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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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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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实施
2014-××-××发布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Inspectionandtestingspecificationofhydraulicengineeringquality
(征求意见稿)
DB34/T××××—××××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保证检测成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省水利厅在2005年以后陆续出台了《关于治淮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竣工前质量检测工作的意见》、《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前质量检测的通知》、《关于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从不同方面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检测行为及水利工程质量主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次等进行了规范。
编制组在这些文件的基础上,经过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实际,参考国内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术语和定义、检测能力、检测流程、参建单位质量检测、水利工程主要检测项目、检测频次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带光圆钢筋
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11345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波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
CECS02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O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21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
DL/T5018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5055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
DL/T5129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DL/T5199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
DL/T5200水电水利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
DL/T5215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
JGJ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106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T2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136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15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SL17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SL3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
SL49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5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6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17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176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237土工试验规程
SL28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317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26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SL345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
SL35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L381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63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SL63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inspectionandtestingangencyofengineeringquality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取得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或实验室(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3.2
工程质量检测inspectionandtestingofengineeringquality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3
检测人员inspector
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业务人员的总称。
3.4
检测设备inspectionandtesting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3.5
见证人员witnesses
具备水利施工试验知识的监理工程师,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现场见证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真实性、规范性的技术人员。
3.6
见证取样evidential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3.7
竣工检测inspectionandtestingofcompletion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为竣工验收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成果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所进行检测的活动。
3.8
原始记录originalrecords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是出具检测报告的依据。
3.9
检测报告inspectionandtestingreport
检测单位通过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对所采集的数据加以分析、评判后,出具的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报告,它是质量检测结果和质量信息反馈的载体。
4基本规定
4.1检测单位管理
4.1.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4.1.2检测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4.1.3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4.1.4检测试件或样品的提供方应对试件或样品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4.1.5对标识、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试件或样品,检测单位应拒绝检测。
4.1.6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隐患,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1.7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和委托单位的安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提供检测服务。
4.1.8检测手段或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检测目的和委托要求,宜首选无损检测手段,如因验证、修正或特定要求等需要,实施检测可采用局部破损方式进行。
4.1.9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检查和能力验证活动。
4.1.10检测单位宜采用检测数据自动化采集系统及先进的检测管理软件,提高检测管理效率和检测工作水平。
4.2参建单位质量检测行为管理
4.2.1自行检验
4.2.1.1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检,并报监理单位复核(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附录B)。
4.2.1.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4.2.1.3施工现场设立自检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检测环境满足有关要求;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等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2.1.4不设自检试验室的或自检试验室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备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在确定检测单位前,应报项目法人审核,项目法人初审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
4.2.2见证检验
4.2.2.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附录B)实行见证取样,并送至具有水利行业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2.2.2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4.2.3平行检验
4.2.3.1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的项目和频次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附录B)。
4.2.3.2大、中型水利工程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实施,且不应与施工单位自检委托同一检测单位。
4.2.4竣工检测
4.2.4.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行业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检测,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B)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
4.2.4.2竣工检测方案编制和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检测单位应在开展竣工质量检测前,编制检测方案。
b)检测方案包含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部位、检测项目和频次、检测人员、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质。
c)检测方案内容应涵盖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造)和安装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部位。
d)当检测项目无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时,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法,并经委托方认可。
e)检测工作应按照核定后的检测方案实施。
f)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和技术复杂的中型水利工程检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核定;一般中型水利工程检测方案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核定;其他类型的水利工程检测方案核定参照执行。
g)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检测方案核定组织工作,当验收主持单位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时,检测方案核定前,应征求其同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并将核定后的检测方案报其备案。
4.2.4.3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检测工作,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测,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成果应列入竣工检测报告。
4.2.4.4委托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处理后的复检,应由项目法人委托,费用由缺陷责任单位承担。
4.2.4.5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正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检测方案核定单位备案。
5检测能力
5.1人员
5.1.1检测人员必须持有水利行业检测员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单位,不得超出其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5.1.2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授权签字人需经过考核确认。
5.1.3检测单位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检测单位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
5.1.4检测单位人员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测规模相适应,并满足水利部关于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5.1.5检测单位应任命各专业监督员,对检测现场、检测过程、关键环节、关键人员和新员工进行监督。
5.1.6检测单位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考核程序与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2设施与环境
5.2.1检测单位的办公、检测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5.2.2检测单位的设计或改造时,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5.2.3检测单位的检测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当环境对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应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及监控记录。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4检测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5.2.5在环境监控过程中,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6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5.2.7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样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5.2.8检测单位化学药品应按规定存放,对剧毒药品应配单独存放空间,设置警示标识,专人管理,并制定严格的使用制度。
5.2.9区域间的工作互相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措施,当一般措施不能消除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
5.2.10检测单位应保证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等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并制定相应措施。
5.2.11检测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
5.2.12检测单位应制定安全与内务管理制度。
不得在试验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尤其是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工作区域和设施,应设置警示标识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5.3仪器设备
5.3.1检测单位应正确配备与承检标准和承检能力相对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5.3.2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5.3.3检测单位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检定/校准计划,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校准证书的结果需经确认。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
a)仪器重新安装;
b)仪器经改造;
c)仪器使用异常时;
d)仪器过载时;
e)仪器重新启用;
f)仪器损坏修复后等。
5.3.4仪器设备自校时应按自校规程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5.3.5需要停用的仪器设备应向技术负责人书面报告理由和停用时间,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并对仪器设备张贴相应标识,妥善封存。
5.3.6所有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均需张贴明显的状态标识。
5.3.7如下性质仪器设备应安排期间核查,并形成期间核查记录:
a)性能不够稳定漂移大的;
b)使用非常频繁的;
c)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的;
d)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
5.3.8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
在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
5.3.9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10检测单位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3.11检测单位每年应制定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
5.3.12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管理。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
a)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所有的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d)仪器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e)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f)仪器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记录。
5.4样品管理
5.4.1检测单位应制定样品管理程序。
5.4.2检测单位应建立样品唯一性标识系统,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5.4.3样品流转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应有记录。
5.4.4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
检测后不合格样品或备用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留样期不得短于报告抱怨期,一般情况定为15个工作日,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确定。
5.5文件管理
5.5.1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技术和管理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5.5.2检测单位所用的有关文件应当登记、加施规定的标识后,方可予以发放、使用。
文件的修订、废止,应按照规定的要求。
失效或废止文件要及时收回,加盖作废标识防止误用。
5.5.3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5.5.3.1管理资料包括:
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档案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文件和仪器设备资料等。
5.5.3.2技术资料包括:
规程规范、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协议书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抽样记录、原始记录等;电子数据技术资料含有原始数据、处理过程、结果三方面内容。
5.5.3.3资料的保管应按年度(月份)、项目、编号的顺序整理,定期归档存放。
5.5.4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应做到防火、防潮、防霉变、防虫蛀等。
5.5.5档案保存时间
5.5.5.1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时间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期。
5.5.5.2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5.5.5.3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6检测流程
6.1业务受理
6.1.1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检验单)。
检测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拟定,合同中至少包括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项目名称、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等。
受理委托原材料等单一重复性检验时,委托人可填写一式三联委托检验单替代检测合同,确认检测参数和检测依据、描述状态、保密要求、验余样品处置等内容,委托人、见证人、收样人签字确认。
委托检验单应注明委托方、实验室声明等,应连续编号。
6.1.2检测准备
6.1.2.1原材料、室内(送检)检测
a)样品编号及状态标识
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状态标识,进行样品流转。
编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样品编号应具有唯一性;
2)样品编号应与委托检验单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
3)同批样品应同一编号,并对各个体再编分序号。
附件与主体必须采用同一编号。
b)样品制备
根据不同样品的检测参数要求,按现行有效规程、规范进行样品制备。
6.1.2.2现场检测
a)检测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下达检测任务书;
b)项目负责人收集待检工程相关资料,确定各专业负责人及参检人员,根据合同委托检测内容编制检测方案。
6.2检测实施
6.2.1原材料检测
6.2.1.1实施检测前,应核对任务流转单和样品标识的一致性。
6.2.1.2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检测人员进行。
6.2.1.3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确保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满足试验要求,并应填写环境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6.2.1.4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6.2.1.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现场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6.2.1.6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确保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在整个检测过程中满足试验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7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6.2.1.8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单位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6.2.2现场检测
6.2.2.1仪器出库前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确保仪器设备状态满足检测要求,并应填写仪器设备出库记录。
6.2.2.2检测应由不少于2名检测人员进行。
6.2.2.3检测前应检查环境条件,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
6.2.2.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6.2.2.5检测人员依据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应现场填写原始记录。
6.2.2.6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6.2.2.7检测过程中当必须采用有损检测时,应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测结束后应对破损部位予以修复。
6.2.2.8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走。
6.3检测原始记录
6.3.1检测单位应编制相应能力参数的原始记录表格,并经过批准发布使用,检测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检测活动能够复现。
6.3.1.1原材料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原始记录名称、编号;
b)页码及总页数;
c)试样名称、试样编号、委托单编号;
d)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
e)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f)试样状态描述;
g)检测的依据;
h)检测环境(如试验对环境有要求时);
i)检测数据或描述;
j)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k)检测、记录、校核人员签名。
6.3.1.2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原始记录名称、编号;
b)页码及总页数;
c)工程名称、结构构件(设备)名称、具体测试位置;
d)结构构件成型(设备出厂)日期、施工工艺、设计参数;
e)检测日期;
f)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g)规范、标准规定必须记录的项目;
h)检测环境(如试验对环境有要求时);
i)待检结构构件(设备)的状态描述;
j)检测数据或描述;
k)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l)检测、记录、校核人员签名。
6.3.2检测原始记录必须现场及时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追记或事后抄正,不得随意更改数据。
6.3.3检测原始记录除计算机打印部分外,其他部分的应采用不易褪色的蓝黑、黑墨水记录。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留存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不得采用涂改、粘贴等方式,以致辨认不清原有的字符。
6.3.4检测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必须为法定计量单位。
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表达要符合有关规定。
6.3.5电子版本的检测原始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擅自改动。
电子版本的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打印、签名存档。
6.3.6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单位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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