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岛联销经营合同书终修08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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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岛联销经营合同书终修0821
联销经营合同
甲方:
中山市大信信和百货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乙方:
佛山市顺德区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管理的商铺物业与甲方从事联销经营活动事宜,订立本合同。
1、联销经营场地和期限及经营范围
1.1甲方同意在佳盛国际广场(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县)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商业广场)与乙方联销经营,联销经营物业2061方米(建筑面积),附平面图。
1.2联销经营期限为14年零叁个月,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联销经营期限)。
甲乙双方将以书面形式交接联销经营物业,乙方必须于甲方确定的交付日前往交接联销经营物业,联销经营期自交付日当日起计算(详见《物业交接标准验收合格证明及时点确认书》)。
若乙方在甲方确定的交付日起7天内仍不与甲方办理联销经营物业交接手续,则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须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被扣除开业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内的一切责任。
1.3联销经营期满乙方如继续经营,应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继续联销的,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联销期满双方未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收回联销经营物业。
联销经营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前三个月时,乙方未就继续经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该联销经营物业出租给未来的联销经营人,对联销经营物业进行必要、合理的修理(以不妨碍乙方经营为前提)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1.4乙方经营品牌为爱婴岛儿童百货,经营范围儿童百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经营品牌、类别、模式和联销经营的经营范围。
2、物业交付标准及装修期约定
2.1物业交付标准:
2.1.1甲方完成乙方联销经营区域内的主体一级消防验收合格,并提供给乙方相关消防合格证复印件。
2.1.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天花和地砖给乙方使用。
2.2装修期约定:
2.2.1自交付日起,乙方可享有60天的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联销经营租金,但应按约定支付水电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2.2.2若乙方在联销经营物业交接之日起7天内不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收回联销经营物业,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被扣除开业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内的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物业交付期延迟的,则装修期以及联销经营期限顺延,逾期超过7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所收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三倍的违约金。
2.3装修期内若乙方提前开始营业,甲方须收取此期间的乙方联销经营租金,其余费用如管理费、电费等乙方仍须按约定交付。
3、联销经营租金、相关费用及结算方式
3.1联销经营租金以乙方在联销物业内每月的营业额提成计算(营业额的组成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乙方分租、转租、合营的租金和分成收入;团购、场外促销和与乙方经营本合同业务相关向任何第三方获得的销售及任何收入):
第一年至第二年的联销经营租金按乙方月销售额的5%提取支付给甲方;
第三年至第四年的联销经营租金按乙方月销售额的6%提取支付给甲方;
第五年至第十年的联销经营租金按乙方月销售额的7%提取支付给甲方;
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联销经营租金按乙方月销售额的8%提取支付给甲方。
3.2商品销售收入由乙方自行负责收银。
乙方对甲方开放电脑系统后台销售查询功能,并提供销售数据给甲方。
3.3乙方于每月5日之前,提供上月乙方的营业额报表,与甲方核对上月销售营业额。
乙方应每月10日之前,必须向甲方支付根据营业额的相应扣点计算的实际联销经营租金,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联销经营租金后应在3天内开具相应的租赁发票。
3.4甲乙方双方之间的所有往来账务、报表、凭证,必须由甲乙双方各自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凡无财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账务、报表、凭证均视为无效。
但任何一方无故拖延或不及时确认的,应按逾期时间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
3.5乙方因经营使用所需消耗水、电等费用,由甲方单独安装表计量。
上述经营所消耗水、电等单位计价费及支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支付方式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12.1相同。
3.6双方约定:
自乙方开业之日起三年后,如乙方每月营业额未达到175万元以上,双方可以就合作模式重新进行协商,如经协商一致继续合作的,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按重新签订的合同执行;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的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3.7在乙方卖场内的所有商品销售(包含专柜、外租商户、场外促销、团购等)须统一收银。
如有事实违背的,甲方享有追究权利。
4、保证金
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下同)壹拾捌万伍仟肆佰玖拾元整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物业另行安排。
4.2乙方如在联销经营期限内没有发生应当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甲方应在联销经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上述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3在联销经营期间内,如乙方拖欠应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抵作乙方应支付的费用。
4.4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补足,逾期补足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2.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缴纳各自所需承担的税费。
6、管理费
6.1该物业由甲方管理,甲方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保安等工作,管理费用已包含在联销经营租金内,甲方及第三方不得另行收取。
6.2中央空调费,乙方固定每月10前支付当月中央空调费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壹拾元整。
该空调使用费是基于目前的用电价格计收,若遇政府调整用电价格,则从调整之日起同比例上调空调使用费。
甲方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空调使用账单,乙方须在每月的10日前向甲方付清,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中央空调费后7日内出具全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6.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室温设定为26°C±1°C,供应时间为上午10:
00至晚上22:
00,如空调室温连续7天不符合约定,在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在三天内达到约定标准,甲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提供安装空调主机的专用位置给乙方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相关设备的购买费用、安装工程费,日后产生的额外电费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费用
7.1电费。
乙方按电力部门收费标准缴付电费(以下简称“电费”)。
甲方按电力部门的收费标准于当月5日向乙方收取上月电费。
电费按月在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到乙方电费7日内应向乙方出具全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
7.2水费。
乙方应按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缴付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甲方按水力部门的收费标准于当月5日向乙方收取上月水费。
水费按月在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到乙方水费7日内应向乙方出具全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
7.4电话费、宽带费。
该物业交付后,乙方自行办理直线电话和宽带网络手续,电话及宽带网络开通后每月产生的电话和宽带网络费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
八、支付方式
8.1甲乙双方约定每月10日为上一月(指上一月1日至最后一日)商铺销售的结算付款日。
8.2结算前甲乙双方应当对上一月商铺商品的销售数量、营业金额及费用承担等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提出对帐单),由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依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联销经营租金;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依时足额支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8.3若统一收银中的乙方当期销售款不足支付甲方的当期应收款项时,乙方应于当期结算付款日内支付差额,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或丙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8.4刷卡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后,由乙方承担。
8.5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款项,以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支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
中山市大信信和百货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东支行
账号:
九、甲方权利和义务
9.1检查
9.1.1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人员有权在装修期间随时进入该物业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本合同及附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9.1.2在本合同的联销经营期内,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甲方的授权人员有权进入该物业查看内部装置,若该物业维护不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修理。
在联销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甲方及有意联销经营人有权考察该物业,乙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营业。
9.2物业配置
甲方为该物业配置电力100w/M2供乙方使用,并由甲方安装独立计量表具,相应的基本电力价格按此配置核定。
如因乙方超负荷用电给甲方及其他经营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9.3公共设施营运
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电梯、空调设备、供电供水设施等公共设施(详见《甲方管理公共设施目录》)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生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维修并排除故障。
9.4在联销经营期间,甲方应对联销经营物业的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9.5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适时作出补充、修订或废除决定。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经乙方同意后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9.6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组织营销活动和推出宣传推广计划,诚邀乙方参加,乙方应积极参加并提供有关资料。
9.7甲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物业红线范围内首层室外或停车场符合停车条件的免费停车位给乙方或其供货商作卸货用途,为乙方搬运货物的通道不受阻拦提供便利。
9.8甲方保证其对联销经营场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权按照本合同条款将经营场地提供给乙方联销经营;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房产权属证明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协助乙方办理执照和许可证,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9.9甲方保证在联销经营场地所在的物业内,不得有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与本合同第1.4条款所约定的经营模式、业态、范围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
9.10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乙方对联销经营场地享有充分及独立的使用权,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受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和妨碍,乙方门店的出入口通道及乙方的招牌不受堵塞、阻拦或遮挡,所有出入口位置及收银台到商场正门及侧门的通道应保持畅通;甲方并保证不在联销经营场地所在的公共范围内堆放杂物从而影响乙方门店的整体美观及购物环境。
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在24小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排除妨碍。
十、乙方权利及义务
10.1商品及供货
10.1.1乙方在开业前,必须取得在该联销经营物业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所需的所有合法证照。
签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代理文件、商品注册商标证及授权书等能够证明乙方可合法经营的有效文件或复印件,并确保前述证照文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10.1.2乙方不得在联销经营的物业内陈列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走私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允许陈列和销售的物品。
乙方承诺其陈列和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并且证照俱全。
10.1.3乙方在联销经营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在其营业执照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0.1.4乙方对其提供给的联销商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销售权。
10.1.5乙方承诺所有商品在售出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6乙方于广场内商品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场所供乙方展售或存放的商品及财产,乙方同意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
10.1.7在本合同约定的联销经营期限内,乙方应就其自有财产及其它应投保项目投保全面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火灾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包括个人伤害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以及投保乙方及其职工在该物业中进行经营、管理或维护、使用或占用场地时的一切财产责任的保险,其合并的承保限额,就财产损坏而言,累计投保金额应不少于乙方的财产总值,有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投保的,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8在本合同约定的联销经营期限内,乙方开设儿童乐园须做好场内日常经营及管理工作,保持经营场地内的清洁卫生;乙方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并安排人员进行使用培训;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其经营场地内的所有儿童乐园软体设施,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乙方在儿童乐园开业前,必须为儿童乐园办理公共责任保险。
10.2联销经营物业装修
10.2.1乙方在装修商铺或更改、增设、移动、维修原有的电器线路、消防系统、空调系统设备时须向甲方提交有关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用材标准、整改方案等,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商铺内自行装修或安装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设备、材料。
11.2.2乙方在商铺装修施工和营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爱护公共区域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确保广场的安全。
对于乙方在装修施工中的不当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
10.2.3因甲方对有关设施需要维修、更改、将涉及到乙方联销经营物业的,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0.2.4乙方在联销经营物业内的人员和物品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10.2.5乙方须保持联销经营物业内的陈设完好和整洁。
乙方营业员须遵守甲方统一的管理规定;乙方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滋生白蚁、老鼠、蟑螂和其它害虫。
10.2.6乙方物品及乙方装修的物品和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乙方自行负责。
10.2.7乙方有义务负责该物业的内部清洁、内部保安及消防安全工作。
10.2.8乙方设计和配备的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10.2.9乙方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私下与客户进行商品交易,所有付款都必须在乙方收银机系统进行,不得直接进行现金交易。
若乙方在联销经营物业内直接与顾客进行现金交易,一经甲方查获属实,乙方应按查获金额的二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的销售收入款中扣除,并接受甲方提出的终止合约要求,承担本合同12.2条所列的违约责任。
10.3推销、推广和促销
10.3.1乙方如需在广场(包括广场外)进行任何商品促销活动,应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将促销活动方案提交甲方审批。
乙方的促销活动应依法进行且不应对甲方或其他经营户的正常活动构成影响。
促销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将其使用的场地恢复原状。
10.3.2如甲方为促进广场整体销售而举办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或在广场周年庆时举办特别促销活动,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参加并分担其费用,但甲方应事前通知乙方将会涉及的费用开支,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办理或变更新的营业执照,经甲方事先同意后,甲方、乙方及乙方注册变更后的新经营方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乙方权利及义务应全部转由乙方注册新成立的经营方承担。
乙方应为新成立的经营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同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三倍的履约保证金的赔偿金。
11.2.1乙方所经营商品质量不合格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被相关政府部门停业的。
11.2.2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
11.2.3乙方擅自改变该联销经营物业经营范围的;
11.2.4乙方擅自中断或停止营业;
11.2.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整体或部分分租、转租转让给第三方;
11.2.6乙方不具备经营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证照、批复、许可、商标证等,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无法提供;
11.2.7乙方利用经营场地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11.2.8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的;
11.2.9在销售收入不足情况下,乙方拖欠甲方任何应付款项累计超过30天的;
11.2.10由于乙方原因而致该物业部分或全部毁损的;
112.2.11乙方在甲方通知交付该物业后逾期7天仍不验收交接该物业的。
11.2.1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且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的7日内对该违约行为仍未予以纠正的;
11.2.1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合同的情形。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所收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当于三倍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11.3.1因联销经营场地权属纠纷,致使乙方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经乙方书面提出后,仍未能解决的;
11.3.2甲方怠于履行公共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义务,致使乙方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经乙方书面提出后,仍未能解决的;
11.3.3在合同期内,联销经营场地所在物业内其他经营者连续一个月内停业率超过50%的;
11.3.4非乙方以及不可抗力原因,联销物业主体结构受到损坏,严重影响乙方以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11.3.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合同的情形。
11.4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联销经营物业以甲方交付时的状态或甲方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甲方。
乙方应同时交出进入该物业的所有钥匙,并要保持该物业内甲方提供的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的实际状态(合理损耗除外),并在搬离乙方财产、拆除乙方装饰品、设备的过程中不得对该物业造成损坏。
为使该物业处于可联销经营状态,在此条款下,有关搬走物品或重新安放或恢复该物业原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日内将财产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联销经营物业内所有物品享有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将乙方财物搬出,甲方有权处理该财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5在合同约定联销经营期内,如果该物业遇政府拆迁,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政府给予赔偿,则甲方享有该物业产权部分的赔偿,乙享有自行装修部分的赔偿,其他赔偿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
12.1乙方逾期支付各类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除本合同约定外,在联销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除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之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三倍的履约保证金的赔偿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另应支付甲方相当于三倍的履约保证金的赔偿金。
12.3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相应约定处理。
十三、不可抗力因素
13.1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的或所能预见的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战争、传染病等致使乙方在联销经营期限内无法营业的,乙方可暂停向甲方缴付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增加履约保证金、联销经营租金(自无法经营之日起至恢复经营之日止),水电费等如第三免除甲方责任,甲方亦免除乙方责任。
但不得影响缴付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营业之日前或后的联销经营租金、管理费及有关费用。
13.2若发生上述事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书面告之并协商是否终止合约或者延期履行合约同,并用书面形式确认。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和承担赔偿。
十四、排除条款
除非甲方有过错,否则甲方不因为公共设施、服务设施或安全设施的故障或中断事件以及火灾、洪水和虫害等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并且除非上述故障或中断事件的持续超过48小时营业时间,本合同项下乙方交付的联销经营租金、商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上述费用的任何部分也不因以上事件而成为少付款、停付或拒绝支付的理由。
如果以上事件持续超过48小时以上的,甲方同意应按乙方实际受到影响的时间免除乙方该时间内的联销经营租金。
十五、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约束。
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争议。
十六、补充协议及附件
1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出现本合同未涉及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6.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他条款及合同的生效
17.1保密性
甲、乙双方将对往来的所有信息保守机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如有泄露行为,一经查实,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作经济赔偿,具体数额视情况而定,但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甲方因业务需要而必须披露与乙方相关的信息的情况除外。
17.2条款的分割性
本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不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本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修改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1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山市大信信和百货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乙方:
佛山市顺德区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法定地址:
南海颐景园商业广场首层局部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757-电话:
传真:
0757-传真: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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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婴 联销 经营 合同书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