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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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
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
从案件中引入内容:
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
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
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
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不应当只看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
要通过学好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并且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全体教师负有带领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责任,必须首先自己学好,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去规范。
我们的学校应关心关心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①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
如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开设法制诊所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
②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
为了提高家长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是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
③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规范系统。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三、民法基本知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2、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4、公民的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2) 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三)
四、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共有权(
3、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行为之债
第二单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学校、教师、学生及教育行政机关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正确认识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准确把握其权利义务,处理好这些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各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需要。
一、学校的基本权利:
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相对实体,是教师工作的主要场所。
教师应对学校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内容管理体制有较全面的认识。
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亨有的权利,即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具体权利如下: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学校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有权制定具体珠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或举办者请示。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利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大镇第二小学实验班的学生使用的教材是北京市景山小学的实验教材。
组织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三)招收学生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内容是,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有权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的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超地域招生)(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
①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有权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
②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
①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有权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
②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
(五)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
(六)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学校根据国家有亲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体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七)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对其占有手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八)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
如强行占用教室,随意冲进教室抓人,随意要求学校停课,以行政命令干涉具体的教学活动,要求学校仙学生家长内催粮要款等。
二、教师依法有哪些权利?
《教师法》已经明确的表述,其中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我们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育教学权,二是科学研究权,三是获取待遇报酬权,五是民主管理学校权,六是进修教训权。
我做过调查,大家反映,前面3项的权利基本上能够保证,但是后面3项的内容则比较困难。
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触目惊心。
第一,关于教师获取待遇报酬权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有关领导的讲话,截至2002年底,全国分别有97%的93%的县已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
目前,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待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2002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做到当年不新欠教职工国标工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一是全国还有一半以上的省市教师工资仍然有问题;二是还有不少省市仍然拖欠教师往年的工资;三是许多教师的工资仍然是“国标”,比本地公务员要低好多。
第二,关于教师民主管理学校的问题。
一位教师曾经这样分析教师民主参与管理和问题,他说,民主可以两个层面上去理解:
一是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二是作为管理方式民主。
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宪法明确给予了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作为管理方式的民主,《工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体制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但现实情况是:
学校是校长负责下的管理制度,工会是校长管理的一个组织,工会成员是由校长管理的,这样的工会组织能发挥其作用吗?
作为管理层面上民主应该包含众多内容,其关键在于学校的财务管理。
没有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谁能够监督学校领导层?
靠老师吗?
靠上级领导吗?
靠自我约束、道德规范吗?
事实证明都不可行。
这样产生了权力的真空。
因此,民主管理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权利存在许多问题。
在许多学校,教师并没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学校的重大决策,经常是校长一个人说了算。
侵犯教师权益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小学教师珠工作量严重超出国家的规定,劳动强度之大令人难以置信。
第三,关于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问题
继续教育既是教师的义务,也是教师的权利。
但是,在许多中小学,这个权利也被剥夺或者扭曲了。
三、教师应知的学校事故处理问题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
①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保障受教育者学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受教育者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
如:
使用教室和桌椅、实验室、查询和借阅图书资料等。
②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③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④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可分为以下几种:
Ⅰ、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如:
学校或教师参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学或转学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Ⅱ、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的可以诉讼。
如:
乱收费,校服制作费
Ⅲ、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的可以诉讼。
如: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而给学生补课时自行收费,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而为个别有困难的学生辅导时高额收费,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等,均有权提起诉讼;
Ⅳ、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提起诉讼。
例如:
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身心伤害,污辱学生人格情节恶劣,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等,均有权提起诉讼;
Ⅴ、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⑤
事例1
《扬子晚报》2000年11月10日报道:
11月7日,深圳市某中学初二(8)班一男生,在校将同学打哭。
当班主任叫其留下,他却自己跑回了家,下班后,班主任在另一位教师的陪同下,到这位同学家访。
见教师来了,该生立即拾起两块石头,大叫:
“我要打死你们!
”-------
事例2
《扬子晚报》1998年6月1日报道:
因课堂违纪和成绩不好,哈尔滨市第22中学初一学生A与英语教师张某关系比较紧张。
5月19日上课时,A被超出了教室。
学生的母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
在母亲威逼下,学生当众给张老师跪了下去。
张老师却侧转身没说话,学生母亲再次命令孩子下跪赔礼。
学生却突然抓起桌上的玻璃杯狠狠向自己左手砸去,当即血流不止。
这两个事例的共同点是:
首先,矛盾都是因学生而引起的。
其次,矛盾还都是因为学生学习不好,表现太差而引起的。
这两个事例的不同点是:
一个责任在家长,一个责任在教师。
原因:
事例一很明显是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对——“护短”。
事例二是教师自身素质太差导致的。
家长都到子逼孩子给教师下跪的地步,可见其求得教师谅解的心情是多么强烈,而教师却转身不理,这无疑给了家长当头一棒。
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发生重大火灾,导致300多名中小学生受伤.
1996年,河南省某小学校舍墙体倒塌,8名学生死亡,另有多人受伤.
1996年,江西某小学厕所倒塌,68名学生落入粪池,造成28名学生窒息而死,11名学生受伤.
1999年浙江省某中学租用准乘19人的个体客车,送初三学生参加中考体育考试,结果车上共载59人,造成严重超载,客车制动失灵,冲出道路,翻入水库,致使32人死亡(其中学生29人),17人受伤(其中学生14人).同年,陕西省某小学学生食用集体旱餐,造成160名学生、9名名教师食物中毒。
2000年,山东省临沂要中学,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间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1人重伤。
此类事故后果惨痛,损失之大令人痛心,数量之大令人吃惊,影响之大发人深思。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前,全国每年学生死亡人数高达17000人。
1999年以来虽有下降。
但每年学生死亡人数仍约15000人,这就是说平均每天有40多名学生横遭不幸,相当于每天减少一个教学班。
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发生,除少数属于犯罪分子蓄意破坏之外,大量的是由于思想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不善,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学习不够,贯彻不力,相应的制度、责任不完善、不明确,安全隐患较多,钽安全防范措施却存在诸多漏洞。
这是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及学生虽离校但仍处于学校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学生虽然不在校内但属于学校组织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事故。
(一)学校事故的过错类型
1、由学校过错引起的。
学校设施、设备老化而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或虽采取但不得力,造成学生伤亡;
案例一、篮球架年久失修,学生被砸身亡(事故经过:
放学了,和平常一样,班主任张某整好队,对学生叮嘱了一番,将学生送过马路后返回办公室。
谁知在回家途中,12岁的小学生王某和13岁的刘某等3人却一起溜进附近的某小学操场上玩。
看见空空荡荡的篮球场,他们决定进行爬高比赛,也许是刘某稍胖了点,篮球架又年久失修,当他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在球架下面的王某来不躲闪,当场被砸倒在地,虽被某小学的教师迅速送到医院,却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案例分析:
(1) 王某所在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某小学对此次伤害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校中学17岁的住校生刘某,在晚上睡觉时因床铺没有护栏,致使从寝室上铺坠地身亡。
本案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校提供的住宿设施有瑕疵导致学生伤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的教育和住宿设施。
二是学校未提供合乎安全标准要求的床铺供学生休息,是致使学生坠地身亡的主要原因,属学校责任事故,校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旗杆倒塌引发的不幸 1998年4月的一天,某市一中心小学已放学,在操场的旗杆附近,因天气晴朗,时间还,在等待家长来接的3位二年级小学生正在玩耍,正当他们玩得起劲时,不料旗杆突然莫名其妙地倒下,其中有2名学生反应快,马上离开了现场,而学生李某竟被突发事件惊呆了,不能动弹,被倒下的铁旗杆当头一击,立即昏死过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学校负有安全义务,作为在操场上旗杆,学校在安置时,本应使其牢靠稳定,在使用的过程中,负有检修的义务,然而学校却忽视了这些,致使旗杆倒塌,学生作废,对此学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学校违法违章建筑房屋造成倒塌或校内施工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亡;学校盖楼房,周围没有安全防护栏,砸伤学生。
学校门卫、食品、宿舍等管理不严,造成学生伤亡等。
(门卫不负责任,来客不记,打伤学生;现在各地集中办学,食堂管理不严,造成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前几年,土城子中学宿舍由于后窗户没有防盗窗,进人事件)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许多学生的家长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顾及孩子的衣食住行问题。
于是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饮食、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但是,不少学校对这类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不良后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尚不是很清楚。
2、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员过错引起的。
主要包括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
3、教职工过错引起的。
主要包括:
① 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
罚站、抄作业、打扫卫生、跑步等。
焦点访谈中播出的教师用刀片刮学生的脸。
教师罚学生下蹲起立
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教学。
任课教师刘某便将李某撵出课堂。
下课后,刘某又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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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力不支,栽倒在地上,头部磕伤。
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案件。
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运用除直接打击学生身体的其他方式,如要求学生长时间不适当地支动、劳动、完成功课等,给学生的身心造成痛苦或恶意压力的行为。
因此教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是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由于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教学,教师刘某在课后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
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李某赔礼道歉。
二是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
本案中,教师刘某因为李某违反课堂纪委而变相体罚李某,致使李某头部磕伤,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教师无权体罚学生,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学生。
四是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纪律责任。
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五是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应当赔偿损失,但由于刘某管教学生系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赔偿后,再向刘某追偿。
② 违反国家有关教学规定发生的伤害。
如江苏省某镇中心校小学四年级在上障碍赛跑项目体育课时,教师违反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其强度和难度超过四年级学生承受能力。
致使某学生在返回跨越第六道障碍时跌倒,造成膝关节损伤。
③ 教师工作责任心差,撤离岗位造成学生伤害。
某体育教师课上擅自离岗买香烟,学生打仗发生伤害。
案例2:
春游尝野果,中毒丧命 4月的一天,云南省某小学组织学生春游,能走出校门欣赏大好的春光实在太令人兴奋了,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来到野外的小河边。
小河水清清,小鱼、蝌蚪游来游去,漫山遍野红花绿草地,实在好看。
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后,大家很快散开了。
突然,学生李某指着一种好看的野果说:
“啊!
这么多的野果,能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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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学校负有责任,教师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这个小学组织小学生春游,本来是一件非常有益的事情,这对于培养小学生热爱生活。
热爱大自然,树立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是有帮助的。
但是学校教师也应该预见到可能的危险,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本案属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
学校责任感事故指这种事故的责任由学校承担,这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学校的的过失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案例三、化学课上意外;某中学化学化学教师徐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父突然从外地赶来探望儿子并找到课堂上,看见父亲远道而来,欣喜的徐某不顾实验课的重要,随即向学习委员交待了几句便领其父回宿舍休息。
地宿舍,他急忙给父亲倒好水,备好早餐,才又匆忙赶到实验室,到了实验室,他发现学生正乱作一团。
原来徐某离开实验室后,各个实验小组都去抢酒精灯、试管等实验器皿,然后就自顾自抢着动手做实验,人多手杂,一不小心,有人就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硫酸顿时发出一股刺鼻怪味,并且溅到几位同学身上,有3位同学的皮肤被烧伤,其中一位因硫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一堂试验课就在吵吵闹闹之中过去了。
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徐某的责任,而学校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求。
请问这起学生烧伤事故教师有无责任?
Ⅰ、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Ⅱ、造成烧伤事故发生的学生也应负一定责任;Ⅲ、徐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④ 侮辱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包括用语言、行为侮辱学生。
青龙山某教师侮辱学生被判刑。
⑤ 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发生的伤害。
包括放学后留学生在校,教师却不在场,造成学生之间打逗引起的伤害;强令搜查学生身上、书包等引起的伤害。
⑥ 侵犯学生通信自由权。
如非法扣压、开拆学生信件,并当全班面污辱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有一初三学生,教师私拆了学生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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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自身过错引起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学生因特殊体质或疾病原因引起伤害;案例1、学校如何对待特异学生
事故经过:
河南省某学校14岁的学生叶某曾因跟不上班,连续留过两个一年级,三年级时成绩又是全年级最差的,年龄是全班最大的,叶某原患有精神病,心理承受能力差,但学校及家长均不了解。
一天,语文教师张某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叶某与同桌因为座位谁多谁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教师张某很恼怒,在把他们往教室门外推的途中,不小心将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叶某放学回家,精神即出现异常,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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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场所应当科学管理、文明施教,作为叶某的任课教师,张某在批评叶某时,完全没有考虑到叶某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情绪变化,导致病发。
但叶某患病并非全部由教师张某行为所导致,所以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此事是否由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经过:
考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了教室。
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位子上坐好等待着教师发试卷。
这时陈老师发现有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要求放到教室的前面,而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
陈老师要求该生把书包按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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