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环境体系绿色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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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环境体系绿色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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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修订说明
1-2
3.5
采购管理
13
3
3.5.1
供应商的选定
13
1.0
前言
4
3.5.2
向供应商提供资讯
13
1.1
目的
4
3.5.3
供应商的管理
13
1.2
范围
4
3.5.4
资料提交及相关要求
14
1.3
引用标准
4
3.5.5
采购品的管理
15
2.0
术语与定义
4-5
3.6
生产管理
16
3.0
绿色管理体系
5
3.6.1
生产控制
16
3.1
总要求
5
3.7
来料检测和判定
16
3.1.1
总经理的责任
5
3.7.1
检测对象
16
3.1.1.1
绿色管理方针
5
3.7.2
检测频率
16
3.1.1.2
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目标
5
3.7.3
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
16
3.1.1.3
公司绿色管理系统(GMS)组织结构图
6
3.7.4
检测设备的维修管理/校正
17
3.1.1.4
职责与权限
6-9
3.7.5
公司内检测人员的培训
17
3.1.1.5
绿色管理手册的制定与修改
9
3.8
不合格品的管理和追溯
17
3.1.1.6
绿色管理体系的宣传
10
3.8.1
追溯原则
17
3.1.2
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的责任
10
3.8.2
隔离和处置
17
3.2
设计管理
10
3.8.3
记录
17
3.2.1
禁用化学物质的贯彻
11
3.8.4
报告
17
3.2.2
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选定
11
3.9
纠正和预防措施
18
3.2.3
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确认
11
3.9.1
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
18
3.2.4
选定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及原材料的确认检测
11
3.9.2
绿色管理系统的纠正
18
3.3
文件、资料、记录的管理
12
3.9.3
纠正及预防处理的记录
18
3.3.1
明确需要管理的文件、记录
12
3.10
培训
18
3.3.2
文件的识别管理
12
3.10.1
培训对象
18
3.3.3
保存时间
12
3.10.2
明确资格
18
3.4
变更管理
12
3.10.3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19
3.4.1
变更申请对象
12
3.10.4
资格确认
19
3.4.2
娈更确认
12
3.10.5
培训记录的管理
19
3.4.3
“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变更”申请
13
3.10.6
参考程序
19
1.0前言: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世界各国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产品中所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
为了遵循保护地球环境、减少环境负荷及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我司参照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要求,特制定本管理手册。
旨在建立一个系统的绿色管理体系,以保证我司生产之产品符合客户的要求。
1.1目的:
明确客户要求,有计划地废除和削减相关有害化学物质,达到防止在客户产品中混入相关有害化学物质,并以遵守法令、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削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为目的。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有“环境管理物质”要求的所有设计、生产并进行销售的产品。
以遵守法律、条例、行业准则及其他要求事项为前提。
1.3引用标准
EURoHSDirective2011/65/EC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2.0术语和定义
2.1GMS:
GreenManagementSystem绿色管理系统。
2.2环境管理物质:
即在原材料﹑零部件﹑成品所含有的物质中,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着影响的物质(参考欧盟RoHS指令与REACH法规)。
2.3管理级别
按照以下3种管理级别和使用物件外的分类进行管理。
(a)1级:
相应物件物质及其用途禁止使用于零部件和材料中。
(b)2级:
表中规定的该日期开始(即:
禁止供货日期栏中所指定的日期)指定提升为【1级】。
(c)3级:
今后,考虑到上升至2级,须把握的物质及其用途的相关使用状况。
(d)使用物件外:
考虑到法令使用对象外专案等,从1~3级物件中刨除的物质及其用途。
必要时,需要把握的物质及其用途的使用状况。
2.4含有:
是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在于产品中的物质)。
2.5杂质:
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在合成反应过程中技术上没有完全被除去的物质。
——为了和主原料做区别将叫【杂质】的物质以改变素材特性为目的的来使用时,作为【意图添加】判断。
2.6意图添加:
为了达到特定的特性、外观和品质,通过有意图的添加、填充、混入和付着,使物质残留在构成产品的零部件、设备以及其所使用的材料中的情况。
2.7本技术标准中定义的塑胶:
—由合成高分子物质形成的材料或素材—
包括由合成高分子制成的纤维、薄膜、胶带、成型产品、合成橡胶产品、植物原料塑料、粘结剂等。
另外,天然树脂与上述的合成高分子物质合成的材料,也定义为塑胶。
3.0绿色管理体系
3.1总要求
为确保产品符合EURoHS2011/65/EC指令之要求,特建立本系统,并持续执行。
3.1.1总经理的责任
a.应该充分认识绿色管理系统的重要性,确保提供需要的资源,同时向公司内部贯彻其重要性。
b.应明确规定执行绿色管理系统的责任、权限及其它们的相互关系,并让公司全体人员均知晓。
3.1.1.1绿色管理方针:
◇保护地球环境,遵守环境法规。
◇预防有害物质,降低环境负荷。
◇通过教育培训,提升人员意识。
3.1.1.2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目标
符合EURoHS2011/65/EC指令之要求与REACH法规,参见附件一。
3.1.1.3公司绿色管理系统(GMS)组织结构图
3.1.1.4职责和权限
3.1.1.4.1董事会/总经理:
a.GMS的总体负责人;
b.全面统筹GMS的建立、实施和改进等相关事务;
c.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的任命;
d.向组织内贯彻宣传绿色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e.绿色管理体系方针及目标的制订。
3.1.1.4.2总监:
a.GMS推行负责人;
b.负责公司GMS建立及整理运作;
c.定期评审GMS的运作情况;
d.为绿色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
e.供应商资格的承认及取消的核准;
f.各部门工作的安排及人员的指派。
3.1.1.4.3GMS技术支援部
a.协助营销中心回复客户有关“RoHS/REACH”方面的调查;
b.制定并更新《环境管理物质》之标准;
c.对有RoHS/REACH要求的产品/零件/物料进行测试;
d.负责对RoHS产品的设备管理,分析;
e.环保标准的制订、发布与实施;
f.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4体系组
a.向总经理/总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GMS实际运作情况;
b.负责GMS相关文件的起草和控制;
c.协助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统筹、指导和监控各部门GMS文件的执行;
d.协助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组织、执行GMS内部审核;
e.负责跟进各部门GMS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f.协助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与检测机构和相关方沟通。
3.1.1.4.5采购部
a.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
b.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及绿色供应商清单,保证采购物料符合公司GMS要求;
c.根据工程部制定的有关RoHS要求的产品/材料对照表,从合格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d.供应商的开发与管理、与供应商沟通和资讯传达;
e.协助收集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资讯,同时不断寻找符合采购要求的新供应商,以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风险;
f.与供应商品质合约及环保协约的签订;
g.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6物流部
a.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
b.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相关RoHS要求的合同评审工作;
c.生产计划的作成及生产通知的发出,并监督管理生产进度;
d.负责监控RoHS要求产品的包装﹑出货期和成品的存放;
e.物料需求计划的作成;
f.负责生产用料的预算和申购,监控RoHS供应商的交货情况;
g.负责成品、半成品和生产物料的相关仓务活动,并确保RoHS产品得到有效识别﹑分离和控制;
h.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7工程部
a.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
b.确定RoHS/REACH产品的设计规范﹑要求﹑计划和实现方式,并统筹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所需的资源;
c.新产品开发时,按照公司GMS的相关要求选用合适物料;
d.提供试产支援,参与设计输出的验证和评审;
e.为含有环境管理物质的零部件尝试进行替代品设计;
f.全面负责制定、完善有RoHS/REACH要求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包括:
RoHS产品清单、图纸、规格书、品质管理工程表、零件表等;
g.检测治具、仪器的管理、校验;
h.客户需求样品的制作与提供;
i.零件、成品的承认(品质特性及环保特性);
j.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8品质部
a.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
b.负责RoHS/REACH产品IQC、IPQC和QA的正常有效运作;
c.参与不合格品的控制﹑处理以及MRB工作;
d.品质标准的制定(检验规范的制定)及品质管理技术的主导实施;
e.客户看厂的跟进;
f.负责就RoHS问题同客户进行沟通;
g.跟进并评价相关部门就RoHS产品客户投诉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h.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9生产制造部(零件部、装配部)
a.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
b.参与RoHS/REACH产品合同评审工作及按计划完成生产;
c.计划和调配RoHS产品的生产;
d.控制有害物质在RoHS产品生产中不进行添加、填充、混入及粘附等;
e.各制造现场的控制(区域划分、“5S”);
f.过程的设计、标准作业指导书的作成及生产过程变更的评估与实施;
g.持续改善制程,处理制程异常;
h.对员工进行RoHS/REACH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进行RoHS方面的意识;
i.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10人力资源部
a.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
b.组织实施GMS培训工作;
c.负责GMS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d.负责各职位资格说明书的制定;
e.负责GMS培训/考核记录的保存;
f.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4.11营销中心
a.回复客户有关“RoHS/REACH”方面的调查;
b.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总经理汇报;
c.利用公司的资源和RoHS/REACH产品生产的技术优势,进行市场开拓和市场维护;
d.通过提供客户增值服务,增强客户满意,提升公司形象和知名度;
e.客户订单的受订与审查、客户其它要求的识别与确立(环保要求、其它特殊要求);
f.负责与客户品质合约、环保合约的签订;
g.客户审厂的行程安排;
h.参与公司GMS的建立、运作和评审。
3.1.1.5绿色管理手册的制定与修改
3.1.1.5.1绿色管理手册由体系组编写,总经理、总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批准;
3.1.1.5.2本手册内容,定期地(1次/年)由体系组组织审议,重新考虑。
发生在以下的场合,应由体系组重新考虑,取得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确认后直接修改。
3.1.1.5.3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变更,社会动向的变化;
3.1.1.5.4技术动向的进展(代替技术、评价技术)、危险数据以及风险评价等。
3.1.1.5.5参考程序:
WM-GP-003《文件及资料管理程序》
3.1.1.6绿色管理体系的宣传:
公司除了保证达到法令法规以外,同时要向公司内部贯彻宣传“绿色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3.1.2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的责任
3.1.2.1应建立、实施及保持绿色管理系统中需要的程序,并将绿色管理系统的实施情况报告给总经理/总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
3.1.2.2向公司内外传达产品环境讯息和法律限制信息;有关“绿色管理系统”的资讯(包装法律限制、相关方的规定事项)应迅速向公司内外的相关人员传达;
3.1.2.3为了确认绿色管理系统是否满足相关方之要求,应计划每年一次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并按规定的时间实施。
纠正不符合内容后实施内部检查,并确认其有效性;另外,该内审员不可实施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审核;
3.1.2.4为了使内部审核员具备应有的能力,应对内部审核员实施培训后,任命为内部审核员;
3.1.2.5内部审核的结果必须迅速向总经理/总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汇报,并接受其指示,同时应对此进行记录;
3.1.2.6针对内部审核结果的纠正措施进行实施和记录;内部审核结果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的问题,应提出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在得到执行董事/总经理/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的批准后立即实施,并进行记录;
3.1.2.7在发生不合格品后,应在不合格品发现后的48小时内向相关方报告。
3.1.2.8参考程序
WM-GP-008《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WM-GP-009《纠正及预防处理程序》
3.2设计管理
为了保证公司达到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要求,必须制定使用于产品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的设计程序,形成文件,并持续执行。
另外,有关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禁用化学物质的贯彻
用于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的采购资料中,应注明“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的要求”,以贯彻不使用“禁用化学物质”要求。
3.2.2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选定
用于产品生产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的选定,应达到下列要求。
3.2.1.1应从达到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要求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和原材料中选定,并按照此标准执行;
3.2.1.2指定零部件﹑辅助材料和原材料应从认定的“绿色供应商”中采购;
3.2.1.3编制有关产品的零件表并注明“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要求”。
零件表内应包括:
零件名称﹑原材料名称及五金原料﹑塑料原料生产商名称等。
3.2.3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确认
用于产品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应达到下列要求,并进行确认。
3.2.3.1应确认检测数据
对于选定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供应商应提供该物品的检测报告给我司,以确认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要求。
*如果该物品的供应商拒绝提供检测报告时,采购部应将其理由明确地报告给总经理/总监/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然后由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作出指示。
3.2.3.2应取得“禁用化学物质之不使用证明书”
对于选定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供应商需确认在生产过程中没有“禁用化学物质”的污染,并提供“禁用化学物质之不使用证明书”给我司。
3.2.4选定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的确认检测
对于选定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需进行来料确认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存。
3.2.5参考程序:
WM-GP-002《设计管理程序》
3.3文件、资料、记录的管理
公司必须建立并持续执行绿色管理系统规定的文件及数据控制程序,确保文件﹑资料及记录有效的制定、应用及保管。
包括下列内容:
3.3.1明确需要管理的文件、记录
应保存下列文件﹑资料及记录。
3.3.1.1规定“绿色管理系统”文件(包括旧版)及规定今后需要管理的文件;
3.3.1.2从供应商得到的资料(不使用证明书、ICP检测设备的检测报告、成分表(或MSDS)等;
3.3.1.3来料检验报告;
3.3.1.4不使用证明书;
3.3.1.5与相关方的往来文件;
3.3.1.6从相关方得到的文件(包括借用文件的外部文件);
3.3.1.7从相关方以外得到的外部文件(法令法规等)。
3.3.2文件的识别管理
绿色管理系统的全部文件以及资料、记录需得到识别,并需识别文件的最新版本和旧版本,进行管理,相关方提出要求时,应立即提供。
3.3.3保存时间
绿色管理系统的全部文件、资料、记录(包括检查记录)的完好保管期间为六年以上。
3.3.4参考程序:
WM-GP-003《文件及资料管理程序》
3.4变更管理
为了确保公司达到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的要求,应规定变更的程序形成文件,并持续执行。
另外有关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3.4.1变更申请对象
有关下列事项的改变,应申请变更。
3.4.1.1“绿色管理系统”的变更
a.供应商的变更;
b.环境管理物质负责人的变更;
c.有关来料确认测定和判定的变更。
3.4.1.2生产地点的变更;
3.4.1.3零部件、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变更(包括生产地点)
3.4.2变更确认
变更时,需向相关方提出变更申请,当变更申请确认后再进行该变更。
3.4.3“零部件、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变更”申请
申请“零部件、原材料、辅助材料变更”时,应制定下列的规定,并实施。
3.4.3.1禁用化学物质标准的确认
该零部件、原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文件,以确认达到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要求。
a.ICP检测仪器的检测数据/外部检测机构之检测报告;
b.成分表(或MSDS);
c.禁用化学物质之不使用证明书。
3.4.3.2变更申请文件的提出
应将下列文件提供给相关方。
a.变更申请书;
b.产品零件表;
c.ICP检测仪器的检测数据/外部检测机构之检测报告。
3.4.4参考程序
WM-GP-004《变更管理程序》
3.5采购管理
公司为了确保采购的零部件、辅助材料、原材料(包括改良用的所有物品)均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要求,必须实施下列事项,形成文件,并进行保管;
3.5.1供应商的选定
供应商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实施。
3.5.1.1提供的物料符合国家/国际有关法规要求。
3.5.1.2要求并确认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必须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的要求。
3.5.1.3或具有相应的绿色管理体系,且具有保持质量稳定性的能力。
3.5.2向供应商提供资讯
公司的采购资讯和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的要求应向供应商明确地传达并实施。
3.5.3供应商的管理
对于供应商的管理,应制定符合下列规定,并实施。
3.5.3.1应明确接收标准
供应商确保提供的物品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的要求。
3.5.3.2应提交检测报告
交零部件、原材料、辅助材料之ICP检测仪器的检测数据/外部检测机构之检测报告给我司。
3.5.3.3应提供不使用证明书
供应商确认检测报告内的数据符合欧盟EURoHSDirective2011/65/EC指令的要求,并确认在生产工序中没有污染时,应提供不使用证明书给我司。
3.5.4资料提交及相关要求:
3.5.4.1交至我司的产品,需按下表提供均质材料的镉、铅、汞、六价铬、PBB和PBDE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测试项目
树脂&
矽胶类
金属类
玻璃&
陶瓷类
油墨&
油漆类
透明溶剂类
色母&
色粉类
纸张类
镉
√
√
√
√
√
√
√
铅
√
√
√
√
√
√
√
汞
√
√
√
√
√
√
√
六价铬
√
√
√
√
√
√
√
PBBs&PBDsE
√
√
√
3.5.4.2提交的第三方测试报告需符合以下几个需求:
3.5.4.2.1样品的前处理方法及预处理方法必须是公认有效的方法,建议优先使用IEC:
62321:
2008标准定义的方法来测试镉、铅、汞。
六价铬、PBB和PBDE;不接受EN71-3:
1994、ASTF963-96a、ASTMF963-03、ASTMD557、ISO8124-3:
1997因其中的萃取法不适合作为预处理的方法,此外EN1122不使用于铅的测试;
3.5.4.2.2测试报告必须是针对于均质材料,且要样品描述;
3.5.4.2.3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3.5.4.2.4如果测试结果是未检测到,则应明示检测仪器的检测下限(镉的仪器检测下限必须低于5ppm及铅的仪器检测下限必须低于30ppm);
3.5.4.2.5对于非金属材质的测试报告需有Cd、Pb检测流程图,且流程图需注明“完全溶解”;
3.5.4.2.6实验室负责人签名;
如检测不是经公证的测试机构进行的,则需提供实验室的有效证明文件如:
检测仪器名、检测仪器型号、仪器校正记录、操作者的培训记录及实验室是否有国家或权威机构认可的证书等。
3.5.4.2.7提交的报告必须是在一年有效期内,且每年更新一次;
3.5.4.3对于其它的环境禁用物质的控制,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明文件或不使用禁止物质申明承诺不会有意添加及使用。
3.5.4.4供应商需要提交原材料、部件、配件、辅助材料的材质表(如MSDS/成分表),所有成分表及MSDS中的资讯都必须准确及完整;
3.5.4.5在生产过程中起到辅助生产,但不会滞留在产品中或不会送至客户处的用料,将视为工厂的模具或治具,不需要外部测试资料及不使用物质申明书,但必须提交物质安全资料表即MSDS或成分表以确认此辅助物料不包含对人类及环境有害物质;
3.5.4.6如使用材料的材料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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