低的重要原因。
监督应当起到两个作用:
防止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产生和发现企业非法拼装汽车的行为。
但目前十堰市的监督机制是习惯于被动的监督非法拼装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忽视了主动挖掘和发现非法拼装汽车的监督,这种机制已不能适应目前十堰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
提高非法拼装汽车的生产成本,必须充分发挥监督“发现非法拼装汽车企业产生、生产情况存在”的重要作用,尤其要通过强化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相关监督职能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揭露非法拼装汽车的强大攻势。
1、加大非法拼装汽车职能机关的独立监督权。
打击非法拼装企业的职能机关的独立监督权,是整个监督机制的核心。
打击非法拼装汽车企业职能机关有了更多的独立监督权力,便于集统一领导和发挥职能作用,有利于消除监督过程中的推诿扯皮,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样才易于及时发现渎职和腐败行为,使被监督者的违法生产行为的风险变大。
2、加强对十堰区域内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是揭露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有力武器。
经过中央电视台的多次披露和十堰市委市政府对非法拼装汽车企业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后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会更加的隐蔽,非法拼装企业也会更加依靠一些控制着部分公共权力的人,依靠内在的制度体系监督,往往受到掌权的非法拼装企业企业保护伞的重重阻挠。
而舆论监督具有手段现代化、形式公开化和传播快速化的特点,是跨区域、跨空间的,可以有效突破这些阻挠。
另外,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本比较低,更有利于普通百姓,更有利于消费者群体检举揭发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
因此,要积极探索新路子,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当然,就目前来说,关键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新闻媒介更为充分的采访报道自主权,加大揭露非法拼装汽车企业非法生产的力度。
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营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舆论监督环境。
3、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群众参与打击非法拼装汽车的程度、群众举报率直接决定着非法拼装汽车企业“被发现”的几率。
因此,作为监督机构,首先要充分拓宽群众举报渠道,提高群众举报非法生产拼装企业行为的积极性。
要在群众中大力宣传企业合法生产汽车方面的法规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熟悉掌握打击非法拼装汽车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披露各种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信息,让群众了解情况,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要确保群众举报途径快速化、方式多样化,保障来人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自动举报、在线举报方式的实现。
其次要制定举报激励措施。
对查实的举报线索,十堰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补偿及奖励。
再次要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非法拼装汽车企业行为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实现,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四)要加大查案力度,严肃执法执纪,提高非法拼装汽车企业的法律成本。
立案率、成案率和结案率是影响非法拼装汽车成本的重要问题,必须通过加大查案的力度确保“三率”的提高。
要通过专门机关办案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各执法执纪机关联手行动等办法,扩大查案视野,广挖深挖十堰区域内的非法拼装汽车企业,使法“网”密而不漏,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拼装企业的产生,在对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查处中,一要坚决,二要从重,不光查到底,而且处罚到位,绝不给非法拼装生产留任何侥幸心理和逃避处罚的机会。
要扩大查案视野,广挖深挖腐败分子,使法“网”密而决不让非法拼装企业有藏身之地,破除非法拼装企业的侥幸心理和素质较低者的仿效心理,坚决维护十堰商用车之都的形象,保证十堰做大做强汽车产业,加强汽车产业的支撑,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
(五)发挥制度要素功能,增加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艰难程度,构成不能进行非法生产的制度防线。
非法拼装汽车的制度成本是存在非法拼装汽车领域内的一种特殊的追偿性成本,即非法拼装汽车生产成本的计算必须以高出非法拼装汽车的收益为原则,否则就难以有效的遏制非法拼装生产的蔓延。
如果一个可以通过非法拼装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行为得到比从事合法生产汽车还要多的纯收益,那么就意味着为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企业的产生和蔓延提供了适宜的制度基础。
十堰目前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高收益低风险的成本提示我们应该在机制性缺陷上寻找非法拼装汽车生产规范缺失的原因。
缺乏苛条密制的遏制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规范。
苛条密制是制度遏制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关键。
由于没有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制约束非法拼装汽车生产成本的高收益低风险,这就使得非法拼装汽车生产商有太多的非法拼装生产汽车的机会。
因而,如果从现存的体制和机制上不能有效的增加非法拼装汽车生产企业非法生产的成本,减少非法拼装汽车企业非法拼装生产汽车的机会,那么十堰区域内的非法拼装生产汽车还将成更加蔓延扩大的趋势。
一方面,由于面临大量非法拼装汽车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制度缺位和制度虚设等制度盲区、制度功能没有真正体现出来的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一些应急建立的打击和整治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规章虽然解决了一些表现突出的问题,但由于关键制度尚未建立,重点也不突出,再加上已出台的这些制度比较零星分散,降低了这些决定、规章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另一方面,打击非法拼装汽车生产的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
再者监督机构本身缺乏监督。
在现行的监督机制中,对监督机构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办法,导致一些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借监督之权谋取私利。
再由于缺少具体可供执行的监督程序,使群众和消费者的监督权无法实施。
因此,使人们往往以沉默来对待自己的监督权。
总而言之,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严格的职权行使程序,缺乏完善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惩罚制度,不能使非法拼装汽车生产企业和个人慑服于罚则的威力不敢实施非法拼装生产汽车。
因此,必须建立起一种合理的机制,使非法拼装汽车生产成为一种高风险、高成本、无利润的行为,以有效遏制非法拼装生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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