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埋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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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埋设
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通則
1.1本章概要
1.1.1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檢驗、試水等及相關規定。
1.1.2包括[ m][ ]管之埋設、安裝、檢驗、試水等。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業主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工作範圍
1.2.1承包商應提供自來水管埋設之一切工作,包括各型管種如自來水用塑膠管、預力混凝土管、鋼管、延性鑄鐵管、玻璃纖維管等以及其他相關配接管件之裝接及埋設施工如安全防護、管溝定線、路面切割、管溝挖掘、水管放置裝接、警示帶放置、回填、夯實、試壓、餘方棄土清除棄運、抽排水等工作。
凡在管溝開挖及業主規定之範圍者均屬之。
1.3相關章節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第01583章--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1.3.4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5第02251章--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1.3.6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9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0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1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2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3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4第02322章--借土
1.3.15第02323章--棄土
1.3.16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7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8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
1.3.19第02512章--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
1.3.20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
1.3.21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
1.3.22第02515章--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
1.4相關準則
1.4.1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61R2001卜特蘭水泥
(2)CNS560A2006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479A3002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CNS1238A3051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彎強度試驗法
(5)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
(6)CNS5091A3090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7)CNS12891A1045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8)CNS13407A3342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CNS13465A3343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內政部
(1)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環境保護署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1.4.4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SSHTOT180以10磅夯錘,落距18in,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4.5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ASTMA6M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ASTMA53熱浸鍍鋅焊接無縫黑鋼管
1.4.6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ACI117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318M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規定
1.5資料送審
1.5.1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各[3份][ ],以供審核,符合後確實辦理。
(1)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製作交通維持計畫書。
(2)棄土處理計畫書。
(3)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書。
(4)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承諾書。
(5)施工進度要徑圖。
(6)安裝、施工之各項細則。
1.6現場環境
1.6.1安裝位置詳附設計圖。
1.6.2周圍環境:
本自來水管埋設之周圍環境係於快速道路或慢速道路或在陡坡上或窄小巷道及人行道路上等。
1.6.3工地情況:
工地周圍溫度[ ]~[ ]℃,相對溫度約為[ ]~[ ]%RH。
平均下雨天數約[ ]天。
1.7保固
1.7.1保固期限為[ ]年。
1.8承包商資格
水管承裝業或[ ]。
1.9埋設原則
1.9.1埋設深度應依業主規定或路權單位協議決定。
1.9.2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至少應保持[30cm][ ]距離。
1.9.3埋設在陡坡時,應設置擋土壁,防止管線滑動及覆土之流失。
1.9.4窄小道路上,應避開車輛經常輾壓位置。
1.9.5自來水管應儘量選靠路邊兩側埋設。
1.10運送、儲存及處理
1.10.1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10.2搬運管件裝卸時應慎重,須視管種輕重而備裝卸工具(如使用吊車或吊繩襯墊材料等)妥為卸貨。
1.10.3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不得任意丟棄,而妨害交通及施工安全等,若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應即更換新品,如屬業主供給材料應賠償。
1.10.4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2.產品
(空白)
3.施工
3.1管溝工程
3.1.1承包商須依業主向路權單位申請挖掘道路許可之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2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設計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水管埋設之依據,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業主提供之設計圖所繪管線另件示意圖及其統計表,僅供參考之用,承包商在開工前,可依所示效能要求,繪製詳細管線施工製造圖送交業主工程司認可後據以施工,惟為地形實際需要或因障礙不得不改變需要之管件時,承包商應照業主工程司之要求設置,不另計價。
完工後照管線中心長度(含另件長度)計價。
3.1.4安全防護
(1)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須按照道路主管機關及業主之規定,設置必要之交通警告標誌,並於日間懸旗,放間點紅燈等,在經過有建築物邊緣或附近時,須加設支撐板樁,避免發生事故及災害,以策安全。
(2)承包商倘因防護不週,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均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民事責任並免費修護之責。
(3)施工場所為重要路段,交通頻繁者,其施工路段前後約[30m][ ]處應設置警告標誌及告示牌,並加設閃光燈各2盞。
開挖前管溝週圍應設置活動圍籬或工地固定圍籬,應照業主所訂型式規範辦理。
圍籬須密接牢固,夜間每[6m][ ]加設警示燈1盞,未設置妥當前不得逕行開挖,並須依據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4)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在規定時間內無法1次完工者,應立即確實回填,夯實並加舖瀝清整平。
如需覆蓋鐵板,應照業主所定型式規格辦理,並派工隨時校正鐵板位置,避免位移。
(5)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但必需於每日收工時,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賸餘材料及廢料運離工地,不得留置,否則如造成意外或遺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6)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業主監工人員報備,業主監工人員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7)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除特別規定者外,承包商應遵照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8)施工地段必須安裝各項安全設施時,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9至145條之規定妥為佈署。
(9)封閉路面如未特別規定得依業主馬凳圖樣之規定使用馬凳,如阻斷時間較長或封閉範圍較廣者,應用固定型馬凳。
臨時性之道路阻斷或封閉範圍較小者,得用活動型馬凳。
(10)臨時性或局部性之封閉,且非重要路段,得以油桶或圓錐物代替馬凳。
(11)用於夜間之馬凳,應依業主反光標誌之規定安裝反光標誌裝置並懸掛紅燈。
(12)馬凳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使之顯明發揮其阻拒作用。
(13)指示牌應配合馬凳辦理,並選適當位置懸掛之,施工地段起訖點處應設置公告牌,其式樣應依業主式樣之規定。
(14)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必要時應設置號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15)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1.5管溝定線,承包商於定線前,應清除管溝經過路線所有之障礙物,並自備小木樁及石灰,按照業主工程司之指示處理,不得擅自決定。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業主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1.6路面切割:
管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3.1.7管溝挖掘:
每次管溝挖掘之長度,應視交通情況、地形、管徑大小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並應配合埋管進度,由業主工程司決定之。
原則上在市區不得超過[300m][ ],在郊區不得超過[1,000m][ ]。
(惟路權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俟該段回填整修完成後,再挖掘次段管溝,惟每次實際可挖掘之長度少於上述長度時,承包商仍不得要求追加費用。
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板之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行人強度為準。
3.1.8管溝之挖掘,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正直平整,不得任意偏斜曲折,管線如必須彎曲時,其管溝應依照下列接管所容許之彎度挖掘:
管徑(mm)
400以下
450~600
700以上
每1臼口最大容許彎度(度)
2.0
1.5
1.0
3.1.9管溝斷面:
新設管線之管溝寬度及深度應依業主之規定尺度挖掘,管溝挖掘應視土壤性質,作適當之斜坡,以防崩塌及發生危險。
挖至規定深度發現礫石層、石層或堅硬物體時,須加挖深度至少[10cm][ ]以上,換以規定之砂料回填後確實夯實,然後始可放置水管。
3.1.10管線埋設其接頭處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酌量擴大及加深挖掘深度及寬度,其尺度範圍以足可供施工或檢驗之需為標準。
3.1.11管線之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如在下列情形未另有規定時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cm][ ]。
(2)在巷道(寬度小於[2.5m][ ]者)下時,不得少於[70cm][ ]。
(3)在慢車道或次要公路下時,不得少於[100cm][ ]。
(4)在快車道及主要公路幹線下時,不得少於[120cm][ ]。
(5)地形情況特殊經加作RC保護管線者可減至[30cm][ ]。
3.1.12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之數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業主所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增加之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數量概由承包商負擔。
3.1.13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 ]以上,有崩塌之虞者,必須酌打木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溝底並須夯實或置放墊木後始可下管,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滑動、傾倒等坡面破壞,造成意外事故,以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上述擋土設施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業主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酌予補償。
3.1.14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承包商應先設法導入沉澱設備再排除之,並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
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舖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管溝開挖後遇有流砂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排水費用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業主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酌予補償。
3.1.15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1.16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瓦斯、電信等具危險性之管線與地上危險設施,如電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3.1.17挖土堆置:
管溝挖出之土石方,可堆置管溝兩旁,但不得妨礙交通。
在市區施工時,應將餘方先行清運,並須同時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使用,如耕地內施工,其堆置寬度應力求縮小,其地上物補償費,除管溝兩旁各等於管溝之底之寬度範圍內由業主負擔外,如因放置不當而致地上物受損失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之。
3.1.18承包商於挖掘道路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挖掘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開挖機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機,凡開挖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恢復原狀或照業主指定之管線重新施工。
3.1.19挖土工程說明如下:
(1)土石方分類
A.挖土方:
可用開挖機施工之砂土,土混石或雜料。
B.挖石方:
無法以開挖機施工,須配合打碎機打碎方可挖除之軟硬岩。
(2)挖石方計算:
於挖土方下層發現石層時,先將土方挖去,經業主工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再行開挖核計。
3.1.20挖方處理說明如下:
(1)凡道路面層挖出之級配料砂土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全部運棄。
(2)管溝挖方之棄土搬運處理均應遵照「廢棄物處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各當地機關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規定辦理。
(3)每日收工時,承包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以不妨害環境污染為原則。
如係配合工程且道路已全面封鎖之工地則不在此限。
3.2裝接工程
3.2.1管溝挖掘須檢查無安全之虞後,承包商應通知業主工程司查核同意始可開始放置水管裝接。
承包商應逐日將管線實際位置變化點繪製簡圖送業主工程司2份核對,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3.2.2承包商於決標後或接到開工通知後,應即辦理業主供給材料之領料手續並向當地指定地點、處所洽領點交,在點交時,承包商應詳細檢查水管管件等,如有損壞或尺度不符情形應當場退換。
一經領取後,承包商應謹慎搬運存放及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承包商應依照規定價格賠償,所領材料未經業主工程司許可,一概不得擅自截斷、調換或移其他工程使用。
3.2.3水管放置前管溝中如有積水,須予排除,始可放管。
3.2.4水管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接近時,至少應保持[20cm][ ]以上之間距,以利施工及維護。
3.2.5水管下管之前,承包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應將水管內雜物、承口內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或將兩端口之防塵設施拆下,且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可下管。
3.2.6承包商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管徐徐緩緩放入管溝內,開始裝接。
3.2.7水管保護:
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需封蓋牢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
水管接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以求保護。
3.2.8承包商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予以安裝,其餘連接之管件皆應符合相關管件之裝接或接合之規定,務必使整個接頭或管件之壓力均衡,以避免試水壓及操作運轉中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
3.2.9凡水管裝接位置屬易被水沖擊或滑動地點,除依照設計圖施工外,均應遵照業主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定台。
3.2.10凡水管管件裝接時,非經業主工程司之許可,一概不准裁割。
3.2.11承包商裝接水管時,不得擅自開閉或影響原有之自來水設備,倘有故違,將依法嚴懲。
3.3試壓工程
3.3.1承包商應依所施作之管線,自行備妥試壓設備,其試驗用之壓力計須經政府機構或公正第三者校正合格,其校正有效期限應以管線工程正式施工日前1年內者為限。
凡不符上述規定者不得作為試驗表。
試壓設備之壓力計處應有另可裝設備用壓力計端口,以備業主需要時裝設壓力計校核用。
3.3.2承包商管線裝接完成,並覆土後應通知業主工程司作壓力試驗及漏水試驗,試壓前水管應沖洗清淨,以利施行水壓試驗並計算漏水量,並作成紀錄。
3.3.3試壓標準
(1)水壓試驗:
除另有規定外,水管應依「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1.5倍施行水壓試驗,如超過10kgf/cm2者則以10kgf/cm2施行水壓試驗,惟管線實際操作壓力超過10kgf/cm2者則應以其實際操作壓力施行水壓試驗,歷時1小時,其漏水量以不逾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為合格。
(2)漏水量試驗:
承包商應準備依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大1倍之量桶(須經度量衡檢定合格在有效期限內),於其達上述施行水壓後為連續保持此施行壓力不變,於1小時內補充之水量不逾規定計算值為準。
補充之水量如超過規定計算值則表示漏水量超過規定應視為不合格。
(3)不合格之水管與接頭或管件應予換裝或改善至試驗合格為止,試壓後管線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按業主工程司指定之地點排除之。
(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用)
(其他自來水管用)
L:
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
水管接頭數(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D:
水管標稱管徑,以cm計。
P:
試水壓力,單位以kgf/cm2計。
(4)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如下:
A.自來水用塑膠管依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之規定。
B.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依第02512章「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之規定。
C.自來水用鋼管依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之規定。
D.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依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之規定。
E.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依第02515章「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之規定。
F.鑄鐵管如為高壓管則為10kgf/cm2,普通壓管為7.5kgf/cm2。
3.3.4水管試壓時不得以業主供給之制水閥、控制閥、止回閥等作為止水盲板試驗,應將其所有閥瓣開啟,並於管線末端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驗,一切之工料費概由承包商負責。
3.3.5水管試壓除另有規定外,應不分管徑必須做全線分段試水。
3.3.6水管試壓後水管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排洗潔淨,水管內須使用濃度為百萬分之50以上之氯水予以消毒1小時或漂白粉溶液(含氯量為25%)予以消毒,消毒時間至少[12小時][ ]以上,消毒後將管內存水排盡加以沖洗乾淨後始可通水。
3.3.7水管試壓及消毒所需水量及設備,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3.8承包商於水管試壓合格後,應繪製水管位置圖或埋管詳圖及材料結算表各2份送交業主工程司審查,所有賸餘管件及截下之短管或拆下之鉛料等材料,承包商須負責運送至業主指定地點,辦理核銷手續,如有短少承包商須予賠償。
舊管拆除後亦應負責運至業主指定地點,否則不予付尾款。
其運費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
3.3.9業主供給之管件,在埋管前應詳細檢查,凡有破裂損傷者,不得埋設,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內,如有破裂、漏水等情事,如係承包商保管搬運或施工不慎所致者,則一切工料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惟如係管件之材質不符規定足資證明者,其責任由材料商負責並由業主通知材料商,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材料商負擔;如原因不明或業主操作不當時,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業主負擔。
3.4回填工程
3.4.1水管裝接完成經業主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乾淨,回填時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管底須墊[10cm][ ]以上之砂料,管頂[40cm][ ]以下以砂料回填,並應注意回填之砂料中不得有石塊、什物;管頂[40cm][ ]以上均回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須視土質逐層適量撒水夯實,每層回填厚度不得超過[30cm][ ]即應夯實,夯實經業主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始准次1層回填。
3.4.2管頂[40cm][ ]處應放置及埋設警示帶,其埋設及排列方式如下表規定。
警示帶埋設及排列方式
管徑(mm)
警示帶條數
排列方式
75~400
1條
-
450~800
2條
--
900~1,200
3條
---
1,200~1,500
4條
----
1,750以上
5條
-----
附 註
1.表示埋設塑膠警示帶。
2.警示帶中心間距約為50[ ]cm。
3.4.3承包商須有機動夯錘及人力夯錘之設備,所用之機具或力量,須大小適度,務使避免損傷水管,回填後,在管溝路面修復前,如有發生沉陷等情形,承包商須無償負責修復平整。
3.4.4回填後,如有餘方,承包商須按業主工程司指示之地點堆放或處理,不另計價。
3.4.5砂石料需通過方孔篩重量百分率。
4篩號為100%,#4篩號為25%~100%,#200篩號為0%~25%,其規格如下:
(1)砂料規格:
回填砂之材質,應採用天然河砂,砂質須堅硬耐磨,不含有機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其精細度及級配標準如下表:
試驗標準篩孔
3/8"
#4
#8
#16
#30
#50
#100
#200
通過之重量百分比%
100
95~100
80~100
50~85
25~60
10~30
2~10
0~4
(2)碎石級配料規格
回填碎石級配料中均不含有機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在容許範圍內選定一種組配。
組配
篩號
A
B
C
D
E
F
2"
100
100
-
-
-
-
1"
-
75~95
100
100
100
100
3/8"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
25~55
30~60
35~65
50~65
55~100
70~100
#10
15~40
20~45
20~50
40~70
40~100
55~100
#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200
2~8
5~20
2~15
5~20
6~20
8~25
(3)粗粒料停留為2.0mm(No.10)篩以上之部分,其洛杉磯磨耗試驗之磨耗率不得大於[50%][ ]。
(4)細粒料為通過2.0mm(No.10)篩之天然砂或輾碎之砂料及通過0.075mm(No.200)篩之數量,不得多於通過0.425mm(No.40)篩之2/3,其通過0.425mm(No.40)篩部分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 ],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5)粒料不含植物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6)粒料之CBR值應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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