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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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安康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
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陕政发〔2008〕2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退耕还林地区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根据《安康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
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与退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
县区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责任,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考核范围。
发改、水利、监察、财政、国土、审计、扶贫等部门和项目村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项目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搞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协调项目建设,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生态移民和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报帐的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项目和后续产业中水产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投标方案审批、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监察、国土、审计、统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后续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计划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县区依据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和资金规模,按照整体推进、规模整治、一次达标、建成消号的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协商确定年度项目建设重点和区域,由水利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现场,在充分征求退耕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项目基本单元,按照“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编制本县年度实施方案。
田间配套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和自然条件,科学选择经济可靠有效的工程类型,合理布设。
工程设计按照水利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田间水利配套单个工程和群体项目(指在一区域众多小型工程连片建设)国补资金15万元以上的要有工程设计,与实施方案一同上报。
单行田间配套工程设计审核权限:
单个工程和群体项目按照规模大小,实行分级审核。
国补资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核,设计与审核意见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同上报市级审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审核批复,审核意见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同上报省级审查;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由省水利厅审核,与项目县实施方案一并审查批复。
第九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指导施工的设计深度。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受益退耕农户数量、建设年限及建后管理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和后续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县区发改部门分别会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及水利局。
市发改委按照程序上报省发改委及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县区分项目实施方案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后续产业项目按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分级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商发改部门审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编制及申报:
县区发改、水利部门根据规划和省、市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的编报程序是:
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水利和财政部门编制本县区退耕还林地区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
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
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核准报告、备案文件)的审批文件;3、地方投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投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进展良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五条计划下达:
市发改委会同水利、财政部门及时将省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县区发改和水利行部门,县区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落实项目建设方案。
县区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将年度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在媒体、报刊上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负总责。
要成立以分管市县区长为组长,发改、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统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口粮田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建办),退建办设在市县区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计划任务申报、方案编制审查、招投标管理、组织协调、督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落实项目建设责任。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县乡要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级水利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验收,做好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统计及效益检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情况。
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分类项目特点,推行项目“四制”管理。
特别是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项目法人(业主)依据实施方案有序实施,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县区退建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及乡镇,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业主)的确定。
原则上项目乡镇村组是项目实施的主体。
项目法人应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以及安全、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基本口粮田建设工程,属民办公助项目,按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安康市境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8】26号规定、采取以农民组织投工为主体的形式建设,实行总额控制、单价承包的方式;对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及工程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口粮田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和确定供货单位,严禁为了逃避招标而故意拆分项目,对故意拆分项目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农民施工队的确定必须具备一下五个条件:
有施工必备的机械设备、有相应的施工技术人员、有管理和施工经验、有专业施工队伍、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操作人员
第二十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实行质量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退耕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退耕农户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要定期召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口粮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发改、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和完善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农建办于每月25日向市农建办报送进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资金。
中央资金必须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措施、材料、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要在县级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专用账户,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按计划、按预算、按项目、按进度”的原则,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不得作为其它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资金运行管理。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县区退建办在县财政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项目主管部门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分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在专账中反映,并且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工作。
县区退建办为资金报账审核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为委托报账单位。
1、县区退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开工报告及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的经济责任合同,向财政部门出具专项资金拨付通知单,由财政部门从专户向分户先期拨付30%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以后按计划进度申请拨付。
2、项目建设单位(报账人)凭县区退建办审核的工程竣工报告,填写报账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报帐有效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进行报账,金额不超过9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工程终验质量鉴定书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将剩余10%资金报帐。
第二十九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资金、省内各级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县区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需要,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切实加强项目资金整合。
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一规划、项目捆绑、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以县区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将在建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移民搬迁、水保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有机整合起来,发挥项目的聚集作用。
第六章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检查验收工作包括工程进度检查、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进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工程进度检查由县区退建办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县级自验、市上复验、省上抽验的三级验收制度。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验收包括对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各个单项工程逐项自验,对自验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
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区退建办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县区退建办依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有关行业建设标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复验,结合县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形成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下发,作为兑付资金依据和上级检查验收的参考资料,同时申请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复验。
市退建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当年工程任务的30%,抽查结束后对县上工程提出考核意见等次。
市级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抽验。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退建办和项目建设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建设实施方案、计划及批文、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方案、阶段性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表照片和录像资料等及时、科学归档,严格管理。
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要落实后期管理及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退建办每年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优质示范工程,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随意调整项目计划、拖欠、截留、挤占巩固成果专项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况核减所在县区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凡骗取、贪污、挪用巩固成果专项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计划下达后长期未开工的项目,市上将收回项目资金,报请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批准,重新安排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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