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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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发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09-01实施
2005-07-22发布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
DB11/307—2005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13.030.20
Z60
备案号:
17214-200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技术内容1
3.1标准分级和限值1
3.2其他规定1
4监测6
4.1采样点6
4.2采样频率6
4.3排水量6
4.4统计6
4.5方法6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
附录A9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
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7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1日发布发布。
13 技术内容
标准分级和限值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A。
在划定的
、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入北京市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
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排入北京市
、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排入北京市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3.1.3、3.1.4、3.1.5的规定。
其他规定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的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
、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表5的有关规定。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
排入
、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入
、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3.1.3、3.1.4、3.1.5、3.1.6、3.1.7的规定。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A
B
一类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0.05
0.2
0.2
0.2
6
总砷
0.04
0.1
0.1
0.1
7
总铅
0.1
0.1
0.1
0.1
8
总镍
0.05
0.5
0.5
0.5
9
苯并(a)芘
不得检出
0.00003
0.00003
0.00003
10
总铍
不得检出
0.005
0.005
0.005
11
总银
0.1
0.5
0.5
0.5
12
总α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3
总β放射性(Bq/L)
1.0
10
10
10
二类
14
pH(无量纲)
6.5~8.5
6.5~8.5
6~9
6~9
15
水温(℃)
30
35
35
35
16
色度(倍)
10
30
50
80
17
悬浮物(SS)
10
30
50
80
18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5.0
15
20
30
19
化学需氧量(CODCr)
15
50
60
100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0.01
0.2
0.2
0.5
25
氨氮
2.0
5.0
10
15
26
总氮
15
20
—
—
27
氟化物
1.0
2.0
5.0
5.0
表1(续)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二类
28
总磷(以P计)
(排入封闭性水域)
0.1
0.5
0.5
1.0
29
甲醛
0.5
0.5
0.5
1.5
30
甲醇
3.0
3.0
5.0
10
31
苯胺类
0.1
0.4
0.4
1.0
32
硝基苯类
0.5
0.5
0.5
1.0
3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5
3.0
5.0
8.0
34
总铜
0.1
0.5
0.5
1.0
35
总锌
1.0
2.0
2.0
3.0
36
总锰
0.5
1.0
2.0
2.0
37
彩色显影剂
0.2
1.0
1.0
2.0
38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0.6
2.0
3.0
3.0
39
元素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0.1
40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41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2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3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4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45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8.0
46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5.0
47
三氯甲烷
0.1
0.2
0.3
0.6
48
四氯化碳
0.01
0.02
0.03
0.06
49
三氯乙烯
0.05
0.1
0.3
0.6
50
四氯乙烯
0.05
0.1
0.1
0.2
51
1,2-二氯乙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3
0.6
52
苯系物总量
1.0
1.2
2.0
2.5
53
苯
0.05
0.1
0.1
0.2
54
甲苯
0.1
0.1
0.1
0.2
55
乙苯
0.1
0.2
0.4
0.6
56
间-二甲苯
0.1
0.2
0.4
0.6
57
邻-二甲苯
0.1
0.2
0.4
0.6
58
对-二甲苯
0.1
0.2
0.4
0.6
59
氯苯
0.02
0.05
0.05
0.1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表19续)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二类
64
2,4-二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65
苯酚
0.01
0.01
0.2
0.3
66
间-甲酚
0.01
0.01
0.1
0.2
67
2,4-二氯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6
0.8
68
2,4,6-三氯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6
0.8
6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不得检出
0.05
0.2
0.4
7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不得检出
0.05
0.3
0.6
71
丙烯腈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
3.0
72
总硒
0.05
0.1
0.1
0.2
73
总有机碳(TOC)
10
20
20
30
74
可溶性固体总量
1000
1000
2000
2000
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一类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Bq/L)
1.0
13
总β放射性(Bq/L)
10
二类
14
pH(无量纲)
6~9
15
水温(℃)
35
16
悬浮物(SS)
400
17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19
石油类
10
20
动植物油
100
21
挥发酚
2.0
22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印(铁氰化合物)
5.0
其他排污单位
1.0
23
硫化物
1.0
24
氟化物
10
表2(续)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25
甲醛
5.0
26
甲醇
20
27
苯胺类
3.0
28
硝基苯类
5.0
2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5
30
总铜
1.0
31
总锌
5.0
32
总锰
5.0
33
彩色显影剂
3.0
34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6.0
35
元素磷
0.3
36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5
37
乐果
2.0
38
对硫磷
2.0
39
甲基对硫磷
2.0
40
马拉硫磷
10
41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10
42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计)
8.0
43
三氯甲烷
1.0
44
四氯化碳
0.5
45
三氯乙烯
1.0
46
四氯乙烯
0.5
47
1,2-二氯乙烷
1.5
48
苯系物总量
5.0
49
苯
0.5
50
甲苯
0.5
51
乙苯
1.0
52
间-二甲苯
1.0
53
邻-二甲苯
1.0
54
对-二甲苯
1.0
55
氯苯
1.0
56
邻-二氯苯
1.0
57
对-二氯苯
1.0
58
1,2,4-三氯苯
1.0
59
对硝基氯苯
5.0
60
2,4-二硝基氯苯
5.0
61
苯酚
1.0
62
间-甲酚
0.5
表2(续)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二类
63
2,4-二氯酚
1.0
64
2,4,6-三氯酚
1.0
65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2.0
66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2.0
67
丙烯腈
5.0
68
总硒
0.5
69
可溶性固体总量
2000
70
易沉固体(mL/L·15min)
10
14 监测
采样点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
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进行监测。
采样点应执行GB8978—1996中5.1条款的规定并按照GB15562.1的规定设置标志。
采样频率
执行GB8978—1996中5.2条款的有关规定。
排水量
执行GB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统计
执行GB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3。
1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a
冷原子荧光法
GB/T7468-1987
1)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19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19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8
总镍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
9
苯并(a)芘
高效液相色谱法a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3198-1991
GB/T11895-1989
10
总铍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HJ/T59-2000
表3(续)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1
总银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1989
12
总α放射性
物理法
2)
13
总β放射性
物理法
2)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1986
15
水温(℃)
温度计法
GB/T13195-1991
16
色度(倍)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1989
17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1989
18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1987
19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1989
20
石油类
红外法、非分散红外法
GB/T16488-1996
21
动植物油
红外法、非分散红外法
GB/T16488-1996
22
挥发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90-1987
23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7486-1987
24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GB/T16489-1996
HJ/T60—2000
25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1987
26
总氮
过硫酸钾氧化—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27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1987
28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29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3197-1991
30
甲醇
气相色谱法
4)
31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氧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
32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分光光度法
1)
3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7494-1987
34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35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36
总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
37
彩色显影剂
169成色剂法
3)
38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
3)
39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
3)
40
有机磷农药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41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42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43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44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45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气相色谱法
GB/T8972-1988
46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1995
表3(续)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47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48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49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50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51
1,2-二氯乙烷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1)
52
苯系物总量
气相色谱法,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及苯乙烯的总合。
GB/T11890-1989
53
苯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
54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
55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
56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
57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
58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
59
氯苯
气相色谱法
HJ/T74-2001
60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17131-1997
61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17131-1997
62
1,2,4-三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17131-1997
63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13194-1991
64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T13194-1991
65
苯酚
液相色谱法
1)
66
间-甲酚
液相色谱法
1)
67
2,4-二氯酚
液相色谱法
1)
68
2,4,6-三氯酚
液相色谱法
1)
6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7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71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73-2001
72
总硒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a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5505-1995
GB/T11902-1989
73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74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a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11898-1989
GB/T11897-1989
75
总有机碳(TOC)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71-2001
76
可溶性固体总量
重量法
HJ/T51-1999
77
易沉固体
体积法
CJ26.3-1991
注一:
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3)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录D。
4)《水质分析大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
注二:
a当测定结果有异议时,该方法为仲裁测定方法。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
A.1 根据GB3838—2002的有关规定,全国各河流、水库水体功能与水质分类,按照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a)
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b)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c)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d)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e)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A.2 北京市依据GB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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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