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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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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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教育局
鼓楼区教育局
鼓楼区政府纠风办
鼓楼区监察局
鼓楼区物价局
鼓楼区财政局
鼓楼区审计局
鼓教[2008]98号
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
现将《福州市教育局等七局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教[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按照市七局通知精神,结合2008年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鼓楼区教育局鼓楼区政府纠风办
鼓楼区监察局鼓楼区物价局
鼓楼区财政局鼓楼区审计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政府纠风办
福州市监察局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新闻出版局
榕教[2008]5号
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等七厅局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按照省七厅局通知精神,结合2008年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政府纠风办
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廿九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闽教监〔2008〕4号
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教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为载体,结合实际,抓好该《实施意见》要求的四项主要任务和九项主要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严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要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教育转发收费意见通知
抄送: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4月25日印发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文件
教监[2008]7号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
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
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
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8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_、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大教育投入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
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提高免费教科书资金的使用效益,除可将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如作业本、地理图册、外语磁带等)一并纳入免费教科书采购范围,免费供学生使用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
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规定,采取有力措施,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来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
要加大推进力度,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3.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
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办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l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
清理工作到2008年9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佘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4.要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5.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6.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7.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8.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各地要巩固成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宣传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9.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将落实在全国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作为检查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
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要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坚决检查通报、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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