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安全B证测验重点没有看书直接看他就过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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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安全B证测验重点没有看书直接看他就过了
二级建造师安全B证测验重点(没有看书直接看他就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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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于是1999年实施。
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0、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十五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关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6、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他用。
1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和产管理机构报告。
1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9、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21、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5、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8、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4、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安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8、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39、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
40、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1、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42、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3、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宝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案例题:
8、10、11、13
《安全生产管理》
1、1998.3.1《建筑法》开始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被单独列为一章。
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
2、国务院2004.1.9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4】2号)。
《决定》中指出:
要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的集体宿舍。
4、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督。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6、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可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7、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8、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9、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10、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
11、公司级教育内容如下:
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12、项目级教育内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4)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13、班组级教育内容如下:
1)本人从事施工生产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依法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1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1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平方米配备2只10L灭火器。
17、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18、20米高度艺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灭火设备和设施。
19、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0、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21、道路应当中间拱起,两侧设排水设施,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米,如因条件限制,应当采取措施。
22、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的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6人。
23、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两报一栏”。
24、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25、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要做到工完场地清,拆模时应当随拆随清理运走,不能马上运作的应码放整齐。
26、案例:
(P131-135)第3、4、6、8题
《安全生产技术》
1、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
2、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要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3、挡土墙的作用,主要是用来维护土体边坡的稳定,防止坡体的滑动或边坡的坍塌.
4、挡土墙有重力式挡土墙,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锚杆档土墙,锚定板档土墙和其他轻型档土墙等,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一般多采用重力式档土墙.
5、新浇筑混凝土自重标准值,对普通混凝土可采用24kN/m2,其他混凝土可根据实际重力密度确定.
6、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陙襻浇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
7、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其中受压立杆除满足计算机需要外,且其梢径不得小于60mm
8、模板安装作业高度超过2.0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或平台.
9、各类模板拆除的顺序和方法.应根据模板设计的规定进行.如果模板设计无规定时,可按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及支架的顺序进行拆除.
10、地锚又称锚桩,锚点,拖拉坑,起重作业中常用地锚来固定拖拉绳,缆风绳,卷杨机,导向滑轮等,地锚一般用钢丝绳,钢管,钢筋混凝土预制件,圆木等作埋件埋入地下做成.
11、汽车式起重机因超载或支腿陷落造成翻车事故约占汽车式起重机事故的70%以上,
12、汽车式起重机的支腿处必须坚实铺垫道木,加大承压面积,在起吊重物前,应对支腿进行检查,查看有无陷落现实,以保证使用安全.
13、大型吊车吊装技术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吊车提升重物的能力,通过吊车旋转,变幅等动作,将工件吊到指定的空间位置.
1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配备抢险救援器材.严禁将建筑拆除工程转包.
15、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分为ABC三级.
1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7、取土,卸土不得有障碍物,在挖掘时任何人不得在铲斗作业回转半径范围内停留.
18、搅拌过程不宜停机,如因故必须停机,再次启动前应卸除荷载,不得带载启动.
19、圆盘锯的作业条件和使用要点:
设备本身应设按钮开关控制,闸距设备距离不大于3M,以便在发生故障时,迅速切断电源.
20、木工机械设备应装按钮开关,不得装板把开关,防止误开机.
21、根据JG/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塔式起重机以公称起重力矩为主参数,公称起重力矩是指起重臂为基本臂长时最大幅度与相应起重量的乘积.
22、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但允许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动.
2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主要用以防止铜丝绳在传动过程中,脱离滑轮而造成钢丝绳卡死和损伤
24、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白天进行,如要加快进度,可在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的夜间做一些拼装工作,不得在大风,浓雾和雨雪天进行.
25、顶升时,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起重臂及其他作业.
26、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度.
27、随着塔身的顶升接高而增设的附着装置应及时附着于建筑物.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
28、塔机司机与要现场指挥人员配合好,同时,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服从.
29、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30、连墙件设置的数量除应满足立杆稳定要求(与立杆稳定计算有关),连墙件的受力要求(连墙件的计算)外,沿应符合
31、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32、连墙件必须采用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33、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
34、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5、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曹与管道等孔洞边沿上的高处作业都属于洞口作业范围.如果特殊工序需而产生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洞口,都应该按洞口作业加以防护.
36、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37、支模.粉刷,砌墙等同时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38、通道口和上料口由于有可能坠落物件,或者其位置恰处于起重机回转半径之内,则应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保护棚.
39、安全带使用3-5年即应报废.
40、密目式安全网的规格有两种:
ML1.8m*6M或ML1.5M*6M.1.8M*6M的密目网重量大于或等于3KG..密目式安全网的目数为在网上任意一处的10CM*10CM=100CM.的面积上,大于2000目.
41、两级漏电保护是指在整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总配电箱中必须装设漏电开关,所有开关箱中也必须装设漏电开关.
42、按照<规范>的规定,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43、PE线的重复接地,PE线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处,每处重复接电阻值(指工频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44、PE线的绝缘色.一律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
45、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电动作电流:
I为:
一般场所I≯30A,潮湿与腐蚀介质场所I≯15MA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为T≯0.1S.
46、开关箱的电器配置:
开关箱的电器配置与接线要与用电设备负荷类别相适应.DK为电源隔离开关,采用三极刀开关,设于电源进线端.RCD为漏电断路器(具有短,过载,漏电保护功能)采用3极3线型产品
47、当RCD只有漏电保护功能时,顺序是DK—KK—RCD
48、送电操作顺序:
总配电箱(配电柜(--分朽电箱—开头箱,,,,,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__总配电箱(配电柜)
49、根据基本供配电系统的要求,电缆中必须包含线路工作制所需要的全部工作芯线和PE线.特别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而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条绝缘线等配置方法都是不规范的.
50、电缆敷设应用埋地或架空两种方式.严禁沿地面明设,以防机械操作和保介质腐蚀.
5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规定2.4M等较易触电的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52、潮湿和易于触及带电体的触危险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53、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等触电高度危险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4、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C.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
55、措施.禁止敲击,碰撞.
56、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剩余压力.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
57、氧气瓶在使用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60%,严禁受日光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58、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戴好符合规定的安全帽,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符合GB6095—1985)长度不超过2M,穿防护胶鞋,安全带上的安全绳的挂钩应挂牢.
59、动火区域可分为一,二,三级.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为一级动火区域.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
60、在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内施工,应当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补充材料》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对可能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度应急预案。
对重大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坚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
加大对小企业,村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健全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增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尤其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
8、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继续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制定有效整治方案,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9、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新技术的审查程序。
工程建设中要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10、安全评价按5个阶段进行:
施工准备评价、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装饰施工评价、竣工评价。
11、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1人。
12、卸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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