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道勤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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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道勤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1.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宜刑终字第00068号
原公诉机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道勤,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案发前为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4月16日蒲道勤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2014年4月30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2014年5月16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道勤犯受贿罪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蒲道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令骞出庭履行职务,蒲道勤及其辩护人崔爱国、王熙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发起于1993年8月31日,发起人为马鞍山钢铁公司(1993年9月1日更名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1998年9月18日更名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人蒲道勤于1996年4月至2012年2月历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炼铁厂生产计划科科长、第一炼铁厂副厂长、第一炼铁总厂副厂长、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材料供销公司副经理、物资分公司副经理等职务。
2012年2月蒲道勤被中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委派到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董事,并经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董事长、总经理。
2005年至2013年期间,蒲道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魏某某、陈某甲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83000元,另收受他人两部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396099元。
原判依据证人魏某某、陈某甲等证言、被告人蒲道勤的供述和辩解、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
被告人蒲道勤是国有公司提名或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60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蒲道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同种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
蒲道勤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的内容不具体,对侦破他人犯罪未起到作用,不属于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蒲道勤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被告人蒲道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蒲道勤家属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83000元、两部平板电脑和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魏某某已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300000元,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蒲道勤不服上诉称:
1.原判认定上诉人系国家工作人员错误,上诉人任职的单位是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企业,因此上诉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上诉人收受魏某某财物不构成犯罪。
魏某某送给上诉人30万元并不是在上诉人担任马钢一铁厂职务期间,而是在上诉人调任新职务以后。
同时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上诉人在担任马钢一铁厂副厂长时,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不具有采购耐火材料的职权。
上诉人对魏某某的帮助体现在建议转产、产品质量、拓展市场等方面,与上诉人所担任的职务无关。
同时上诉人在收受这30万元后及时退还,不应以受贿论。
3.李某、杜某、包某某在向上诉人送财物时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上诉人依法不构成受贿。
4.上诉人于2014年4月27日向检察机关检举张某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内容具体,随后检察机关将朱某某抓获归案,朱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诉人的检举内容,并因此破获张某某受贿案,对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蒲道勤的辩护人当庭发表了与上述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于1993年8月31日,发起人为马鞍山钢铁公司(1993年9月1日更名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1998年9月18日更名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现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上诉人蒲道勤从1996年4月至2012年2月一直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该公司第一炼铁厂生产计划科科长、第一炼铁厂副厂长、第一炼铁总厂副厂长、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材料供销公司副经理、物资分公司副经理。
蒲道勤的上述职务系经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名后,由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发文件予以任命。
2012年2月蒲道勤被中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委派到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任董事,并提名经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董事长、总经理。
2005年至2013年期间,上诉人蒲道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魏某某、陈某甲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83000元,另收受两部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396099元。
具体为:
1.马鞍山市盛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某为感谢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炼铁厂生产计划科长、副厂长期间(蒲道勤此时已调离第一炼铁厂),对其生产的耐火材料向马钢第一炼铁厂供应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自2006年至2011年,在每年年底均送给蒲道勤50000元,先后六次共送给蒲道勤人民币300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2012年9月蒲道勤因担心案发为掩饰犯罪将该款向魏某某退还。
案发后魏某某已将该款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退缴。
2.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马鞍山市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为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提供帮助,自2005年中秋至2007年春节前先后四次送给蒲道勤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0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3.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马鞍山市巨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为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蒲道勤人民币10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4.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无为万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乙(又名伍某某)为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提供帮助,分别于2005年6月和2006年6月份二次共送给蒲道勤人民币8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5.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巢湖市皖中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项某某为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提供帮助,分别于2006年春节前和2006年6月两次共送给蒲道勤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6.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马鞍山市亿雄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为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06年腊月的一天让其妻汤某甲送给蒲道勤购物卡5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7.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副经理期间,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某为感谢蒲道勤在橡胶输送带采购业务上提供帮助,分别于2010年年底和2011年年底两次共送给蒲道勤购物卡8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8.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南京强迪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为让蒲道勤在钢材贸易业务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1月的一天送给蒲道勤人民币10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9.蒲道勤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副经理期间,马鞍山金科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为让蒲道勤在特种涂料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10年中秋和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蒲道勤两部平板电脑和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蒲道勤予以收受。
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三部电脑共价值人民币13099元。
10.蒲道勤在担任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铜陵市恩泽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汤某乙为让蒲道勤在其煤炭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蒲道勤购物卡5000元,蒲道勤予以收受。
上述款物均被上诉人蒲道勤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案发后,蒲道勤家属已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83000元、两部平板电脑和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于1993年8月31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为马鞍山钢铁公司(1993年9月1日更名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1998年9月18日更名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权结构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资383056万股,国际及香港机构和公认投资股份出资173293万股,社会公众股出资204938.1186万股,国内法人股出资8781万股。
2.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3.马钢集发(2011)11号文件,证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隶属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日常事务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代行。
4.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为隶属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5.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公司章程,证明该公司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87.23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和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51.67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6.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公司党政联席会的会议记录,证明蒲道勤任副处级、第一炼铁总厂副厂长、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材料供销公司副经理均经过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名。
7.劳动合同,证明蒲道勤分别于1996年6月及2008年1月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管理工作。
8.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聘任蒲道勤为该公司第一炼铁厂生产计划科科长、副厂长、第一炼铁总厂副厂长、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材料供销公司副经理、物资分公司副经理。
9.中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集工作部(2012)21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中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委派蒲道勤到马钢嘉华新型建材公司任董事,并提名任董事长、总经理,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蒲道勤为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0.证人魏某某(马鞍山市盛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他先后注册成立了盛平耐火材料厂、盛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从事耐火材料的生产经营。
2000年他经米某某介绍认识了蒲道勤,当时他想做耐火材料业务,马钢一铁厂这一块业务归生产科管理,由于蒲道勤的关心帮助,他的耐火材料向马钢一铁厂供应,并且越做越好。
蒲道勤对他的帮助主要有:
⑴推荐他的耐火材料(炮泥)进入马钢一铁厂;⑵在炮泥针对马钢使用方面,蒲道勤提出针对性意见,并将马钢一铁厂使用的其他厂家炮泥的优缺点都告诉他;⑶在耐火材料在马钢试用评议期间,蒲道勤提出改进意见,让他生产的耐火材料通过马钢的适用评议……在蒲道勤2005年调出马钢一铁厂后,从2006年底开始,他每年年底都送给蒲道勤50000元,一直送到2011年底,前后六年,共送给蒲道勤300000元。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蒲道勤打电话给他说,马钢有领导因为受贿被查处了,要把这笔钱退给他。
他把农行卡号给了蒲道勤,过两三天就收到了300000元的转账。
11.证人刘某(蒲道勤妻子)的证言证明,在2007年过年之前蒲道勤给了她50000元钱,说是魏某某感谢他的指导,给他的咨询费,后来每年春节前,魏某某都给了蒲道勤50000元,到2012年一共给了300000元。
这些钱她都作为家庭开支使用了。
到了2012年9月,她与蒲道勤商量,通过转帐归还了魏某某300000元。
1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蒲道勤的妻子刘某于2012年9月20日向魏某某的账户转账300000元。
13.证人米某某(马钢一铁总厂铸铁车间主任)的证言,证明他和蒲道勤是同事,与魏某某是亲戚关系,他带魏某某到过蒲道勤办公室,让蒲道勤在魏某某的耐火材料生意上给予帮忙。
生产科在厂里上传下达,在材料的调度、配比、原料的进出等方面有一定的权限,魏某某的耐火材料进入一铁厂,蒲道勤应该能说上话。
14.证人孙某某(马钢一铁总厂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的证言,证明生产安全部(即以前的生产科和安全科)负责对耐火材料报使用计划,也对耐火材料的使用和质量进行监督,具体由一线单位使用。
在新型耐火材料进入马钢一铁厂过程中,作为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对新供应商有一定的建议权。
15.证人程某某(马钢一铁总厂高级技术主管)的证言,证明生产安全部是由以前厂里的生产科和安全科整合而成,对于耐火材料的使用,生产安全部根据生产需求,申报耐火材料的使用计划,了解耐火材料的使用情况,对其进行跟踪监督,每月形成产品的效果分析表报给公司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根据产品效果分析表实时调整采购量,另外要将产品使用效果及时反馈给供应厂商。
在新型耐火材料要进入马钢一铁厂过程中,生产安全部参与新型耐火材料的试用和评审,要申报试用用量计划,对试用过程配合技术质量部进行跟踪监督。
16.证人陈某甲(马鞍山市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蒲道勤到仓储中心任职后,为了在废钢业务上得到蒲道勤的帮助,他送了一些钱物给蒲道勤,具体是:
⑴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仓储中心蒲道勤的办公室送给蒲道勤5000元购物卡;⑵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重阳路和江东大道交叉口的海兴宾馆附近,他在车上送给蒲道勤10000元现金;⑶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仓储中心蒲道勤办公室送给蒲道勤5000元购物卡;⑷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斜对面,他在车上送给蒲道勤10000元现金。
17.证人李某(马鞍山市巨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他注册成立了马鞍山市巨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从事废钢经营,在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在西湖花园江东大道旁,送给蒲道勤两条中华香烟、两瓶酒和现金10000元。
他送钱给蒲道勤是希望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对他给予关照。
18.证人陈某乙(又名伍某某,马鞍山市万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5年6、7月份的一天,蒲道勤搭他的顺风车,他送了5000元至6000元的现金给蒲道勤。
2006年6、7月份的一天,他请蒲道勤和其他人去钓鱼,钓完鱼后,蒲道勤去打麻将,他送了2000元给蒲道勤当牌资。
他送钱给蒲道勤是为了和蒲道勤建立良好关系,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给予关照。
19.证人项某某(皖中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在蒲道勤担任马钢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他给蒲道勤送过两次钱卡。
第一次是在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蒲道勤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
第二次是在2006年5、6月份的一天,蒲道勤带了马钢的一些人来他的公司考察,在蒲道勤打牌时,他给了蒲道勤2000元现金作为牌资。
他送钱给蒲道勤是想与蒲道勤建立良好关系,让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给予关照。
20.证人汤某甲(周某某前妻)的证言,证明2004年她和周某某于2004年成立了马鞍山市亿雄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主要从事废钢的回收和供应。
大概在2006年腊月的一天,她约蒲道勤出来,送了点礼品和5000元购物卡。
周某某让她送礼给蒲道勤,是为了感谢蒲道勤在废钢业务上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21.证人包某某(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宝通带业公司生产橡胶输送带,供应马钢材料公司,蒲道勤当时任马钢材料公司副经理,分管此项业务。
在2010年12月份,他到蒲道勤办公室给蒲道勤两、三千元的购物卡。
2011年12月份,他到蒲道勤办公室给了蒲道勤5000元的购物卡。
他送蒲道勤购物卡是因为两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而且是战略合作伙伴,向蒲道勤表示感谢。
22.证人杜某(南京强迪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马鞍山去拜访蒲道勤,见面后他送给蒲道勤10000元现金。
(为什么送钱给蒲道勤?
)蒲道勤当时是马钢物资公司副经理,负责招标采购业务,希望蒲道勤今后在钢材业务方面给予帮助。
23.证人朱某某(马鞍山金科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2月,蒲道勤在马钢物资公司担任副经理,分管特种涂料采购。
2010年9月,在蒲道勤家小区楼下,他送给蒲道勤一台1平板电脑。
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蒲道勤家楼下,他送给蒲道勤一台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新2平板电脑。
他送蒲道勤财物的目的是希望蒲道勤帮助调整他公司的产品向马钢的供应份额。
24.证人汤某乙(铜陵市恩泽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她所在的公司自2010年下半年起向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煤炭,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她来到蒲道勤的办公室,蒲道勤当时不在,她将5000元购物卡放在蒲道勤办公室抽屉,并在事后打电话告诉了蒲道勤。
她送购物卡给蒲道勤是想和蒲道勤建立良好关系,让蒲道勤在煤炭供应和货款结算上给予照顾。
25.上诉人蒲道勤的供述,证明1996年在他担任马钢一铁厂生产科长期间,通过同事米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魏某某,他向魏某某建议转产做耐火材料业务,后来魏某某成立盛平耐火材料厂,转做耐火材料业务。
魏某某问他耐火材料能否供应给马钢一铁厂,他说欢迎参与招标。
魏某某在通过马钢一系列程序后供应给马钢粘土粉、有水炮泥和无水炮泥等耐火材料。
当时他是马钢一铁厂生产科长,生产科负责耐火材料的使用管理,魏某某耐火材料供应给马钢一铁厂期间,他参与产品的质量评定,供货及时性评价,上报耐火材料需求计划等,生产科开料单给耐火材料厂,由耐火材料厂和魏某某进行结算。
他担任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后,分管生产科,依然具有上述职权。
在2006年底的一天,魏某某给他打电话说:
“我的耐火材料厂现在经营比较好,没有你的支持做不了这么好,给你表示点意思。
”过两天魏某某开车到他家门口,给了他50000元现金。
之后每年年底魏某某都送给他50000元现金,一直送到2011年底,一共六年送了300000元。
2012年原马钢党委副书记赵某某和原物资公司经理毛某某相继被查出,对他震动比较大,就把这笔钱退还给了魏某某。
在他担任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经营废钢的老板陈某甲在2005年到2007年间送给他购物卡及现金。
具体是:
⑴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甲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⑵2006年春节前一天,陈某甲在马鞍山市江东大道和重阳路交叉口送给他10000元现金;⑶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甲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⑷2006年腊月的一天,陈某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对面送给他现金10000元。
(侦查人员问陈某甲为什么送钱给他)陈某甲是废钢供应商,仓储配送中心在废钢供应链中的一个环节,负责接卸、扣杂、仓储等。
陈某甲希望他在这些方面给予关照。
在他担任马钢仓储配送中心副主任期间,做废钢生意的马鞍山市巨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老板李某在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江东大道和重阳路交叉口附近给了他10000元现金。
和陈某甲一样,李某也是希望他在废钢业务给予关照。
在他担任马钢仓配中心副主任期间,做废钢生意的马鞍山亿雄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老板周某某,在2006年腊月的一天让老婆汤某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对面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和一瓶酒。
周某某也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废钢接卸、扣杂过程中给予关照。
在他担任马钢仓配中心副主任期间,做废钢生意的无为万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老板伍某某(又叫陈某乙)给他送钱两次。
具体是:
⑴2005年5、6月份的一天,他搭伍某某的车,在车内,伍某某给了他6000元钱;⑵2006年6、7月份,伍某某约他和其他人出去钓鱼打牌,在打牌过程中他输了2000元,回来的时候伍某某给了他2000元钱。
伍某某送钱给他,是希望他在废钢接卸过程中给予关照。
在他担任马钢仓配中心副主任期间,做废钢生意的巢湖皖中废旧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老板项某某在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购物卡,金额可能是3000元,也可能是5000元,具体记不清了。
另外2006年5、6月份他和马钢质检中心人员到巢湖皖中公司去考察,在打牌的时候,项某某给了他2000元做牌资。
项某某也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废钢业务上给予关照。
在他担任马钢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该公司与南京强迪贸易公司合作供应给中石化海上钻井平台用型钢,合作的非常好。
在2012年春节前一天,南京强迪贸易公司老总杜某来拜访他,感谢他在型钢业务上的关照,在江东大道南段附近,杜某送给他一些土特产,回家后他发现其中有10000元现金就收下了。
杜某送钱给他是为了向他表示感谢,并想以后扩大合作。
在他担任马钢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给马钢供应输送带业务的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老总包某某在2010年底和2011年底各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他都收下了。
他当时分管的石化科负责输送带的采购,他参与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签字,在资金结算时他作为分管领导要签字。
在他担任马钢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供应马钢特种涂料的金科特种涂料公司老总朱某某在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他家小区楼下送给他一台1,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他家小区楼下送给他一台2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他都收下了。
他分管的石化科,负责特种涂料的采购。
朱某某给他送礼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在特种涂料供应上给予关照。
在他担任马钢嘉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给马钢嘉华供应煤炭的安徽铜陵恩泽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汤某乙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购物卡,他收下了。
当时马钢嘉华拖欠汤某乙的资金比较多,汤某乙想让他在资金支付上给予关照。
26.公安机关户籍信息,证明蒲道勤的身份情况。
27.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15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办案人员来到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蒲道勤传唤至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在蒲道勤接受讯问前,检察机关已掌握蒲道勤收受陈某甲贿赂的事实,蒲道勤到案后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28.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后扣押蒲道勤人民币50000元,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蒲道勤妻子刘某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3000元,平板电脑一部,魏某某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00000元。
29.物证1平板电脑、2平板电脑、苹果笔记本电脑及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蒲道勤收受的1平板电脑、2平板电脑和苹果笔记本电脑各一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3099元。
30.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蒲道勤书写的检举材料,证明蒲道勤检举他人犯罪内容不具体,其提供的线索对侦破他人犯罪未起到作用。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针对蒲道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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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蒲道勤 受贿 二审 刑事 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