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总结性阐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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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总结性阐述
1.1.1防污染公约的相关知识
1.1.1.1MARPOL公约及附则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10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3.47%。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因此现在的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
1、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2、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3、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4、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
5、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年1月19日生效)
1、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
(1)不在特殊保护区域内排放;
(2)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
(3)正在航行途中排放,瞬时排放率小于30L/nmile;
(4)航次排油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所载货油量的1/30000;
(5)油船所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2)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规定: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舱底水中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安装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舱底水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装置等,正在运转
3)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当其航行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中。
对于经处理的机舱舱底污水,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可排放: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具有油水分离设备和有效的过滤系统并正在运转
(6)该过滤系统具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4)“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以不受“规则”规定的排放控制的限制: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5)“公约”有关术语含义
(1)油类:
包含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含油混合物:
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油船:
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装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
(4)最近陆地:
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5)清洁压载水:
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6)专用压载水:
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舱水的舱内的水。
清洁压载或专用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7)油量瞬时排放率:
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mile/h),单位:
(L/nmile);
(8)特殊区域:
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为:
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含北海)和阿曼海域。
6)对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的要求
(1)凡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且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2)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
(1)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3)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內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而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
(4)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
7)对船舶标准排放接头的要求
船舶必须在两舷设置国际油类标准排放接头与舱底水系统相连接;对国际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法兰尺寸要求如表8—1。
8)加速单壳油船的淘汰和状态评估计划
(1)加速单壳油船的淘汰
MARPOL73/78公约2003年修正案MEPC.111(50)对附则I13G条作出修正,将1类油船的淘汰日期由原来的2007年提前到2005年,2、3类油船的淘汰日期由原来的2015年提前到2010年,淘汰单壳油船的新时间如表8—2。
(MEPC;环保会决议)
(2)状态评估计划(CAS)
指验证单壳油轮的结构状况在检验的时候是可接受的,并在经过满足后续周期性检验以及经过船东的适当保养的前提下,将在随后的营运期间继续保持可接受的状况。
CAS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1、2类油船调整为5000DWT及以上的油船,即2、3类油船,并增加了5000DWT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油船。
2、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分类系统
IMOMEPC(52)通过修正案,将原来的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分类系统,改为新的“4类”系统(X、Y、Z和OS(其它物质)),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分类系统如下:
X类:
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
Y类:
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对舒适性或其它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
Z类:
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
OS(其它物质):
应评估作为<<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栏中所示的物质OS并且发现这些物质并不属于X类、Y类或Z类,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不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或不会对舒适性或其它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排放含有其它物质的舱底污水、压载水其它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要求的约束。
2)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MARPOL73/78公约MEPC.78(43)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要求不迟于2003年1月1日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或者,可将附则I第26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合并。
这种情况下,合并的计划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3)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规定
4)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
如果本条规定允许把X、Y、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归类的类似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1)船舶在海上航行,自航船航速≥7kn,非自航船航速≥4kn;
(2)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且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置速度;
(3)距最近陆地≥12nmile,水深≥25m处;
(4)X类物质的残余物排放
(5)Y和Z类物质的残余物的排放
①Y和Z类物质的残余物的排放,应符合排放规定和标准;
②Y类高粘度或固化物质的排放,预洗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入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接着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可按排放标准排放入海;
③压载水的排放,应按排放标准排放,假如船舶离最近陆地不到12nmile,其所在位置水深不到25m,而已被清洗的液货舱所输入的压载水,含有不到1ppm的前载物质,则该压载水可不考虑排放速度、船舶航速及排放口位置。
5)南极区域
南极区域(南纬60度以南海域),禁止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3、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至2004年底,已有112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92.82%,我国已加入该附则。
(1)定义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指在IMDGCode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符合下列任何一种识别标准的均为有害物质:
GESAMP有害物质的分类
其中:
A栏内“+”类物质系指能在生物体内聚积至一定程度并且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有害的物质;
A栏内“Z”类物质系指能在生物体内聚积并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有附带危险但其滞留期为1周或不足2周的物质;
A栏内“T”类物质系指会污染海产食品的物质;
B栏内“4”类物质系指按低于1ppmTLM/96hr标准确定的对水生物有高毒性的物质。
符合上述标准的所有物质都被认为是海洋污染物,应满足《国际危规》和MARPOL73/78附则Ⅲ的所有要求。
(2)适用范围
除有另外的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的有害物质的船舶。
(3)包装
根据其所装的特殊物质,包装件应能使其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到最低限度。
(4)标志和标记
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应只使用商品名称),并应加上耐久的标志和标记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
标志和标记应保证包装件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仍保持内容清晰可辨。
(5)单证
应使用正确的技术名称,并标明为“海洋污染物”。
单证应包括附以签字的证明书,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地包装、标记或标志并处于适合装运状况,对环境的危害已减到最低限度。
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舱单或清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也可以是一份标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的详细积载图。
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代表也应在岸上持有这些单据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船为止。
(6)积载
应正确积载和加固,将污染危害减至最小,且不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7)限量
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的原因,可能禁止运输,或对任一船舶的装载数量加以限制。
在限制数量时应考虑船舶的大小、结构和设备,同时还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包装和性质。
(8)例外
禁止将以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抛弃入海,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须者除外。
4、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Ⅳ也是任选附则,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到2004年底,已有9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26%,我国未加入。
1)船舶生活污水是指:
(1)任何形式的厕所排出的粪便污水;
(2)从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几种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2)本附则的适用范围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3)排放规定
(1)未经处理的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为12nmile以上的地方排放。
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的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4nmile以上的地方排放。
以上不论哪一种情况,排放时船的航速不小于4kn。
(2)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转,该装置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拟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液在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3)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港口和装卸站等设置生活污水接收设备和备有标准排放接头,以满足到港船舶之需。
标准排放接头应符合本规则之规定
4)生活污水系统
每艘符合本附则适用范围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
(1)生活污水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一种形式,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实验方法;
(2)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离陆地不足4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
(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
5)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Ⅴ也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到2004年底,已有116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5.10%,我国已加入。
(1)船舶垃圾
垃圾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用品和工作用品和废弃物
(2)特殊区域
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
(3)本附则的处理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在特殊区域外:
①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不能排放入海;
②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
在距最近陆地25n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
③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
但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12nmile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
在特殊区域内:
①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排放入海。
②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
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网排放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
(2)垃圾管理计划
①总长12m及其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
②所有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ManagementPlan),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Ⅴ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GarbageRecordBook);
③垃圾管理计划应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
垃圾记录簿
(1)当进行下述各项工作时均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
①向海里排放垃圾时;
②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
③在船上焚烧垃圾时;
④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
(2)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应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记录内容应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
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3)垃圾记录簿应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垃圾记录簿最后一项记完后应在船保留2年。
(4)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船长须从接收
设施管理人员处得到一份写明垃圾估计转移量的收据
6、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为了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IMO于1997年9月召开防止空气污染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对MARPOL73/78公约新增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用以控制船上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等的释放,控制船上焚烧,控制燃油质量。
本规则于2005年1月19日生效,到2004年底,已有超过15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我国尚未加入。
有关的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或再循环时的微量释放。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引起的排放,不论是否属愿意,可由97议定书各缔约国进行管理。
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氧烃(HCFCS)的新装置以外,禁止在船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的新装置。
含有上述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适当的接收设备中。
2)关于氮氧化物(NOX):
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或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当输出功率超过130KW时,其氮氧化物排放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①当n小于130r/min,NOX排放≤17.0g/(KW?
h)
②当n大于等于130r/min,但小于2000r/min,
NOX排放≤45.0×n-0.2g/(KW?
h);
③当n等于或大于2000r/min,
NOX排放≤9.8g/(KW?
h)。
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应急柴油机、救生艇发动机、应急状况下使用的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
对航行在船旗国水域内船舶排放控制,由本国主管机关根据本国制定的标准控制。
3)关于硫氧化物(SOX):
标准中主要是限制燃油中的硫含量。
(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5%。
(2)在波罗的海区域和SOX排放控制区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
②采用了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舶推进机械的SOX排放量减少至6.0g/(KW.h)或以下。
但此设备产生的废液不应排入封闭码头、港口和河口。
(3)燃油含硫量应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供。
在进入SOX排放控制区之前应将燃油供给系统全面冲洗,除去含硫量超过1.5%的燃油,并将转换作业及低硫燃油使用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4)禁止船上焚烧的物质:
①本公约附则Ⅰ、Ⅱ、Ⅲ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其污染的包装材料;
②多氯联苯(PCBS);
③附则Ⅴ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的重金属垃圾;
④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1.1.1.2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04年2月9日至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伦敦IMO总部成功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希望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1公约背景
2.公约构成
3公约主要内容
4.公约生效
1.公约背景
椐IMO有关资料统计,每年有10亿吨压载水被搬运,有3000多种海洋动植物、微生物随压载水被运到世界各地的不同海域。
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严重损伤或损害。
澳大利亚四面环海,每年用于治理由于船载压载水引起的海洋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入侵所造成的损失高达数亿美金。
原产于欧洲东部(黑海)的斑马贝,被引入欧洲西部和北部,包括爱尔兰和波罗的海直到半个北美东部(大湖区)。
它是一种表面有硬壳的生物,单体的斑马贝会聚集在一起成为大团,并沉积在所有可以依附的硬质表面。
它取代了本地水生生物并改变了栖息地的生态系统和食物链。
它引起了严重的底层构造和船舶的沉积问题,阻塞了吸水管的人口,水闸和灌溉堤防。
仅仅是美国,在1989年至2000年间,为了从工业设备上清除斑马贝,就造成了约7亿5千万到10亿美元的损失。
1988年,美洲水域首次发现斑马贝的踪影,其後数年斑马贝迅速在五大湖和八大河流中扩散。
由於其生长早熟,产卵量多,族群数量快速增长。
斑马贝的泸水量极高,能吞食大量浮游植物,和消耗水中氧气,令其他同样以浮游植物为生的贝类和小鱼,生长困难。
斑马贝又喜欢在别的贝类身上聚居,有时在一只土生贝类上,竟可找到数千只斑马贝。
美洲湖泊和河流原本拥有近300种土生贝类,但今天70%已经绝种、濒危或数量下降,斑马贝的入侵是其中主因之一。
2.公约构成
公约由正文和附则组成,正文22条
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
A部分(总则)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C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D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
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五部分共24条。
3.公约主要内容
1)压载水管理计划
2)压载水记录簿
3)压载水更换
4)船舶沉积物管理
5)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6)压载水管理标准
7)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
1)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
压载水管理计划是各船特定的并应至少详述与本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有关的该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程序;详述实施本公约中所载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和补充性的压载水管理实践所应采取的行动;详述沉积物的海上处置程序和岸上处置程序;包括与将在其水域中进行海上排放的国家当局协调的船上海上排放压载水管理程序;指定在船上负责确保计划得到正确实施的高级船员;包含本公约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以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应包括其中之一的译文。
2)压载水记录簿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至少载有本公约附录Ⅱ规定信息的压载水记录簿。
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或可以被合并到其它记录簿或系统中。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此后应在至少三年的期限内由公司控制。
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
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
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
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压载水记录簿的检查和被证明的副本的制作应从速进行,不应造成船舶不适当的延误。
3)压载水更换
(1)1.1为符合本公约第D-1条的标准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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