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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第一章 隐患定义与特性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影响,所以煤矿生产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所以对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辨识隐患、如何治理隐患对保证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一、隐患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影响。
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的特性
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隐蔽性。
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
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
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2.危险性。
俗话说:
“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
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3.突发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
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
4.因果性。
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5.连续性。
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
“拨出萝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6.重复性。
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
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
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
目前我们开展的举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为了杜绝事故隐患的重复性。
7.意外性。
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
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环、技等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
例如,36v是安全电压,然而夏季在劳动作业者有汗的情况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
8.时效性。
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不能有效地把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
9.特殊性。
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
由于人、机、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
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别的。
10.季节性。
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
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等情况的出现,会造成井下供电线路受潮,出现分散性漏电现场;在汛期内,矿井受充水情况影响,矿井涌水量会增加,受导水裂隙的影响顶板淋水水加大;冬季又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患。
充分认识各个季节特点,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隐患季节性防治工作,对于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对事故隐患特征的分析研讨,其目的是为了更深刻地认识和掌握隐患产生、发展的规律,从不同的实践角度及时感知和发现隐患的各种征兆,矫正人们的不安全行为,育人们超前做好隐患的防治工作,改善和提高物的安全状况,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事故的效果。
第二章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和联系
一、 区别
危险源与事故隐患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检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缺陷)的危险源。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
二、联系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实际工作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
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联系。
第三章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一、隐患分类
1.按隐患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
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
重大隐患:
危险性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2.按危险类型分类:
分为水灾、爆炸、动力灾害、电气、冒顶片帮、提升运输、泄漏、中毒、危房、滑坡等。
3.按表现形式分类:
人的隐患(认识隐患、行为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和管理隐患。
4.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顶板(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爆破和其他隐患。
二、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隐患治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闭合管理(以下简称“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二)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组织工作,各分管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对“隐患闭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闭合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矿安监站负责对各专业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督、落实;对 “隐患闭合管理”不力的单位和科室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隐患排查以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涵盖和附带一般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摸排。
主要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
严禁以检查代排查。
1、每月10日前由矿长组织隐患排查,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安监、通风、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解决、协调各业务口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和会议记要,责任要落实到人。
各专业按时进行每半月至少一次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对排查出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职能科室于每月25日前将本专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专业分别报矿安监站。
2、各专业口隐患排查、治理形式
(1)各专业每个管理人员都要积极发现挖掘安全隐患,并认真填写隐患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指定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并归类管理。
(2)各专业坚持每半月至少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分管领导组织,本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排查要有记录、并将排查隐患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由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本专业不能解决的,由分管副矿长在次日调度会议上研究解决。
要做好排查隐患会议原始记录,参加隐患排查人员签名,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建立整改台帐,并报安检科。
3、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好每月一次的专项隐患检查,要加强对系统、设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并及时安排好整改和落实,对现场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每个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填写隐患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4、各班、队坚持每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由队长主持、技术员、班队组长参加,认真对工作管辖区域的人员行为、环境状况、设备状态、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的缺陷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按“五定”原则整改治理,并建立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
各工作地点坚持做好隐患检查,建立隐患检查记录本,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负责人(跟班队长、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层层落实检查、整改情况,做到隐患不排除不得安排生产工作。
当班处理不了的较大隐患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隐患的管理与上报
根据各专业隐患管理职责和隐患的危害程度,矿对隐患的建档管理范围做出如下界定:
矿安监站负责所有类别的隐患建档管理;
矿其他职能科室负责分管专业的隐患建档管理;
基层班、队组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患建档管理。
1、各职能科室要制定完善的隐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安监站对所有类别的隐患建立档案;各职能科室必须把各级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筛选,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
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并能按期整改。
2、由安监站每月对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管理。
对一般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职能科室、安监站及班、队组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安监站、分管职能科室按要求及时对隐患归档管理,监督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3、凡是上报的重大隐患,安监站必须经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并建立档案
4、矿各职能科室对排查出或上报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要建立台账、每月交回安监站。
四、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矿对隐患的整改落实,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五落实。
1、矿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按照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分管范围内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治理工作负责,需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由公司进行验收;需矿治理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由矿方安排人员验收。
2、矿长对本单位隐患治理的落实全面负责,对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组织安排人员验收,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3、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治理的落实;职能科室、基层班、队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的整改落实。
4、安监站对全矿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复查、考核,并对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定期向有关责任人反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5、各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进行验收,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中监督、复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销号、延期整改
1、职能科室、基层班、队对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对整改完毕的隐患,矿安监站、职能科室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销号。
2、各专业必须对所有的隐患严格管理,实行隐患销号制度。
每项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职能科室要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重大隐患销号时,必须由职能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并经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安监局。
3、各部门对负责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落实完成的,重大隐患必须有书面销号交到安检科,一般隐患必须在隐患台帐签字销号。
4、各专业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确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进行整改完成的,必须在时间到期日再次进行销号。
六、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
1、矿职能科室要根据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逐条进行验收,并落实责任。
2、矿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对本职范围内和分管单位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积极按照计划按期保质保量整改完毕。
安检科对隐患进行登记。
3、矿井重大隐患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矿井重大隐患,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业务科室要跟踪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直至重大隐患整改结束。
七、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
矿各班队、各职能科室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治理隐患。
凡被上级部门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而被罚款、停工停产或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公司、矿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分管领导和隐患排查人员的责任。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落实整改,并分级追究责任和处罚;重复出现类似的一般事故隐患,按隐患种类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
(三)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分管副队长或跟班队长给与大过处分。
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分管副队长或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识别
一、采掘管理方面: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过0.2m或液压支架距煤帮距离超0.5m,没有采取支护措施者;
2、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3、联网不符合规程要求者;
4、综掘机割煤过程中,将网割破造成漏矸者;
5、其他认为性质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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