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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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讲义,目前我国纠纷调解方式的分类人民调解发展史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人民调解的制度简述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案例,案例,案例,
(二)三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
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2)人民调解的不足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
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
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2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行政调解的优势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
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寻求行政机关解决。
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
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2)行政调解的不足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
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司法调解的优势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
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2)司法调解的不足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二、人民调解发展史,三、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四、人民调解的制度简述人民性
(一)人民调解的特点民主性自治性准司法性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三)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四)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种类一是从横向看或块块看,村(居、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划接边地带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及旅游地、商品聚集散地等特殊区域的“专门调解委员会”;,五、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
(一)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总结吸收实践成果,实现人民调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六、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2、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3、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4、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人民调解典型案例20多年前,沈某与王某两家几代人就一直生活在一起,只有一墙之隔,彼此相处和睦,十分友好。
当时在双方父辈活着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方便,便和另一方协商搭一面山墙,双方均表示同意,这些年来彼此也都相干无事,也同样非常和睦的相处着。
可是到了2008年,因沈某家房屋破旧、漏雨无法居住,便要重新建造,沈某说这面山墙是属于自己所有,而王某不承认,于是双方便发生了矛盾,一直争吵不休,经村调委会调解多次均无效。
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找到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该所同志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
调解中,司法所同志感到非常为难,双方均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而且从房屋的前墙来看应属沈某所有,从房屋的后墙看应属王某所有,从现场无法认定权属。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所同志当机立断,根据实际情况,以相邻关系入手,对双方分别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并以有利于两家今后生活、生产的原则,提出了调解意见。
让双方都让出这一面山墙,并且要求两家无论谁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以后形成一条淌水沟,留作两家共同出水,永久不得侵占。
双方对司法所同志提出的意见,都表示能够接受,于是在现场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这是一起宅基地纠纷,20年前两家一直处于友好状态,好的连两家的房屋都是共一面山墙的,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不愉快的事情。
随着时间的变迁,沈某房屋年久需要重新修建,在这个时候王某一方提出了产权问题,然而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据,而且根据现场的实际地形也很难判断出明确的地界。
在这情况下,调解员从相邻关系入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终确定让双方都让出争议的这一面山墙,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淌水沟。
调解员的这一调解方法,充分利用了相邻关系中的三个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返回,一、事由2008年4月,3名老年妇女持一“产品协议书”到玉山路女子所投诉,称她们从大福源二店处健德客服中心购买延丹胶囊时,同该店签订一份有“无效退款”内容的产品协议书,经服用该项产品并无宣传时承诺的疗效,要求退货返款。
但该店已搬至丰满区长江街,名称为丰满区中健德保健产品经营部,她们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故到工商所投诉。
经初步了解,该经营部并非原健德客服中心搬迁,为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同投诉消费者不相识,无合同关系。
两个店均为北京健德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简称长春公司)的本地经销商。
原健德客服务中心已被长春公司取消代理资格,员工已解散。
二、过程1、2008年4月上旬,玉山路所完成对申请人方面的调查工作,留存了产品样品、宣传材料等;2、年月,调解人员同“产品协议书”发放者长春市中健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虎取得联系,了解核实,并听取意见。
徐对消费者的真实性产生异议,不同意退货。
3、调解人员于月日到长春市中健德经贸有限公司,同其副总杨洪斌交谈,提醒其调解不成功后消费者继续维权企业可能付出的成本及代价,同时对企业诚信对企业发展、消费争议解决不当可能对企业发展产生的严重后果作了提示,并提出调解建议,引起企业重视。
4、月日徐飞虎到玉山路女子所说明情况,接受调解,调解时间近三个小时,最终同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5、2008年7月,丰满区中健德健康产品经销部贺云亮同朱艳菊等三名消费者在玉山路女子所二楼行政调解办公室签订调解协议,当场为消费者全额返还货款8200余元,调解终止。
返回,【案情介绍】2009年3月2日,某海鲜街相邻的两家酒楼因为争抢客人引发口角,继而演变为打架斗殴,其中一家酒楼老板张某带着4名员工打伤了另一家酒楼老板陈某及7名员工。
2010年1月,陈某及7名员工共8人以侵害健康权将张某诉至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南湾法庭于今年3月份开庭审理了该案。
【调解经过】经对案情认真分析,南湾法庭认为该案案情单一,当事人在同一场所经营餐饮生意,如能通过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压力,更能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促使责任人自觉承担责任,改善场所经营氛围,促进经营环境和谐稳定。
于是,南湾法庭与湾仔司法所及时进行沟通,共同研究化解该纠纷的调解方案。
5月18日下午,南湾法庭与湾仔司法所、街道调委会联合在湾仔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联席会议室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法官和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解释庭外调解解决纠纷具有方便、快捷、不伤和气以及诉讼费用减半等优势,引导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随后,调解人员从情理上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和气生财。
张某认为打架双方都有责任,坚持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
见此情况,调解人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一方面,调解人员指出张某及其员工打架斗殴行为违法,对陈某等人受伤事实负有全部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劝说陈某等人从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适当做出让步。
经调解人员做工作,陈某等人同意放弃追究其他赔偿责任要求,只要求张某支付8人的医疗费用7000余元。
【调解结果】经多番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张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及一半的诉讼费用共计6600元。
5月19日,双方在南湾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
【点评】此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一次生动体现。
通过“两种调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顺利化解群体纠纷,有效减轻了群众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了辖区经营环境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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