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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
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
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对其做出明文约束。
他所确立的思想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世界。
具有抽象性,可感性。
(一)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通过调解人们的内部意识,最终达到调解人们的外部行为的目的。
它的调节范围远比法律要宽泛许多,在道德的调解过程中有些角落时无法用法律来做出具体的规范和调节的,比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亲情,爱情,在感情没有转化的更加具体之前很难用法律来衡量。
法律虽然也考虑内在意识,但只要是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规范,法律则不会考虑其动机。
法律维护的只是外部的行为,对于思想犯罪并不采取法律措施对其制裁。
(二)规范体系的构成不同:
法律形成了严密的立法体系与结构。
有独立的部门、制度、政策,与国家政权的组织紧密相连。
道德没有具体特定的规范和组合体系,其组织能力比法律要低很多。
(三)内容要求不同;
法律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而道德只强调义务很少论及权利。
几年前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的事迹感动了许多
人,而救人的大学生只是出于道德义务,道德形象传承至今。
其家人在事后也并未要求落水儿童家属赔偿。
此时道德解决了法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六)道德与法律在本质特征上的区别
道德是把握世界方法的特殊性,它主要是以个人为主体来认识和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且道德具有特殊的稳定性,它也具有判断对象的特殊性,调节范围的广泛性。
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
三、道德和法律的联系:
(一)道德和法律在约束人们行为上的联系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形式:
即“制定法律”和“认可法律”。
法律的制定都也是综合考虑了道德而制定的,也不与道德观念相冲突,它更不违背原有的道德观念,根据道德要求而最终成立相应的法律条文。
而“认可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已经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它主要是以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某些道德观念加以法律化,使之权威化,对全国公民都时起到作用,以达到最大的社会效应。
(二)道德与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效应上的联系
在现实的社会中,几乎没有人不知道道德和法律,道德和法律在人们心中早已根深地固了,它们共同成为人们的一种思想观念,二者所引起的社会效应也是不可估量的。
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同时又受到一定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
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三)相互渗透;
法贯穿着道德精神,许许多多的法都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1法律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中国封建社会常常出现超法律的道德,以法律的形式强迫给人植入某些极端的道德准则与规范。
2道德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
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
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
只有广泛的被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最低道德底线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而那些较高的道德准则只能是法律的理想状态。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要求公民向感动中国的人物学习,如果达不到那样的高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道德的法律化。
(四)相互制约: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公正性的条令以及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宏观上保持法的方向。
法则通过具体的行为规范,条令,以立法、司法的方式促进某些道德行为的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的行为。
如正当防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故意伤害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五)相互保障:
凡是法所禁止的东西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
凡是法所要求鼓励的,也是符合道德规范应该大力推崇的。
从法和道德的实质上讲:
法与道德应该是统一的,这也就必然决定了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力量之源。
(六)道德与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效应上的联系
在现实的社会中,几乎没有人不知道道德和法律,道德和法律在人们心中早已根深地固了,它们共同成为人们的一种思想观念,二者所引起的社会效应也是不可估量的。
(七)道德与法律的本质联系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之一。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四、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表现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其两个重要表现为:
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
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五、总结
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
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
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
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
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
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
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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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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