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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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BSZN-0635-2011/01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2012-1-1发布2012-1-1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发布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063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许可,包括新办、增加职业病诊断类别、补证、依申请注销等。
(三)法律效力
1.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可从事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2.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可担任相应类别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范围内需要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增加职业病诊断类别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二)补证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损毁或遗失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三)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2)主动申请注销《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新办、增加职业病诊断类别
1.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5)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医师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3
医师执业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中级以上职称
5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
1
纸质
职业病诊断项目与申请项目一致
6
一寸免冠照片2张
原件
2
纸质
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7
学历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取得医师资格后又提升学历的需提交
3.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书》。
(二)补证
1.形式标准
同“新办、增加职业病诊断类别”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按要求填写完整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与申请人一致
3
申请人关于遗失《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
由申请人书写并签名
4
近期一寸免冠照
彩照
2
纸质
与申请人一致
3.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书》
(三)依申请注销
1.形式标准
同“新办、增加职业病诊断类别”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由申请人书写并签名
2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原件
1
纸质
原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无有效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一般程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2)网上接收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通讯地址: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邮政编码:
200031
2.网上审批
办理网址:
http:
//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7: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二)电话咨询
(021)33976241
(三)网上咨询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上答疑”栏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通讯地址: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邮政编码:
20003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二)电话投诉
(021)22121111
(三)网上投诉
上海卫生信息网()“互动平台”栏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xf@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
通讯地址:
北京西路1477号
邮政编码:
200040
(一)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受理窗口经办人员接收,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证件制作与送达等。
具体参见附录1一般程序流程图。
2.适用情形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新办的,包括申请人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或已具有其中一项或数项职业病诊断类别诊断资格,申请再增加其他职业病诊断类别诊断资格的;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因损毁或遗失后申请补办证件的;
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医师,主动申请注销《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的。
(二)网上审批
1.业务描述
见网上审批章节
2.适用情形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新办的,包括申请人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或已具有其中一项或数项职业病诊断类别诊断资格,申请再增加其他职业病诊断类别诊断资格的。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公开()。
附录1
一般程序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填写范本)
编号: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姓名
张长海
性别
女
照
片
出生年月
1978.9.18
学历
本科
从事专业
职业病临床
职称
主管医师
科室
职业病科
工作年限
7年
联系电话
64333365
医师注册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明医院
机构地址
中华路7号
邮编
200009
电话
64267336
本人申请以下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职业病
分类
申请资格
培训合格情况
是
否
合格
培训机构名称
职业中毒
是
合格
上海市肺科医院
物理因素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
生物因素职业病
职业性眼病
是
合格
上海市肺科医院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
尘肺病
是
合格
上海市肺科医院
职业性放射病
是
合格
上海市肺科医院
本人主要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简要:
本人临床工作经历;与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情况;……
本人签章
张长海
2005年10月20日
机构意见(盖章):
同意
2005年10月21日
附录3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卫生局:
由于,特申请注销(颁发日期、许可证件号)。
申请人:
(签章)
2010年10月10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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